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業城管理辦法

《大連商業城管理辦法》意在加強大連商業城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商業城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商業城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7-09-30
  • 生效日期:199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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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商業城管理辦法
(1997年9月30日大政發〔1997〕83號)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商業城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商業城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商業城的範圍是指:由解放路、五惠路、友好路、中山路所圍成的區域。
第三條大連商業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業城管委會),負責對大連商業城的統一管理。商業城管委會下設的商業城管理辦公室,在商業城管委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商業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業城管理辦公室由中山區政府站前綜合管理處負責牽頭組建,市商委派人參加。
市及中山區各有關部門,應在商業城管委會指導協調下,配合商業城管理辦公室做好商業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商業城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宣傳、貫徹和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做好商業城的車輛管理以及市容、環境衛生等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治安、消防等工作,維護商業城經營秩序。
(四)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五)完成商業城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商業城區域內的商業網點、攤點、戶外廣告的設定,由商業城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未經商業城管理辦公室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業城區域內設定商業網點、攤點、戶外廣告等,不得在店外擺放物品。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在商業城步行區域內設定的商業網點、攤點、戶外廣告,由商業城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清理。
對有礙觀瞻、衛生不合格的,應進行整頓或取締。
第七條在商業城區域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商業城管委會的要求,安裝櫥窗裝飾燈、霓虹燈、射燈、牌匾、燈箱等。
建築物外牆和門窗玻璃不得亂塗、亂畫、亂貼。
第八條商業城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商業城環境的整潔、美觀。
商業城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門前“五包”制度和物業管理有償服務相結合的辦法,具體工作由商業城管理辦公室會同環衛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商業城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由市政部門統一建設、維護和管理。
因施工需要占道或挖掘道路的,應事先通知商業城管理辦公室。
第十條商業城區域內交通實行封閉式管理。
商業城內經營單位自用車輛由商業城管理辦公室免費辦理專用通行證件,持證進出並在指定車位停放;外進送貨車輛和顧客取大件車輛,憑送貨單或購物收據在限定的時間內和指定地點有償停放;
其他車輛(依法執行公務的車輛除外)一律不許進入商業城。
商業城區域內停車車位的劃定及交通管理辦法由商業城管理辦公室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制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商業城區域內的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各項治安、消防、衛生等規章制度,做到文明經商、禮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得出售假冒劣質和國家規定不準出售的商品;
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欺騙消費者。
第十二條對在商業城內影響社會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及乞討者等,由商業城管理辦公室配合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商業城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聯合查處。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商業城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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