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辦理結婚登記辦理指南

濟寧市辦理結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申請條件,提交材料,補結婚證,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②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③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④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⑤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⑥雙方自願結婚;
⑦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⑧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

提交材料

內地居民:①常住戶口簿;②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②香港居民身份證;③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澳門居民: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②澳門居民身份證;③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台灣居民:①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③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華僑:①本人的有效護照;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外國人:①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補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依男女雙方的申請,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式同結婚登記,只是填寫的聲明書是《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其中當事人應聲明本人與對方自何時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辦理流程

①申請人提交結婚登記申請;
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
③詢問當事人意願,見證當事人聲明並簽名;
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
⑤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證》;
⑥頒發《結婚證》;
⑦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⑧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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