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規範景觀照明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創造琴澳一體、精彩雅致、綠色低碳的夜間景觀,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2024年4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規範景觀照明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創造琴澳一體、精彩雅致、綠色低碳的夜間景觀,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裝飾、造景、展示為目的的照明,景觀照明可單獨設定,也可結合功能性照明設定。
景觀照明包含公共空間景觀照明和建(構)築物景觀照明。公共空間景觀照明是指用於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山體、濕地、名勝古蹟等公共空間的景觀照明。建(構)築物景觀照明是指通過投光、內透光、裝飾照明、特種照明(藝術燈光)等靜、動態方式表現建築物設計或者進行動態場景展示的景觀照明。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區內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管理原則
景觀照明管理應當遵循整體規劃、重點突出、精彩雅致、綠色低碳、創新節能、規建管養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為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組織實施合作區的景觀照明工作。
第六條 保護景觀照明設施
景觀照明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或者投訴損壞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規劃編制
景觀照明規劃應作為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體系,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編制。
景觀照明規劃包含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一)景觀照明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合作區城市設計確定的自然山水格局、城市結構布局、公共空間體系、歷史文化特點等城市特色要素,從生態優先、暗夜保護和適度亮化等原則出發,確定城市景觀照明的定位和結構,劃定景觀照明分區,確定合作區的照明策略,提出包含但不限於亮度和對比度在內的城市景觀照明總體要求和綠色控制要求,以及保障實施的建議;
(二)景觀照明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景觀照明總體規劃,結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單元用地功能,提出包含但不限於色溫、亮度、對比度、動態模式在內的量化要求,確定包含但不限於公共空間和標誌性建(構)築物在內的主要景觀照明節點,編制地塊景觀照明導則,提出包含但不限於色溫、亮度、對比度、眩光限制值、環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等指標要求,用以指導具體項目的景觀照明設計。
第八條 建設計畫
景觀照明建設計畫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編制,根據景觀照明規劃,確定景觀照明項目庫(含公共空間景觀照明項目和建(構)築物景觀照明項目)。
景觀照明建設計畫年限以三年或者五年為期限。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建設區域
下列建(構)築物或場所,應當按規劃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兩側的主要公共建築物;
(二)體育、文化等公共建築物和設施;
(三)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高度五十米以上的公共建(構)築物;
(四)主要大街的廣告燈箱、商業門匾;
(五)大型遊樂設施等特色建(構)築物和設施;
(六)濱水公共空間的公共建(構)築物。
包含以上具體內容的清單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擬制。
第十條 建設費用
公共空間景觀照明項目和建(構)築物景觀照明項目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建設計畫,其費用來源為:
(一)建(構)築物景觀照明建設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二)公共空間景觀照明屬於政府建設的公益性景觀照明,費用由合作區財政負責。
第十一條 投資模式
由合作區財政出資的景觀照明項目,納入合作區投資項目計畫,按政府投資模式實施。
第十二條 技術要求
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的研究,支持採用和推廣包括LED光源燈具在內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開展綠色、低碳的照明活動。
建(構)築物景觀照明應當實現智慧型化監控和統一管理,並應納入智慧城市的建設,不斷提高合作區景觀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建(構)築物景觀照明系統應當具有較強的調節亮度、色溫、色彩,且保持高灰度的能力。
第十三條 光污染防治要求
設定景觀照明設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具體防治要求如下:
(一)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應當避免直接面向住宅單位等易受影響的地方,同時注意設定的位置和角度,避免照明設施發出的光線直接射入住宅單位等易受影響的地方的室內;
(二)在合作區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禁止設定景觀照明設施;在澳門路氹城生態保護區和橫琴二井灣濕地、芒洲濕地等具有生態保育功能的區域周邊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評估和減少對生態環境影響,嚴禁使用鐳射、大功率光束燈等照向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第十四條 景觀照明方案
建設主體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詳細規劃編制景觀照明方案。
景觀照明方案內容及深度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規劃、現行相關規範與標準以及本條規定的要求。
景觀照明方案應當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審查,竣工後應當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驗收。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收到建設主體報送的景觀照明方案後,應當採取技術諮詢或者專家評審的方式對景觀照明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
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是否符合景觀照明規劃,是否對周邊建築產生不良影響、能否保障方案實施等。
第十五條 景觀照明方案審查申請材料
景觀照明方案審查申請材料如下:
(一)景觀照明方案審查申請;
(二)照明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方案概況:項目概況、項目設計風格、景觀照明設計概念;
2.效果展示:不同角度、不同場景、不同模式的效果圖及動畫視頻(如有);
3.照明指標:公共空間類,需提供照度、均勻度、光色、功率密度、眩光限制和環境比指標等;建(構)築物以及廣告、牌匾類,需提供亮度、光色、動態、功率密度和光污染指標等,並應附上相關指標計算書;
4.技術圖紙:燈具安裝大樣圖、燈具選型說明、控制系統說明。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申請材料
景觀照明工程驗收申請材料如下:
(一)照明竣工驗收審查申請;
(二)照明燈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包含:防水防塵、防觸電保護、熱實驗等安規參數;功率、色溫、配光曲線等光學參數。檢測報告須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CNAS、CMA)出具;
(三)控制系統檢測報告;
(四)重要節點及重大項目的景觀照明工程需提供現場檢測報告。
申請材料審查合格後,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對現場的照明效果,應核定與方案(包括場景)的一致性。
建設主體調整景觀照明方案,須書面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提出申請,並按上述程式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設計與施工資質要求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景觀照明設施技術規範、標準和施工操作規程。
從事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八條 照明設施改造要求
對景觀照明設施提升改造的項目,應當按本辦法和正在實施的城市景觀照明規劃要求實施。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
第十九條 運維管理主體
