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一、支持方向與原則
1.本實施意見“飛地經濟”是指打破區劃限制,已經批准的位於各縣(市)區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為主要載體,在園區內劃分部分區域,通過創新規劃、建設、管理和稅收分成等合作機制,引導域外與域內園區、縣(市)區與園區、園區與園區、鄉鎮(街道)與園區(除不符合屬地園區主導產業要求的,原則上只能飛入到屬地園區)等,因區位不同、資源制約、規劃限制、產業配套等因素不宜在“飛出地”發展的項目轉移到“飛入地”的經濟合作模式。
2.支持縣(市)區、園區圍繞《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營口市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指引》(營政發〔2018〕24號)和開發區(園區)現有的產業基礎條件,合理分配產業布局,明確產業功能定位,不斷完善產業鏈條,整合資源要素,做大做強優勢產業。
3.“飛地經濟”園區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裝備製造業、數字經濟等新動能培育項目落戶園區,不支持
產能過剩行業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入駐園區。
二、合作機制
4.跨省飛地合作機制採用雙方協商的原則,利益分享比例原則上按5:5確定,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協商確定具體分享比例。〔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
5.跨市飛入地與飛出地建立財稅分成、利益共享機制,利益分享期為10年。全部稅收收入,包括項目建設、土地使用等繳納的稅款由飛入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管,按屬地原則就地繳庫。對新上產業項目投產後10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市縣分成部分,飛出地與飛入地原則上按5:5比例分享;對既有企業搬遷項目投產後10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市縣分成部分,前5年飛出地與飛入地原則上按6:4比例分享,後5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項目雙方可協商確定分享比例。〔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財政局〕
6.跨縣(市)區、園區飛入地與飛出地建立財稅分成、利益共享機制,利益分享期暫定10年。全部稅收收入,包括項目建設、土地使用等繳納的稅款由飛入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管,按屬地原則就地繳庫。對新上項目建設期間和項目投產前3年內形成的稅收按飛出地和飛入地7:3比例分享;後7年繳納的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按飛出地和飛入地3:7比例分享。對既有企業搬遷項目投產後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縣(市)區與園區分成部分,原則上飛出地和飛入地按7:3比例分享。重大項目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分享比例。對各縣(市)區、園區招商引資進駐遼寧自貿區營口片區的項目,執行《關於明確遼寧自貿區營口片區財政體制及相關政策的通知》檔案,期滿後執行本意見。〔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財政局〕
7.市財政讓利於縣(市)區、園區。利益分享期內,市財政從“飛地經濟”項目形成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市本級財力的50%返還飛入地所在縣(市)區與園區。〔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財政局〕
8.縣(市)區財政讓利於鄉鎮。利益分享期內,對鄉鎮(街道)從營口域外新引進項目,擺放在所屬縣(市)區內其他園區的,鄉鎮(街道)新引進項目新增的縣(市)區級財力5年內全部給引進項目的鄉鎮(街道)。〔縣(市)區政府、相關市屬園區管委會〕
9.項目飛入地現有基礎設施條件以外的“
雙迴路電源”、工業蒸汽、大負荷配電、鐵路專線等特殊基礎設施需求,由項目飛出地承擔。在給予項目優惠政策兌現上,由飛出地和飛入地共同承擔。〔縣(市)區政府、相關市屬園區管委會〕
10.統計指標共享。相關統計指標實行屬地化統計,由飛入地統計部門負責統計,在利益分享期內全額計入飛入地。同時,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標註形式計入飛出地,供考核時使用。〔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
三、鼓勵政策
(一)爭取財政補助支持
11.“飛地經濟”園區項目優先享受國家支持東北振興新動能培育、創新鏈整合、社會事業等各類中央預算內投資及財政資金,中央財政支持沿海經濟帶專項資金、省本級支持縣域經濟專項資金以及省“飛地經濟”園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12.整合涉農資金,對“飛地經濟”園區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等項目,在原料供應基地建設、加工、流通及農村電商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對落戶到“飛地經濟”園區從事農業生產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購置所需農機具按照國家和省農機購置有關政策執行。〔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13.爭取省交通專項投資,優先重點支持“飛地經濟”園區與路網連線等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
14.積極申報省級及以上“以獎代補”資金,支持“飛地經濟”項目發展;市財政每年從“飛地經濟”收入中拿出一定財力給予考核評定優秀鄉鎮(街道)適當獎勵。〔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提供金融保障支持
15.支持合作雙方共同出資設立投融資公司,充分發揮省、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支持“飛地經濟”園區探索“產業+基金”模式。積極探索股權抵(質)押、商業擔保等方式,對“飛地經濟”項目(企業)給予引導基金股權直接投資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發展局)
16.支持區域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加強在“飛地經濟”園區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劃布局。〔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金融發展局〕
17.支持“飛地經濟”企業上市和新三板等掛牌,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營政發〔2016〕31號)檔案。〔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金融發展局〕
18.支持符合條件的“飛地經濟”項目(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等債務融資支持工具。〔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三)整合資源要素支持
19.保障用地需求,原則上由飛入地按當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保障用地,支持“飛地經濟”工業企業用地“先租後讓”“彈性年限出讓”。利用圍填海存量,優先支持“飛地經濟”園區建設。(市自然資源局)
20.大力發展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積極爭取國家給予我市的發行額度,在嚴格項目審查、防範資金風險的同時,優先收儲“飛地經濟”模式下的園區低效用地,促進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
