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規定》在2010.04.12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規定》在2010.04.12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烏魯木齊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規定》在2010.04.12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烏魯木齊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
第六條 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書面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負總體責任,勘察、...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配置安全達標的軌道交通設施,建立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第十五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確需改造、遷移或者拆除相關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相關部門和設施、管線產權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與可能,在下列項目中確定的骨幹建設項目:(一)農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產業建設項目;(二)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建設項目;(三)對社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應遵守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本條例。第四條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的統—管理工作。
(四)項目建設選址和用地面積; (五)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估計,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交通、文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項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和城市規劃區外投資數額較大或對環境、交通等有較大影響的建設用地規劃由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便利交通運輸,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城市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一切車輛和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後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模、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三)負責道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中交通內容的審查。(四)承擔縣域內國道、...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設、規劃、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和宣傳、...
第十五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管廊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移交給政府確定的管廊運營單位運營、維護和管理。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合作投資...
(二)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組織交通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三)承擔城市公共運輸...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市園林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特殊原因確須調整的,應當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變。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評審論證工作;協調以城市道路為載體的綜合管廊、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訊)、消防、交通設施等工程同步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和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負責城市軌道建設運營的監督...
(五)不合格企業:作重點監管,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項目經理進行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對其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晉升為基本合格企業;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授權委託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簽署授權委託書。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編制發展規劃草案,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依法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寫水資源論證報告。第十七條 國民經濟...
(二)公益類教育、文化、養老等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地;(三)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對投資建設項目的產業政策、規劃選址、規劃條件、環境評價、安全評價、...
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規範土地儲備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應當與實施外部作業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協定,並會同外部作業單位或個人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全過程評估外部作業對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第十條 外部作業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公開招標及與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契約時,應對工程項目檔案的收集、編制、移交等做出具體規定,保證建設工程檔案齊全、準確、規範。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