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
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檔案中,對“
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從刑事法學觀點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義。它一般是指14—25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它以我國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為起點。
廣義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從
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範的不良行為。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並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應當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於,從實證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一個高峰期。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筆者對此予以贊同。這一概念包括了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
未成年犯罪”的範圍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一個準確的
法律概念,而“
少年犯罪”則是一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後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特點
犯罪是一個社會不可避免的
社會現象。有人類學專家曾尖銳地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說,當一個文明趨向於更高或許還是更有價值的目標時,社會性越軌(犯罪傾向)的可能就越大。”
“任何一個國家既然以現代化為自己的社會目標,不管其社會個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倖免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我國正處在由計畫經濟轉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犯罪的嚴峻態勢並不奇怪。我們對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會大環境的負面影響外,與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點(如機體需要增多、性早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衝動、模仿某人、獵奇新事物等),以及我國
人口年齡結構總體上偏年輕的客觀情況,使得我國青少年犯罪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較高。我們應針對這一犯罪現象,探討、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1、
共同犯罪、結夥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
這是由青少年年齡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他們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有膽怯心理,總感覺一個人作案勢單力薄,所以就糾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圍”,一轟而上,既能互相壯膽,又能分工合作。據報導,今年9月在
安徽合肥市蜀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一搶劫案件,18個被告中,只有一個19歲,其他均為未成年,最小的才15歲。這是一群在城市遊蕩的孩子,一沒錢就幾個人湊在一起,竄到街上,見人峰擁而上,先打後搶。更有甚者,近幾年來不斷有青少年組成的帶有封建幫會色彩和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伙,淨幹些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搶劫、敲詐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甚至稱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
城市公園發生了一樁血案,一年僅14歲的少年被捆綁雙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慘不忍睹。此案告破後,挖出了一個犯罪團伙。這個團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歲,最小的才12歲,他們成立了“好漢幫”、“神龍教”,還有敢死隊,其中有“老大”、“軍師”、“打手”等。少年“黑社會”已露端倪!
2、嚴重犯罪較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是不計後果。
青少年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生理髮育很快,但
心理發展卻比較慢,在思想上表現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並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產生感情衝動,走向極端。這些人或行兇殺人、嚴重傷害,或暴力搶劫,或實施強姦,犯罪手段惡劣,帶有一定程度的瘋狂性。比如,據報導,去年上海市一名17歲的少女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竟用刀將其母親砍殺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
神奈川縣一所中學的兩名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耐心規勸,居然動手“修理”了8名老師長達1小時,造成2名老師下鄂骨折,一名懷孕女教師險些流產。時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訓斥,放學後用一把小刀連刺老師十刀,致老師慘死刀下。
3、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於青少年年齡小,社會經驗少,考慮問題比較簡單,犯罪動機單純,很少預謀,突發性犯罪比較多。筆者曾辦理的一起鄭××
故意殺人被害人代理案(案發於1999年8月15日),僅僅是兩人因打檯球發生口角,鄭××就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連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筆者還承辦過一起李××搶劫案,李××是一個高中學生,平時在班上表現、學習都不錯,在一天打檯球時,僅僅是因跟隨一個同學找另外一學校的學生出氣,主犯在打人過程掏走了30多元錢,結果李××因構成搶劫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慧型化和低齡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慧型犯罪。我們所曾辦過一起強姦案,三個被告均為未成年人,一個才15歲,但在對付舞廳小姐實施強姦時,顯得非常“老練”。另據報導,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報案,該公司在交納上網費時,發現在北京電報局的163上網帳號被人盜用,累計損失達40餘萬元。經公安部門認真排查,終於將本市第一個黑客——年輕的在校大學生盧某抓獲。實際上,現在很多製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齡化也比較突出。13、14歲的小孩
動輒拿刀傷人、殺人,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
5、從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況來看,反覆性強,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強,犯罪學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強、易於改造的一面,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反覆性。在看守所、監獄的“交叉感染”,使其學會了更多的犯罪“技術”,由以前的“一面手”變成“多面手”,並且膽子更大,反偵查性更強。這恐怕是重大、惡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斷發生,並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類型
1、從屬性犯罪。青少年由於思維尚不成熟及社會經驗的不豐富,容易成 為成人犯罪時控制的對象,並且青少年由於對好壞的識別能力差,在作案時處於一種死心塌地的從屬地位。例如17歲的駱某在與成年人李某所進行的盜竊活動中,一次又一次的充當“放風”的角色,事後未得任何贓物,但仍心於情願地去做,僅因為李某平時給他買兩碗麵條,在他不順心時說兩句安慰的話。為了這個簡單的原因,駱某甚至兩三個月回家,與李某吃住在一起,連續做案十餘次。
2、團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徵如地域、性格、年齡、同學等形式一個個的團伙,經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礙於情面不好推辭共同作案。團伙犯罪的一大特徵就是“一個老鼠壞一鍋湯”,一個人帶壞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夥搶劫一案,除徐某外其餘三人都是在校學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過程中又由徐某提議發生了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三名學生被捕入獄後,很是後悔,認識到不該和徐某這樣的人混在一起。
3、報復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後,或因處理不及時,或因對處理結果不能理解,就採取同樣的手段去對付別人,從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學遭到社會流氓毆打,並被搶走錢物,自己 學校、,派出所報告又未得到及時處理後,出於一種報復心理,去打別人,搶奪別人財物和,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毀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歲的盧某上學時被校警毆打,雖然學校及時進行了處理,但盧某認為處理不當,輟學後,攜帶木棍,到校將校警打傷。
