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在1991.07.29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7.29
  • 實施時間:1991.07.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水質管理,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的供水管理。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堅持為生產、生活服務的原則,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在供水量不足的地區,應當限制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發展。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自來水分司具體負責城市供水和供水管理工作。
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加強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章 水質管理

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源地劃定保護區,以防止水源污染,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排放(棄)污水。垃圾、糞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六條 城市公用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自行解決。
第七條 制水生產區域內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發現傳染病患者,應立即調離制水崗位。
第八條 安裝、維修供水管道及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沖洗和消毒,經對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第九條 建有飲用水貯水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貯水設施完好,每半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防止水質污染。
第十條 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不得將內部供水管道與城市公用供水管道連線;確需連線時,必須經市自來水公司批准。
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採取間接方式取水,不得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用供木管道連線。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 市自來水公司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檢修需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發性停水時,自來水分司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供水。凡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者採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凡需要開戶用水的單位,須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組織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 用戶需要改裝供水管道和總水錶、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等,均須到自來水分司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凡申請開戶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自來水公司交納增容費。
第十五條 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月查錄水錶,計收水費。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月交納水費。超計畫用水的,還應交納計畫外水費。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和市物價局,可以根據水存源狀況,適時調整水費標準和計畫外水費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用戶用水量低於總水錶最低流量標準的,市自來水分司可按最低流量標準收費。用戶無特殊情況連續三個月不用水的,市自來水公司可撤回水錶,停止供水。
第十七條 用戶逾期交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滯納金,逾期一個月未交納的,市自來水公司可停 止供水。
第十八條 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一律不得對外售水。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水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消火栓、空氣閥、泄水閥、水錶等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城市供水管道、閘門、消火栓、空氣閥、泄水閥、水錶等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市自來水公司組織改建設計和施工。遷移、改建工程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埋設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上和規定的範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採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 國家投資或者用戶投資的供水設施,由市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以總水錶為界劃分產權和管理責任。總水錶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市自來水公司,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錶以內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者,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錶由自來水公司統一提供並負責檢修、校驗和撤換,用戶有償使用,並負責管理,非正常損壞時,應承擔賠償責任;表井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因表井損壞或井內積有污水、雜物影響抄表換表時,應當及時整修。
第二十二條 市自來水公司和用戶,都應當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認真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保證安全供水。
第二十三條 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共同管理,自來水公司負責消火栓的安裝和維護;消防部門應按月將啟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時間通知自來水公司。戶用無表消火栓由自來水公司加封鉛印,並按季收取消防準備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消防栓,用於與消防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新建供水管道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市自來水分司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
第二十五條 使用加壓供水設備的用戶,必須通過貯水設備加壓供水,嚴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維護和管理城市供水設施,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向市自來水分司報告城市供水設施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成效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自來水公司可視情節給予責令其立即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按經濟損失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停止供水等處罰: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網水質的;
(二)侵占、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於與消防無關的活動的;
(四)損壞拆換總水錶或者採取技術手段致使總水錶停滯、逆行、失靈的。
(五)未經批准,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接管引水的;
(六)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道與公用供水管道連線的;
(七)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裝泵抽水的;
(八)妨礙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市自來水公司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刁難用戶,營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並可依據本辦法刊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