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濟寧市政府出台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辦法》於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 出台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所屬地區:濟寧市
- 生效時間:2020年2月1日
2019年12月20日,濟寧市政府出台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辦法》於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0日,濟寧市政府出台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辦法》於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規頒布濟寧市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2019年12月20日頒布,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規全文濟寧市城區...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門,根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地、零星地,機關、...
第三十六條 鼓勵業主大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服務招投標平台,為物業管理服務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指導和服務。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附則 第五十一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和其他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濟南市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但公共運輸車輛停車場(站)、道路客貨運輸場(站)、營運性停發場和私人停車場所除外。第三條 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停車場分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公共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償提供停車服務的露天場地或室內停車場所。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我市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中心市區公共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綜合執法、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發展計畫、物價、房產、工商等部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內設定,為社會公眾提供臨時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第三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與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便民利民、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達州市城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是達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達州市城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022年4月13日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配置城市停車資源,合理引導停車需求,規範停車靜態交通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臨沂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停車設施是指社會性車輛的停放設施,不包括公車、計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機車、非機動車的停放設施。第四條城市停車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性...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活動。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是指雨湖區、岳塘區行政區域內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泊位。專門用於停放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機車的場所管理不適用本辦法。公共停車場是指除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泊位外,專門為...
第四條 停車場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方便民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六條 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停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方便民眾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停車...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城市智慧停車規劃、建設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市城區是指黃石港區、西塞山區、下陸區、鐵山區以及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智慧停車是指利用信息技術,通過停車數據聯網和動態信息發布,實現城市停車智慧型化、信息化、標準化的管理和服務活動。第四條 本市城區公共停車場...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應當在非工作時間向公眾限時免費開放,學校、醫院和特殊安保需要的單位除外;舉行大型活動需要使用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的,相關單位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文化、體育、科普場(館)和城市公園(廣場)等場所配建的停車場...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具體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停車場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條 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並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備案需提供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停車位類型、數量、停車場的平面示意圖和方點陣圖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停車場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意在加強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檔案內容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以及停車秩序、服務、收費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停車管理堅持規劃引領、建設多元、共管共治、共享利用的原則,遵循停車有位、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停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停車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條 提供網際網路停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共享停車服務管理制度,與停車位提供者和停放者約定服務內容、各方權利義務,並按照要求將停車位信息、收費標準等服務信息上傳至停車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條 本市城市和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路內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公共停車場,是指供不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人員、本住宅區業主...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停車場分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建設以及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供...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不包括專門用於公車、客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或者機車停放的場所。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車輛提供...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第三條(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市管停車場(庫)實施監督管理。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中心城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智慧管理、公益優先、市場運營、方便民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城區用於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不包括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專業...
第二條市、區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指根據規劃統一建設以及公共建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為社會車輛停放提供經營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指單位和住宅區...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與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和城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定)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外(含地下)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定的停車場所。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公共廣場、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範圍內統一施劃的,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車輛停放的場所。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停車設施補建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 在停車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意見後,可以利用城市公共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泊位)。經住宅小區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利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業主共有的開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