4、衝動型犯罪。青少年由於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緒,遇事不夠冷靜,往往做出一些事後自己也感到後悔的事,例如17歲的殺人犯趙某,由於騎車與他相撞,在遭到毆打和辱罵後,失去理智,掏出隨身所帶的水果刀,連砍數刀,致人死亡。被判無期後,深感後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別人。
5、無知型犯罪。這一類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識,甚至入獄後,對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例如搶劫犯胡某騎車與他人相撞,要求賠償未得逞後,就強行搶走他人錢物,並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行為,再例如搶劫犯李某認為找別人要點東西,不給打兩拳沒什麼大不了的,甚至認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還有一部分青少年由於對性生理方面的知識不了解,出於對性神秘的嚮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定義
犯罪原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層次、力度及其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概念,是指處於
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過程。但“犯罪行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現,這些因素既是個別的,又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並且交織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因素,就一定會歪曲其性質。”“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都不能發生犯罪,犯罪的產生不僅要具備許多決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備一定的環境條件、個人的人格特徵,尤其是不同類型犯罪的巨大差異。”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對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探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學、有效對策。
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裡談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後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遊手好閒、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親職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不教,父之過。”這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緻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願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後,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鬥毆。人們總結的一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強姦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共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後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儘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現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一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一個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一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如何,一個教師的水平怎么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灶,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一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俱灰;差學生則破罐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問題。他們一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和影響,就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後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一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個18歲的黑幫“老大”——
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一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裡舉磚頭,我心裡發狠就用磚頭一下砸在一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一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混在一起,整天尋釁滋事。”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麼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一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咖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繫起來。
社會原因
社會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容忽視。現在人們所說的“黃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對青少年的危害尤其為甚!
1、文化市場的“黃色污染”。
低級、庸俗的文化會侵害、腐蝕人們的靈魂。目前,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製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污染。其中,“黃色污染”對青少年的腐蝕則最為嚴重。我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明確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可一些遊戲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咖老闆,利慾薰心,貪圖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於此,心靈遭受毒害,理想被嚴重扭曲,他們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筆者曾辦過一起趙××姦淫幼女案,趙××只有15歲,就“糟蹋”、姦淫了8名女孩,這些女孩小的僅有4歲,大的才11歲,趙××年紀不大,但卻花樣翻新,手段殘忍,這些都是他看黃色錄像學來的。他經常光顧的錄相廳老闆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學校長所發的感嘆:“課堂教育一個鐘頭,不頂錄相廳一個鏡頭”,“老師苦口婆心講一天,抵不上學生書攤轉一圈”。
2、以腐敗現象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敗現象對下一代的影響亦不可等閒視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和走後門拉關係,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們受家庭環境影響,相信“權大於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勢力而違法犯罪,有些是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3、帶有黑社會性質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這幾年來,我國帶有“黑社會”性質(稱之為“涉黑案件”)也越來越多。一些比較具體的宣傳報導,雖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過於細緻的宣揚和描寫,使一些青少年紛紛模仿,講“哥們義氣”,跪拜結盟,打打殺殺,危害社會。對此,前文已作了例舉。有專家講,“隨著年齡的增長,這類少年犯團伙極易發展成為黑社會勢力”。
司法原因
這裡主要談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我國修改後的《
刑事訴訟法》,朝著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邁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比如,“沉默權”的問題,羈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還有,在執行刑訴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律師會見難”和“超期羈押”等“老大難”問題。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對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產生逆反、繼而對社會進行抵抗甚至敵視的犯罪心理。對於青少年來說,更容易產生這種心理。由此,加強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儘量減少對其羈押,顯得更為重要。
2、監獄的“交叉感染”。
