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支持“飛地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產業發展布局,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鼓勵“一區多園”(黃岡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岡產業園、光谷黃岡科技產業園、黃岡化工園、黃岡白潭湖片區及各縣市區的產業園區,下同)之間開展資源共享、平台共建、優勢互補、共贏發展的“飛地經濟”合作,加快推進特色發展、協同發展、市域一體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支持“飛地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飛地經濟”,是指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招商引資過程中,打破區劃限制,把不宜在我市相關園區(即轉出地)發展的招商引資項目,引薦或遷移到我市其他園區(即轉入地)落地建設。
第三條 “飛地經濟”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區域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符合“轉入地” 園區規劃、產業功能定位及項目準入標準;
(二)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項目投資主體須是在“轉入地”註冊並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且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
第四條 “飛地經濟”項目在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可優先申報重點建設項目,優先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產業資金支持,優先保障項目用地。
“飛地經濟”項目同等享受“轉入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重大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重點獎勵扶持。
第五條 “飛地經濟”項目合作方式由項目引進方與項目承接地協商確定。
雙方出資共建,由項目引進方(轉出地)與項目承接地(轉入地)協商出資比例,共同承擔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征遷退地成本、兌付招商引資政策、落實項目全程服務。根據雙方出資比例確定利益共享。
項目承接地(轉入地)單獨承擔項目落戶成本,項目引進方(轉出地)按一定比例分享利益。
第六條 項目引進方(轉出地)負責項目前期考察、洽談、草擬協定、向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提報等工作,負責協調項目簽約,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採取雙方出資共建模式的,履行出資人責任。
項目承接地(轉入地)負責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供給、土地掛牌、開工建設等全程服務工作,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經濟統計等工作;協助企業爭取國家、省、市出台的鼓勵扶持政策。
第七條 “飛地經濟”項目利益分享包括:
(一)利益分享(指縣市區或園區留成部分)。實行雙方出資共建模式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出資雙方約定比例分享。由項目承接地(轉入地)單獨承擔項目落戶成本的,自項目產生稅收之日起,前6年“轉出地”和“轉入地”按3︰7的比例分享,第7年至8年按2︰8的比例分享,第9年起“轉出地”不再分享。
(二)經濟指標分享。實行雙方出資共建模式的,項目形成的到位資金、固定資產投資、投產後產生的效益及規上企業增加值等招商引資和經濟指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出資雙方約定比例認定。由項目承接地(轉入地)單獨承擔項目落戶成本的,項目形成的招商考核指標、投資指標,“轉出地”和“轉入地”按3︰7的比例分享;投產後產生的經濟考核和就業等社會效益指標,“轉出地”和“轉入地”按2︰8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轉出地”不再分享。
第八條 “飛地經濟”項目管理流程。新引進招商引資項目,由“轉出地”和“轉入地”共同負責項目考察和論證,在達成“飛地經濟”協定後,由“轉出地”向市招商服務中心報送分享申請;項目形成經濟考核指標後,由“轉出地”向市統計局、市委考核辦提出經濟考核指標分享申請;項目建成投產後由“轉入地”向市各考核責任部門分別報送相關經濟指標;產生稅收後,由“轉出地”和“轉入地”於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財政局提出稅收分享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通過財政體制辦理。
第九條 成立黃岡市支持“飛地經濟”發展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黃岡高新區管委會、相關縣(市、區)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招商服務中心、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區各園區管委會組成,負責認定“飛地經濟”項目、協調重要事項、督促政策落實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招商服務中心,負責日常工作。各園區、發改、財政、統計、稅務、招商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進一步細化數據統計、項目分配、利益分享等措施,做好協調和統籌工作,全力支持”飛地經濟”發展。
第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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