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解讀新聞發布會對《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進一步規範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發放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6日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解讀新聞發布會對《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進一步規範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發放程式。
2023年12月6日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解讀新聞發布會對《煙臺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制度》進一步規範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發放程式。1修訂2023年12月...
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民政部於2011年1月12日發布的辦法。信息概要 2011年1月12日,民政部下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為了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受災民眾...
災害救助制度簡稱救災制度,是指自然力給人類造成的損害後,由政府及社會給予災民物資幫助的一種制度。檔案內容 我國目前的災害救助工作主要依據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1997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則》。災害救助工作包括三大部分...
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省應急廳承擔省...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是為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0年7月8日發布,共七章三十五條,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7號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已經2010...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機制改革,進一步落實救災工作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與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相對應的省、市(楊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工作規程 根據2005年5月14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按照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國家設定四個應急回響等級,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減災委辦公室和全國抗災救災綜合...
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和應急管理部7日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救災資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0年7月8日以國務院577號令公布,將於2010年9月1日施行。《條例》的頒布,為切實維護受災民眾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標誌著災害救助工作邁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階。為學習、宣傳...
(二)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用於按規定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對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補助。(三)臨時救助資金,用於對由於各種突發性原因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四)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用於受災民眾...
切實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湖北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社發〔2012〕1號)、《湖北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精細化管理辦法(試行)》(鄂民政函〔2013〕568號)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
第三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受災民眾的生活困難應主要通過災區民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區縣(自治縣)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區縣(自治縣)...
第四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是:(一) 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二)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第二章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擔機制 第五條一般自然災害,根據相關部門所核定的...
第二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受災民眾的生活困難主要通過災區民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第三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當毗鄰國家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國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國內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防救結合,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項目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等保障機制,根據歷年災情和上年度自然災害救助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救災工作經費,並納入當年...
合肥市應急管理局、合肥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合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合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應急〔2019〕117號)同時廢止。全文 為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包括:洪澇、乾旱、颱風、風雹、雷電、大雪、高溫熱浪、低溫冷凍等氣象...
第九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對救災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負責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要按職責範圍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救助資金...
10、不得用於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災害救助;11、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四)公開、公平、公正。救災資金的發放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 安排春荒、冬令救助資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縣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在...
第十五條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規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式確定救助對象。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應急救助資金、因...
為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更好地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體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自然災害救助理念,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贛民發[2009]6號檔案精神,現就我縣建立自然災害死亡人員撫慰金制度(以下簡稱“撫慰金制度”)制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九條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內容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