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市容,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1998年7月17日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發布日期】1998-07-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規定
(1998年7月1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市容,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擺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組建花壇、製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對城市道路進行的美化。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美化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環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綠化管理部門做好城市道路綠化工作。
第五條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在“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期間,組織有關單位按下列分工對市區各主次幹道及主要路口進行美化:
(一)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指定綠化專業隊伍對部分主要幹道及主要路口進行美化;
(二)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選擇兩條以上主要道路,由區綠化專業隊伍進行美化;
(三)沿街各單位應在門前擺放鮮花,有條件的應組建臨時花壇,所需花卉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經七路和濼源大街作為城市重點美化道路,在三月至十一月期間,沿街單位應當按照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門前擺放鮮花、組建臨時花壇,綠化專業隊伍應對道路兩側及隔離帶進行重點綠化。
第六條城市道路美化設計方案,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綠化專業隊伍組織實施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各單位組織實施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各責任單位應當對城市道路美化中布置、擺放的花卉定期進行養護、更換,保證觀賞效果。
第八條在城市道路美化地段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污物、菸頭、傾倒污水和垃圾,採摘葉、花、果實和種籽,踩踏地被植物和花卉;
(二)破壞、盜竊道路美化設施和植物材料;
(三)其他破壞道路美化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美化的技術指導,確保花卉布置的質量。對在城市道路美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能按本規定完成城市道路綠化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行為,由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綠化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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