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地方性法規。

《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於2022年12月27日由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烏海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號
《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於2022年12月27日由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
2023年4月6日

檔案全文

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2年12月27日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科學高效利用水資源,推動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環節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合理配置、全程監管、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負總責,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用水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七條 編制修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工業園區規劃、行業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等與水資源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並突出節水評價內容。全面貫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要求,規劃布局和規模應當與區域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用水定額以及年度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全市用水定額管理工作,制定用水定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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