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飛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飛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是柳州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為進一步最佳化產業布局,加快招商引資產業項目落地,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推動全市經濟統籌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關於支持“飛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地區〔2017〕92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飛地經濟”發展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10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本意見中“飛地經濟”是指打破本地區域限制,以目前我市自治區級以上工業園區為主要載體,通過創新規劃、建設、管理和稅收分成等合作機制,因產業定位不同、資源環境制約、規劃或產業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適合在本區域(即“飛出地”)實施的項目,轉到承接區域(即“飛入地”)落戶建設的經濟合作模式。
一、支持方向(一)支持各縣區、開發區合作發展“飛地經濟”。鼓勵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採取“飛地經濟”模式引進產業項目,按產業類別進入“飛地園區”,利用稅收分成、資金獎勵等措施,全面激發招商引資工作的動力和活力。主要項目類型包括:
1.跨縣區、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主要指由“飛出地”首先洽談對接,根據項目需求和產業特點,引薦到“飛入地”落地建設的產業項目。
2.跨縣區、開發區合作園區項目。主要指“飛入地”在本地劃出一定面積土地,與“飛出地”共同投資或由“飛出地”單獨投資開發建設的合作園區。
3.跨縣區、開發區搬遷產業項目。主要指由“飛入地”與“飛出地”雙方主導推動,稅務登記在我市稅務機關辦理,因實際生產經營由“飛出地”整體遷移至“飛入地”,按照政策規定需進行主管稅務局機關變更的企業搬遷項目。
(二)支持跨省、跨市域發展“飛地經濟”。鼓勵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三企入桂”、“行企助力轉型升級”行動為依託,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等地區開展合作,創新合作機制,承接產業轉移,做強做大優勢產業。
二、準入條件
(一)“飛地經濟”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重點鼓勵引進汽車、先進裝備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我市重點發展的“5+5”產業項目,嚴格限制產能過剩行業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落地。
(二)“飛地經濟”項目須在“飛入地”註冊成立獨立核算的法人機構。
(三)“飛地經濟”項目符合“飛入地”園區規劃、產業功能定位以及項目準入目錄和準入標準,包括項目投資強度、產出強度、規模、稅收等。
(四)“飛地經濟”項目屬於工業項目的投資額應在3000萬元以上、屬於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的投資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不含房地產項目)。
三、合作機制
(一)財稅收入共享
建立“飛入地”與“飛出地”財稅分成、利益共享機制。利益分享期原則上為5年,5年後稅收收入納入“飛入地”。“飛地經濟”涉及的全部稅費收入(含社保費、非稅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屬地原則,由“飛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徵收入庫。
對新招商項目和既有企業搬遷項目,自投產形成稅收後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縣區分成部分,原則上前3年“飛出地”與“飛入地”按6:4比例分享,後2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項目雙方可協商確定分享比例。
跨市“飛地經濟”合作利益分享按照自治區相關要求執行;跨省“飛地經濟”優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執行。  
(二)統計指標分享
相關統計指標實行屬地化統計,由“飛入地”政府統計部門負責統計,在利益分享期內全額計入“飛入地”,同時,在政府內部考核時,在利益分享期內,各項經濟指標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標註形式歸入“飛出地”。
(三)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
“飛地項目”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管理由“飛入地”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四、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飛地經濟”項目,優先保障用地需求。積極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優先保障“飛地經濟”項目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支持縣區、開發區加大工業標準化廠房和科技孵化器建設,為“飛入”的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經營場所。
(二)財稅支持
對“飛地經濟”項目,由“飛入地”所在地政府負責優先爭取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資金支持,同時在市級安排各類專項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
對新增的“飛地經濟”項目形成的稅收,3年內市級分享部分的50%由財政部門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飛入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
成立柳州市“飛地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投資促進局、市商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飛地經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日常協調、督查調度和服務等工作。同時,各縣區、開發區要成立相關領導機構,推進本區域“飛地經濟”發展。
(二)強化協調推進
對“飛地經濟”項目,由“飛入地”所在地政府負責項目洽談、投資契約簽訂等工作,負責落實“飛地項目”投資方應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創造良好建設和生產經營環境。
(三)最佳化服務保障
對“飛地經濟”項目,要簡化行政審批程式,實行“拿地即開工”及“行政許可跨區域互認”,推進轉移企業工商登記協調銜接,支持合作方開展市場監管等領域的標準對接和結果互認,為企業和項目落地、建設、運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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