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1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14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1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1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言(2010年1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
本市設立違法建設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在受理舉報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並在處理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第十五條 行政...
市人民政府認真貫徹《決定》,為制止和查處亂批亂建違法行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各種違法建設。非法用地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2日發布的《關於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和查處非法用地的通告》(烏政通[2001]19號)(以下簡稱《通告N非常及時,很有咐要...
第五條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依照本辦法查處轄區內的違法案件。第六條 市、區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加強巡查,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本辦法規定的城市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市、區市容環衛、規劃、園林、市政工程、環保、工商、公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臨時建築剩餘批准年限除以臨時建築批准年限,乘以臨時建築工程造價計算補償金額。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是指《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區域(下簡稱城市規劃區...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
(十四)違法建設管理處。負責編制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計畫和方案,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拆除違法建設工作;承擔市拆除違法建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五)財務審計處。負責編制市政、環衛基礎設施維護費及專項資金的年度計畫,並對維護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擬訂行業收費標準;負責監督市政基礎設施、環衛...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承包責任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 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定點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占用。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第三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確權給兵團的土地的管理工作;其土地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兵團各師(局)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202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長:牙生·司地克 2021年3月22日 辦法全文 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及建設條件,根據《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結合...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養護、修繕、裝修、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建築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受納、收集、處理的管理。第四...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保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經濟、建設、規劃、公安、交通、市政市容、行政綜合執法、安全生產監督、衛生等...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六條 批准的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畫部門應當根據基建程式統籌安排投資計畫。財政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費用列入年度預算。城市維護費必須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 對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以及在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等方面...
對違反前款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一條 臨時用地上的建築物逾期拒不拆除,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並視其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第四十二條 對...
(二)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髮展戰略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改革措施和辦法,推進城市管理現代化進程。(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公共空間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區的公廁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核;負責許可權內城市公共照明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定及公共照明、景觀燈光等亮化、美化...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環保局: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工程隔震減震技術套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加強監督管理,抓好貫徹執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收取的綠化建設補償費和臨時占用綠地費套用於城市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綠化建設補償費和臨時占用綠地費的收取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詞條...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
(三)水質檢測、水量計量的具體辦法;(四)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式;(五)特許經營權處分與混合經營的限制;(六)特許經營狀況的評估期限、方式;(七)設備設施的權屬、處置、建設、移交、養護、維護與更新改造;(八)安全管理;(九)補償約定和履約擔保;(十)特許經營協定的變更與終止;(...
(一)擅自安裝、拆除、維修、改裝管道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的;(二)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的;(三)加熱,倒灌瓶裝氣或自行傾倒殘液的;(四)擅自改變燃氣用途的;(五)生產經營用戶停止使用燃氣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燃氣...
200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城市供熱管理,發展城市集中供熱,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
(三)違反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擅自修建供水工程的。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局責令限期改正,屬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可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
《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5年5月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5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加強拆除違法建築管理工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