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三元論(theory of the three causes ofcrime)是指義大利犯罪學家菲利提出的關於犯罪原因的三要素論。他認為,除法律現象外,每一種犯罪行為首先都是一種自然的和社會的現象,研究犯罪應首先從此人手。他將犯罪原因分為人類學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原因三類,認為無論何種犯罪,從最輕微的到最殘忍的,都是犯罪人的生理狀態、所處的自然條件和生活、工作於其中的社會環境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犯罪是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種社會現象。
人類學因素即生理和解剖學狀況、個性特徵、種族特性等;自然因素即人們生活於其中的物質環境,如氣候、季節和地理環境等;社會因素包括經濟、政治、道德和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犯罪原因的三要素在每個案件中各不相同,如在盜竊罪中,社會因素的影響遠比人類學因素的影響大,而在謀殺罪中,人類學因素的影響大於社會因素。該理論試圖擺脫龍勃羅梭人類學派天生犯罪論的影響,明顯強調社會因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