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促進工業經濟發展若干意見

為推動我市“工業強市、以港興市”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市工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加快重點產業集群發展和構建現代工業體系,實現經濟強市的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促進工業經濟發展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營口市
  • 發布單位:2015-01-27
  • 發布文號:營政發〔2006〕2號
公文內容
一、設立工業發展基金,建立獎優扶強機制
1.為加速工業體系建設和工業化進程,我市設立促進工業發展基金,由市和市(縣)區兩級財政每年列支2000萬元。其中,市本級財政列支400萬元,營口高 新區財政列支400萬元,營口開發區、大石橋市財政各列支300萬元,蓋州市、老邊區財政各列支200萬元,站前區、西市區財政各列支100萬元。該項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工業企業重點項目(包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建設,圍繞工業企業重點項目進行的企業科技創新、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及循環經濟建設,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融資等服務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獎勵等。
二、發揮政策引導作用,支持重點技術改造
2.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遼寧省技術改造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重點工業項目(含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優先組織申報國債貼息和省技術改造貼息項目,爭取貼息資金的支持。
3.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優先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和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以用以後 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圍繞重點改造項目,加強企業自主創新
5.大力實施技術創新項目。在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過程中,對列入省技術創新重點項目計畫,但未享受國家、省、市政策性資金支持的重大產業技術研發和重點新產品開發項目,經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市財政給予5萬元研發經費補貼;對市重點科技攻關及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支持,按照《營口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6.推進企業重點技術改造,積極培育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十一五”期間,培育市級以上後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100個。其中,國家級後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10個,省級後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20個,市級後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70個。對晉升為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一次性補貼20萬元;晉升為省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一次性補貼5萬元;晉升為市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一次性補貼3萬元。本項資金從市科技三項費用中列支。
7.圍繞工業重點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大力實施企業爭創名牌工作。將培育品牌作為長期戰略來實施,完善自主創新機制,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用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進品牌建設,強化激勵機制,從財政稅收、金融服務、政府採購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對品牌的保護力度,嚴厲懲處假冒偽劣、侵權等行為,強化品牌的研究和專業服務,為其成長提供條件,創造環境。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100萬元;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5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20萬元;對新獲得省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10萬元;對新獲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品牌宣傳費5萬元(企業在同一年度內獲2個以上稱號的不重複補貼)。
8.推動產學研聯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對購買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技術或轉化科研成果,實施技術改造,提升產業水平,實現規模化生產的企業,經市有關部門聯合審查認定為重大轉化項目的,優先安排企業貸款擔保,優先推薦申報省產學研聯合重點項目計畫,優先爭取省產學研專項資金支持。
9.支持企業技術開發。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稅的內外資企業和科研機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畫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 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
10.市政府對獲省優秀新產品獎的企業實施獎勵,一等獎一次性獎勵3萬元,二等獎一次性獎勵2萬元,三等獎一次性獎勵1萬元(同種產品多次獲獎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獎勵)。
11.鼓勵高 新技術和裝備製造產品出口,對列入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高 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高新技術產品和裝備製造產品出口,其流動資金貸款優先申報省貼息資金;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2010年底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促進服務體系建設,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12.推進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鼓勵境內外社會法人和民間資本以參股、合作、獨資等形式在我市興辦擔保融資機構。對外埠銀行和擔保機構等服務業入駐營口的給予開辦費20萬元人民幣的補貼,同時獎勵引進單位,每引進一家獎勵10萬元人民幣。
13.建立中小企業擔保風險補償金,對政策性擔保機構,按年末擔保餘額的擔保基金1%給予風險補貼(按財政級次分級補貼)。
14.建立市和市(縣)區兩級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構建資金支持平台、法律服務平台、信息網路平台、創業培訓平台和共用技術平台等六大服務平台。每年爭取一部分省補助資金,地方兩級財政按省補助資金的10%給予配套資金,用於六大服務平台建設。
五、實施重點技術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15.在全市工業發展基金中,每年安排循環經濟專項資金50萬元,主要用於對企業清潔生產項目的審核、培訓、方案設計,節能產品的認定、宣傳、推廣及統計體系的建設等費用的補助,對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資金扶持,對評為市級以上循環經濟的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企業的獎勵。同時,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實施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積極爭取國家、省專項貸款和貼息補助。
16.對於繳納排污費的工業企業,在進行清潔生產審計(培訓)、實施循環經濟方案、治理工業污染源過程中,優先使用排污費。
17.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 企 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以及利用 本 企 業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的所得,經批准,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批准,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1年。
18.積極推進利用餘熱余壓發電企業的綜合利用電廠認定和熱電聯產企業的認定工作,經認定的綜合利用電廠,可批准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六、鼓勵招商引資活動,推進工業項目建設
19.對完成引進外資任務的獎勵辦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0.對完成年度內聯引資任務的營口開發區、營口高 新區、各市(縣)區、營口港務集團公司和市直有關部門按完成內聯引資額(考核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項目引資額)和項目(含技術改造項目)實行獎勵。
(1)對完成內聯引資任務並且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給予分級次的一次性獎勵。其中完成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獎勵2萬元,完成5億元以上的獎勵3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2)對單體項目(含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內聯引資給予一次性獎勵。單體項目內聯引資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1億元以下,獎勵1萬元;單體項目內聯引資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3億元以下,獎勵2萬元;單體項目內聯引資額3億元以上(含3億元)、5億元以下,獎勵3萬元;單體項目內聯引資額5億元以上(含5億元)、10億元以下,獎勵5萬元;單體項目內聯引資額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獎勵10萬元。
(3)內聯引資額以有關部門考核的項目正式契約、銀行進賬單和項目形象進度為準。
(4)被獎勵單位可自主支配獎勵資金,用於內聯引資等工作經費補貼並可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獎勵。
21.對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鎂質材料基地和12個產業集聚區建設項目,除收取消防配套費外,其他行政收費一律免收;事業性收費由各收費單位制定統一規範的優惠收費範圍和標準,公示執行。
22.按產業集群建設和園區功能分類的要求,實行產業歸類發展。鼓勵各行政區跨區域擺放招商項目,按照“誰招商誰受益”和“分灶吃飯”的原則,招商主體享受所招項目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項目的投資統計和運行統計納入項目引進單位。
23.鼓勵域內外企業投資服務於工業園區的倉儲物流項目,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倉儲物流項目享受工業項目的各項優惠政策。
24.對爭取省以上發展工業的政策性資金(貼息、撥款、補助、獎勵等)支持的,按實際到位額,由享受政策單位所在地財政按級次給予承辦單位0.5%的經費補助。
25.積極推動各類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每上市一家企業,獎勵上市企業50萬元人民幣。
26.品牌宣傳費補貼、省優秀新產品和招商引資獎勵按企業納稅財政級次兌現。市本級的補貼(獎勵)從市工業發展基金中列支,縣級的補貼(獎勵),市財政承擔30%,相關市(縣)區財政承擔70%。
27.本意見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28.本意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0日營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營口市促進工業發展若干意見》(營政發〔20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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