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5年5月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5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九條 凡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建築,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其所屬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及時依法予以拆除。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規章(類別)
(四)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第十四條 本市設立違法建設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堅決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和查處非法用地的決定》在2001.04.11由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堅決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和查處非法用地的決定 頒布單位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臨時建築剩餘批准年限除以臨時建築批准年限,乘以臨時建築工程造價計算補償金額。第二十九條 ...
第六條 市、區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加強巡查,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本辦法規定的城市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市、區市容環衛、規劃、園林、市政工程、環保、工商、公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對行政綜合...
(一)未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未經裁決,實施拆遷的;(二)在搬遷期限內對建築物內已經搬遷的房屋先行拆除,對未搬遷的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妨礙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第三十一...
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
凡在自治區城市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依照《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承包責任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 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定點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占用。因建設需要...
第四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確權給兵團的土地的管理工作;其土地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兵團各師(局)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實認定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核實認定為合法建築的,給予全額補償; (二)核實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三)核實認定為對規劃實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響的建築以及改變用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外部作業,是指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自身實施,用地紅線全部或部分位於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和作業活動,包括:(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二)從事基坑(槽)開挖、挖掘、樁基礎施工...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配置安全達標的軌道交通設施,建立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第十五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確需改造、遷移或者拆除相關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相關部門和設施、管線產權單位...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做好城市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實際情況,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注意保護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