關於“監獄”的致罪性問題,經過犯罪學家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正如法國當代犯罪學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國和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執行監禁刑的可悲現狀,驗證了監獄具有致罪性的論斷。”日本犯罪學家研究後指出:“我國現在的監獄勞動,是用極少量的獎金來約束服刑人的身體……其實際用意不過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現在,已坐過監獄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為再犯者,重新回到監獄。”監獄對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為他們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則更強。對此,應引起我們的充分注意。
預防對策
總體概述
一般認為,預防犯罪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採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這是一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於“預防”,即把先於犯罪的實施而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注重“防患於未然”。這也是基於“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24)。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其實筆者以為,我國一向貫徹執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後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症”。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正像《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針對前文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試總結以下預防對策:
自身預防
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禦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儘管他們還處於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較差的階段,但對於真善美與假惡醜還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們應當培養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以及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當然,這需要和後面要談的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相結合,才能產生好的效果。
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親職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
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一個家庭的環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都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一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最佳化家庭環境。
為人父母者,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一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並且要教會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一酷愛玩網路遊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後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場時,母親還追著喊:“伢,你把毛線衣穿上,莫凍著了!”
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為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了解他們在想什麼,做什麼,關心什麼事,結交什麼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一分體貼,少一些訓斥;多一分愛護,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專橫。對於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
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並未規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親因為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禁60天,她抗訴後,儘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行30天的監禁。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青少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學校預防
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在《綜合性預防犯罪措施彙編》第10條中寫到:“學校對青少年的影響很大,兒童的發育成型有許多年是在為了滿足他們的教育和社會化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中度過的。……學校能提供種種機會來倡導社會平等、文化多元性和個人的親密關係,並幫助青少年獲得道德標準、社會技能和公民的責任感。更具體地說,學校能指導學生了解他們應盡的公民義務、犯罪的性質、遵守紀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種種後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況以及預防犯罪的方式。”一個人如果在青少年時期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為一個情操高尚,對國家、社會有益的人;否則,如果學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違法犯罪。筆者以為,學校的教育工作應該主要做到:
1、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抓好素質教育和品德教育。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1款)要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做法,真正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學校的職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道”是第一位的。學校應注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觀教育,培養學生有一個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個高尚的人;然後才是“授業解惑”,傳授各種知識,增強將來為社會服務的本領。那種只“授業”不“傳道”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我們尤其應注意抓好“後進生”、“雙差生”的教育。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一般來講,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時的“差”,並不代表全面、永遠的差,經過認真細緻的工作和教育,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先進生”,成為將來對社會有益的人 或者國家的棟樑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師素質,尤其注重教師政治素質和師德的培養。
“為人師表”!教師對學生的模範表率和影響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響是終生受益的。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學生懂法,教師必須先學法,要想使學生做好人,教師必須先做好人,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這須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我國現已開始實行
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應大膽改進教師制度,使教師能進能出,對那些品質低劣、不能為人“師”的人,要及時將其淘汰出局;對於那些歧視學生,動輒體罰學生的教師,要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3、要抓好學生的法制教育。
學校,尤其是中、國小,法制課要作為必修課,配備專門的法制課教師,不僅要搞好課堂教學,同時還要利用課餘時間,對學生進行豐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動。筆者作為
三門峽市依法治市講師團的講師曾被邀請到學校給青少年講法制課,結合自己所辦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實際進行講解,反映效果良好。通過這些法制教育,使廣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什麼行為是社會提倡和法律允許的,什麼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什麼行為是違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紀守法。
社會預防
社會預防,主要是指淨化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創造一個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擊力度,淨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黃色”、“灰色”和“黑色”這“三大污染”對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堅決禁止含有
色情、暴力等音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