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是2024年1月1日實施的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5日,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23年8月25日
- 批准時間:2023年9月28日
《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是2024年1月1日實施的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5日,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
《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是2024年1月1日實施的管理條例。2023年8月25日,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南陽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我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停車場。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收回公共資源特許經營權,依法依規授權市屬城市運營類公司,統一建設和運營。南陽市將編制中心城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作為城市停車...
《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是1988年10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建設部發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13條。適用於大中城市、重點旅遊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①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停車場。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停車泊位。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外開放停車場。第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區域合理劃定停車泊位,由城市...
本條例所稱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上街區行政轄區以外的區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項目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道路之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在道路之外,為特定群體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是指高架下道路、路肩邊坡、街巷內等場所施劃的臨時公共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遵循規劃...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活動,改善機動車停放秩序和交通狀況,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有償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範圍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停車場必須...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以及在道路紅線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道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施劃的臨時公共停車泊位。 第四條 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籌...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停車行為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車輛停放的室內或者露天場所,包括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公共停車設施、路內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綠色宜居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1日南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在進行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含有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第二條 本市市區、縣城以及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以及非機動車公共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車位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秩序,改善城市...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與停車有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停車管理遵循...
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工程運輸車輛等專用車輛停放站場的建設和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點)。公共停車場,是指...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用地供應及權屬登記。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社會...
公共交通、道路客運、道路貨運、危險物品運輸、工程運輸等車輛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包括獨立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泊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費用減免、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政策支持。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應當依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停車管理、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及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依據規劃獨立或者...
第二條 市、縣(市)城鎮開發邊界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者露天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公車、貨車和危險物品等專業運輸車輛停車...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停車服務、管理等活動和行為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用於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含地上和地下,平面和立體)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庫)、專用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