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0日,濟寧市政府出台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辦法》於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 出台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所屬地區:濟寧市
  • 生效時間:2020年2月1日
法規頒布,法規全文,

法規頒布

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2019年12月20日頒布,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規全文

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規範公共停車秩序,改善城區停車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城區、兗州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公共停車場的設定、經營、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規劃設定的公共停車泊位。
第四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協同共治;
(二)堅持因地制宜、差別供給;
(三)堅持需求調節、價格引導;
(四)堅持信息驅動、資源共享。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區公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行業行政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的規劃編制和用地保障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撤除道路公共停車泊位;對公共停車場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區域、場地、時段、車型等因素制定公共停車場差別化價格政策和收費標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行為。
財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和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政府建設和管理公共停車場的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確定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建立公共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公共停車場管理、停車資源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規範設定停車場標誌牌、車輪定位器,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配備停車誘導系統,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
(二)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配備消防、通風、照明、排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設定停車場信息公示牌,載明停車場服務內容、開放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四)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
(五)按照安全技術防範標準設定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做好停車場安全防範工作;
(六)按照有關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定並標明肢體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停車位;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將配建停車場納入建設項目整體設計,並按照規劃要求劃定公共停車位。
第十條 政府儲備土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待建土地、邊角空地等場所閒置的,可以設定臨時公共停車場。設立臨時公共停車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設定時段性道路公共停車泊位。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公共停車場。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推廣普及智慧型化、信息化停車設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的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除、占用、停用道路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公共停車泊位內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公共停車泊位可以委託第三方經營。委託第三方經營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服務主體。
第十六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確需停業、歇業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停業、歇業一個月前告知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可以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將機動車停車場、停車位向社會錯時開放。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和類型,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所有收費停車場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保證停車場乾淨整潔;
(二)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
(三)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發生火險、治安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禁止停放無號牌機動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條 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四)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五)遵守準停時間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建設統一的城市停車基礎信息資料庫和服務系統智慧型平台,持續更新城市停車場建設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費標準等數據,開發手機智慧型停車APP,實時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設定、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無證經營或不按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和不使用統一稅務發票的,由市場監管、價格、稅務主管部門分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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