21.創新規劃管理方式。對“飛地經濟”涉及的園區項目用地,在當地計畫指標不足的情況下,積極爭取省年度統籌用地指標,在全市範圍內統籌年度計畫指標予以重點傾斜保障。(市自然資源局)
22.鼓勵產城融合。在合理範圍內,允許園區規劃建設部分職工公寓,為企業員工解決生活問題。(市自然資源局)
23.積極支持和組織入駐“飛地經濟”園區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提升服務能力支持
24.全面落實國務院要求,複製自貿區政策在“飛地經濟”園區推廣。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進一步提升審批辦結效率,涉及審批、服務、事中事後監管等事項實行屬地管理。〔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商務局、市行政審批局〕
25.規劃、環評實行按園區統一審查。〔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
26.鼓勵“飛地經濟”園區內企業建設名牌產品,加大支持園區內企業質量精準幫扶力度。在稅收分享期內,飛入地企業變更各種資質、品牌等,免收相關行業
事業性收費;既有企業可以保持原飛出地企業名稱(行政區劃部分除外)、各種資質、品牌等。〔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7.對於“飛地經濟”涉及的園區用地,開展勘測定界、征地補償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開啟綠色通道,最短時間內完成用地審批程式,保障園區用地需求。〔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
28.“飛地經濟”園區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聯動管理,簡化規劃環評中已包含項目的環評檔案內容和審批流程,組織審查時限由法定60日壓縮至承諾40日。(市生態環境局)
(五)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29.根據“飛地經濟”發展需要,指導當地職業培訓機構大規模開展相關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培訓,將符合條件的急需緊缺工種納入職業培訓政府補貼範圍。〔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30.“飛地經濟”各類企事業單位、研發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嚴格落實《營口市人力智力柔性引進工作實施辦法》《營口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十條措施》政策。並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研發機構在“飛地經濟”園區設立
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省創新實踐基地等相應機構,按規定爭取省10—15萬元經費資助,對其新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爭取省每人10萬元生活補貼。〔縣(市)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四、組織保障
31.建立協調機制。成立營口市支持“飛地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發改、工信、財政、金融、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市場監督、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為成員,統籌安排“飛地經濟”園區發展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日常協調、督查調度和服務保障等工作。各縣(市)區、市屬園區比照市里組織架構,推進本區域“飛地經濟”發展。
32.加強督查考核。把“飛地經濟”作為督查考核工作重要內容,嚴格落實《遼寧省“飛地經濟”園區考核獎勵辦法》,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落實。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飛地經濟”工作納入市政府重要工作進行單項考核,加速“飛地經濟”發展進程。
33.營造良好環境。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市“一盤棋”思想,立足職能,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為企業和項目落地、建設、運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嚴肅查處破壞投資環境的人和事,加強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加大誠信建設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營造規範有序、良性發展的環境。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若國家、省出台新的“飛地經濟”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政策解讀
為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全面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以開發區(園區)為載體,以產業集聚為導向,以對標先進為目標,統籌區域協同發展,創新跨區域合作模式,打造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新格局。 市政府決 定出台《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飛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檔案的起草過程
全省“飛地經濟”現場會後,我委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起草的《遼寧省關於支持“飛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立即開展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工作。期間,功斌市長組織召開了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實施意見》起草工作,並先後兩次專題聽取《實施意見》的匯報。我委多次會同市財政局對合作機制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先後兩次徵求了各縣(市)區、園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對相關意見予以採納。形成了《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飛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 見》共分四個部分 33 條措施。
第一部分是支持方向與原則。包括“飛地經濟”的概念、功能定位、產業支持方向等 3 個方面內容。
第二部分是合作機制。包括跨省合作機制、跨市合作機制、跨縣(市)區、園區合作機制、 市財政讓利於縣(市)區、園區、縣(市)區財政讓利於鄉鎮、特殊基礎設施建設和優惠政策給予、統計指標共享 等 7 個方面內容。
第三部分是鼓勵政策。包括爭取財政補助支持、提供金融保障支持、整合資源要素支持、提供服務能力支持、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等 5 個方面 20 條政策支持內容。
第四部分是組織保障。包括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督查考核、營造良好環境等 3 個方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