合作區景觀照明運維行政管理主體為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全區景觀照明的統一管理、維修保養監督、支持與補貼等工作。
公共空間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作為景觀照明管理主體負責維護。
設施運行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合作區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保證景觀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作為景觀照明管理主體負責維護。
第二十條 運行總體要求
景觀照明管理主體應主動配合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對於景觀照明運行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維護總體要求
景觀照明管理主體負責本項目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應當保障景觀照明設施完好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二及以上並保證基本的景觀照明效果。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季度或者半年對景觀照明設施的完好率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顯示景觀照明設施完好率達不到百分之九十二的,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敦促景觀照明管理主體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運行時間
景觀照明的開啟時間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每年初根據季節變化發布公告予以確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關閉時間為當日22∶00,法定節假日關閉時間延長至23:00,關閉時間內避免播放動態或閃動的燈光及畫面。
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按照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指定時間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支持措施
合作區支持項目進行景觀照明的設計、建造、運行,以及為城市整體照明帶來積極影響的景觀照明設計和建造工作,具體措施包括:
(一)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專業的景觀照明諮詢機構,在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編制期間,為項目景觀照明設計提供技術諮詢,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合作區景觀照明規劃的解讀,本地塊景觀照明詳細規劃的要求,如何通過景觀照明設計強化項目建築與景觀設計,以及景觀照明設計最新技術等;
(二)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管理的統一開啟運行的景觀照明,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另行制定照明運行電費補貼方案,對景觀照明管理主體給予電費補貼,按運行時間和功率計算電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毗連景觀照明設施,在施工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損壞景觀照明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損壞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法律、法規和《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規章進行處罰;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偷竊或者故意損壞景觀照明設施的,構成違法或者犯罪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並負責實施。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一、政策制定背景
城市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裝飾、造景、展示為目的的照明。由城市景觀照明而營造的城市夜景是展示城市形象、城市環境的重要體現。原由橫琴新區管委會於2018年8月1日印發的《橫琴新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試行)》已過期失效。隨著合作區的成立,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進一步規範合作區的景觀照明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推動景觀照明管理規範化、精細化,增強景觀照明建設的整體性,營造琴澳一體的城市夜景,亟需制定滿足合作區城市照明發展需要的景觀照明管理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實際情況,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景觀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政策制定依據
(一)制定依據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
2.《關於印發“十二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的通知》
3.《“十三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
4.《城市照明建設規劃標準》CJJ/T 307-2019
5.《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我省全社會節約用電管理的通知》
(二) 主要參考資料
1.澳門環境保護局《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2.《珠海市城市道路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3.《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4.《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5.《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6.《北京未來科技城照明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三、政策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6章26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規劃,第三章為建設,第四章為運行和維護,第五章為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對合作區內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等相關管理活動進行了詳細規定。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總則。一是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二是闡述對景觀照明的解釋說明。三是明確了《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及管理原則。四是明確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為景觀照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組織實施合作區的景觀照明工作。五是明確了保護景觀照明設施的要求。
(二)規劃。一是明確景觀照明規劃包含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對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內容提出明確要求。二是明確景觀照明建設計畫的主要內容和年限。
(三)建設。一是明確規定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的區域和建設費用。二是說明了由財政出資的景觀照明項目的投資模式。三是規定了景觀照明的技術要求和光污染防治要求。四是規定了景觀照明方案設計與驗收管理的具體要求和報審程式以及景觀照明的設計與施工的資質要求。五是規定對景觀照明設施提升改造的項目按《管理辦法》和景觀照明規劃的要求實施。
(四)運行和維護。一是明確景觀照明的運維行政管理主體、公共空間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維護的管理主體。二是明確景觀照明運行和維護的總體要求。三是明確了景觀照明的運行時間。四是詳列為城市整體照明帶來積極影響的景觀照明設計和建造工作的支持措施。
(五)法律責任。規定損壞、偷竊景觀照明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六)附則。一是明確解釋及實施主體。二是規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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