地理環境與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指地理環境與犯罪之間的關係。地理環境通常包括自然地理環境(如山川、氣候、地域等)、經濟地理環境(如廠礦企業布局、農業區劃狀況等)、社會地理環境(如地表人口的分布、村落分布和形態、社會群體的分布)等,歷史地理環境和文化地理環境等。早期的地理環境與犯罪之間關係的研究,主要限於自然地理環境對犯罪影響方面的研究,如法國的孟德斯鳩、比利時的凱特萊、英國的羅森、哥利德、意大得的龍勃羅梭、菲利等,都企圖用地理因素來解釋犯罪現象的發生。
例如,孟德斯鳩說:越是靠近赤道,犯罪就越多:越是靠近兩極,酗酒的人就越多。龍勃羅梭曾發現法國在平原地區犯罪數目最少,多小山的區域數目略高,而在山嶺區域犯罪最多;但從犯罪類型看,平原地方的強姦犯罪、財產犯罪比較多,而多小山的區域及山嶺區域更多。他的解釋是:前者主要是山嶺區域便於隱蔽,故犯罪數目多;後者則是由於平原人口比較集中所致。他的這些結論均因不符合犯罪的客觀實際情況和缺乏科學依據,而受到多數學者的批評和反對。事實上,在一定時間裡,某一地區犯罪的發生較其他地區為多,或某類犯罪較多,這是經常出現的實際情況。對這些犯罪現象的研究,對防治犯罪具有重大意義,但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需要進行包括自然環境在內的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我國的學者在歸納各學派諸研究成果基礎上,對地理環境與犯罪之間的關係作出如下的定性分析:(1)在氣溫高的地方,暴力的犯罪較寒冷地帶為多,但財產的犯罪未必較寒冷的地方為少。這因為氣溫高的地方,人的活動多,接觸頻繁,糾紛增多,故暴力犯罪多。氣溫高的地方,同樣有衣食住行的需要,同樣發生生計問題,故財產犯罪未必比寒冷的地方少。(2)在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經濟活動繁盛的地域,財產犯罪多,暴力犯罪則以偏僻地方為多。(3)在外國人、外鄉人集居處或碼頭等地,犯罪較多,尤以殺人傷害等更多。相反,在居住變動不頻繁,定居較少的地區,則犯罪較少。(4)礦山地區和工場地區,傷害犯罪較多。因為,在這裡生活的成員,多為體力強壯,精力充沛,而其知識水平往往與其體力不相平衡,缺乏適當的控制力,再加酗酒容易使人興奮,以致多打架械鬥,造成人身傷亡。隨著社會、文化、經濟、城市、政治、歷史等人文地理學新分支的出現,運用科學的方法正確揭示地理環境與犯罪之間的關係,對犯罪預防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