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結婚登記由各縣(市、區)婚姻登記處受理。
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程式,承辦機構,
辦理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雙方自願結婚;
申辦材料
1.本人有效戶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證;
3.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註明的婚姻狀況與實際情況須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辦理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頒髮結婚證)。
承辦機構
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