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戶外裝飾燈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戶外裝飾燈管理辦法》是在濟南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戶外裝飾燈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4年9月17日
索引,細則,

索引

《濟南市城市戶外裝飾燈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細則

第一條 為了繁榮本市經濟,美化城市市容夜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裝飾燈系指霓虹燈、華燈、射燈、廣告燈箱、建(構)築物外體輪廓燈以及其他經營性廣告裝飾燈和非經營性裝飾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戶外裝飾燈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濟南市城建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戶外裝飾燈的管理工作。各區城建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戶外裝飾燈的管理。
市規劃、供電、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建管理部門,做好戶外裝飾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建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本市戶外裝飾燈的建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各區城建管理部門應依據全市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確定本轄區戶外裝飾燈建設重點區域,並負責指導和監督沿街單位和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
第六條 鼓勵市區主要道路兩側沿街單位和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八層以上公共建築,有條件的均應安裝戶外裝飾燈。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裝飾燈街兩側的商業建築,必須安裝戶外裝飾燈,裝燈面積要占其門頭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
利用城市市政公共設施安裝戶外裝飾燈的,必須經市城建管理部門批准;安裝經營性廣告裝飾燈的,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的戶外裝飾燈街,裝飾燈使用者免交用電增容費和其他增容建設費,其電費按民用電價計收。
第八條 安裝戶外裝飾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健康,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
(二)字型規範,書寫工整。有條件的要加用相應的外文;
(三)規格比例要與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影響交通;
(五)不得安裝、懸掛在樹木和其他市政設施上。
第九條 戶外裝飾燈應與路燈同時開啟。其中戶外裝飾燈街和商業建築的戶外裝飾燈及經營性廣告裝飾燈在周六、周日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晚間22點之前不得關閉,其餘時間可隨工作結束關閉。非商業建築的戶外裝飾燈可隨工作結束關同。遇有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延長戶外裝飾燈開啟時間的,按市城建管理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十條 戶外裝飾燈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其使用的戶外裝飾燈負有檢查和維修責任,發現有圖案或文字斷亮、燈具殘缺損壞的,要及時修復,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建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戶外裝飾燈破損,局部不亮或全部不亮的;
(二)未經批准占用市政公共設施安裝戶外裝飾燈的;
(三)懸掛在樹木或其他市政設施上的;
(四)占用人行道,影響交通的。
第十二條 對安裝廣告裝飾燈違反廣告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城建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廣告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執行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繳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對妨礙、阻撓城建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建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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