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市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規範停車場使用管理,提高停車場資源統籌利用水平,維護停車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市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通過:2021年10月27日
  • 批准時間:2021年12月2日
檔案全文,條例修改,

檔案全文

(2021年10月27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共、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公共、專用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非機動車停放區(點)的設定、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行政監管和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邗江區、廣陵區、江都區和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區域的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工程運輸車輛等專用車輛停放站場的建設和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點)。
公共停車場,是指面向社會開放,供社會公眾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住宅區人員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劃、供社會公眾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非機動車停放區(點),是指在公共場所依法設定、供社會公眾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多元共建、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工作,建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市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開展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停車場的備案和管理、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納入城建目標管理,督查、推進停車場建設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等工作;
(五)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標準制定等工作;
(六)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收費停車場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停車場信息化建設和改造,統一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數據標準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推廣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等先進技術建設和管理停車場,促進智慧交通城市建設。
第二章 公共、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的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式報批,但不得減少停車泊位總量。
第十條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停車需求相適應,包括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其引導政策、停車場布局以及醫院、學校、老舊住宅區、揚州古城區等供需矛盾突出區域的停車綜合改善方案等內容。
在公共運輸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旅遊集散地、旅遊景區(點)、城郊結合部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輛與公共運輸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制定本市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每三年評估一次,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調整。
第十二條 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停車設施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並按照標準設定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建監控、門禁、車位占用狀態顯示、停車引導、電子信息數據處理以及接駁等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市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應當明確建設主體、責任單位、建設時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停車泊位數量等內容。
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納入年度城建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
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變配建停車場用途。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依法辦理用地供應手續。
城市改造應當規劃預留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的土地。
第十六條 根據停車場供需情況,鼓勵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閒置場地設定臨時公共停車區域。
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土地資源緊張的區域,鼓勵依法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條件的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學校操場、公交場站等場所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與住宅區建築物之間業主共有開放式場地施劃停車泊位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給予施劃指導。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 住宅區內增設停車泊位的,按照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執行。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給予施劃指導。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住宅區內增設停車泊位的管理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布。
第十九條 老舊住宅區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區域,區人民政府、市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結合住宅區停車需求等因素制定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
規劃改造老舊住宅區,可以利用住宅區以及周邊存量土地建設停車場,但應當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同意且不得違反規劃要求。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揚州古城區、旅遊景區(點)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場地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設定機動車臨時停放區域。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市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費保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公共停車場,促進停車場產業化發展,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公共、專用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機關備案:
(一)權屬證明材料;
(二)交通組織方案;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人基本信息;
(五)符合國家、省停車設施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的設施清單;
(六)收費方案、計時計費等設施清單;
(七)信息化管理方案、信息化管理等設施清單。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事項予以報備。
第二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經營、車輛停放、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二)標誌、標線清晰、醒目、規範,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誌上崗;
(四)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五)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明示停車場名稱、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明示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間等信息,實行電子計費,並提供合法票據;
(六)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工作人員引導,規範有序停車;
(二)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三)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四)非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
(五)非電動汽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停車位;
(六)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應當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或者免費,鼓勵車輛快停快走。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給予車輛一定的免費停放時間。
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專用停車場在法定節假日可以向社會免費開放。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參照本條例關於公共停車場的規定進行管理。
鼓勵住宅區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住宅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錯時開放。收取費用的,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完善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制度,維護車輛停放秩序。
禁止在住宅區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妨礙消防車通行,禁止侵占住宅區其他通道停放車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 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編制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依法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
編制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並徵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停車泊位使用十日前,將施劃地點、停車時段、停車種類以及其他規定事項向社會公告,並在該路段以顯著標誌公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並在該路段以顯著標誌公示。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住宅區、商業集中區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備節假日、夜間等停車條件的周邊道路,設定時段性機動車停放區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交通客運換乘場站、學校、醫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定機動車臨停快走區域,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設定時段性機動車停放區域和機動車臨停快走區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公示停放時段、停放範圍、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道路停車泊位根據不同路段、時間的停車需求狀況實行免費停放和收費停放兩種方式。
收費停放的道路停車泊位實行委託管理,收費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標誌、標線清晰、醒目、規範,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誌上崗;
(四)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五)在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明示道路停車泊位名稱、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收費道路停車泊位還應當明示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信息,提供合法票據,採用電子計費的,在顯著位置明示使用說明;
(六)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二)擅自通過設定地樁、地鎖、錐筒等障礙物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影響機動車在泊位內停車;
(三)在道路停車泊位不按照停車種類、停放方向、停放時段停放,停放時車身超出停車泊位;
(四)在道路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塗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
(五)損壞道路停車泊位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非機動車停放區(點)的設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區、辦公樓、政務服務中心、學校、公園、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應當配建非機動車停放區(點)。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統籌考慮非機動車的停放需要,配套完善停放設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在公共場所合理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區(點),加強對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
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區(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無障礙通道和城市綠地;
(三)標誌、標線清晰、醒目、規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非機動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點)。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區(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三十七條 沿街單位、商鋪對在其市容環衛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可以予以勸阻,引導車輛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區(點)。
第三十八條 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所屬車輛的停放管理,制定巡查制度和違規停放車輛清理制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
鼓勵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單位通過服務協定,約束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則和車輛停放管理要求。
第六章 行政監管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建設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停車引導與網際網路融合。社會公眾可以實時、免費、便捷查詢停車場位置、泊位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應當與公共停車場、企業事業單位收費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車位占用狀態顯示系統和停車引導系統聯通,為實時上傳停車泊位信息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公共停車場、企業事業單位收費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化改造,加強指導和服務,滿足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數據接駁要求。
鼓勵採用信息化管理的其他停車場管理者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市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普法宣傳等工作。
負有停車場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建立停車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定期通報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信息。
市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停車場開展定期檢查,核實公共停車場備案手續、停車容量、管理服務規範等信息,督促經營者、管理者落實停車場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經履行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公安機關、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和處理相關舉報、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未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停用或者改變配建停車場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經營、車輛停放、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的;
(二)標誌、標線不清晰、不醒目、不規範,設施、設備運行不正常的;
(三)工作人員未佩戴統一標誌上崗的;
(四)未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住宅區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負有消防監管職能的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侵占住宅區其他通道停放車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投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通過設定地樁、地鎖、錐筒等障礙物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影響機動車在泊位內停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上不按照停車種類、停放方向、停放時段停放,或者停放時車身超出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單位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負有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停車場專項規劃的;
(二)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停車場專項規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製定停車場建設年度計畫或者未按照年度計畫開展停車場建設工作的;
(四)未按照要求組織建設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的;
(五)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縣(市)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以及相關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改

2023年,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揚州市市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單位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影響市容環衛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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