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縣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辦法

《商河縣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辦法》是商河縣人民政府2014年6月4日發布的法規。

商河縣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河縣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保障城鄉生活、生產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山東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濟南市城市供水條例》和《商河縣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的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在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區域內,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水務局是城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鄉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鄉供水實行計畫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條縣城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城鄉供水專業建設規劃。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鄉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或者損壞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城鄉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城鄉規劃。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通知縣城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設計方案中供水範圍、供水方式的審查。
第八條城鄉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城鄉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報相關部門備案。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施工標準設計施工,嚴把工程質量。
第九條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在特許經營範圍內從事供水經營活動。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要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水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要對取水設施、加壓泵、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的狀況、性能進行定期檢查、保養,保證水淨化處理設備達到供水要求。
第十一條城鄉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直接從事城市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並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為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生產、使用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禁止將內部用水管道與城鄉供水管道相連線。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鄉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遷移城鄉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供水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壓力標準供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到水錶計量準確,不得無故停止供水。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經城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和公安消防部門;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和公安消防部門,並儘快恢復供水。
第十五條城鄉供水水價按照縣物價局核定標準執行。鄉鎮(街道)供水水價由縣物價部門、城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核定最高限價。
第十六條城鄉供水一體化為三級管理模式:
(一)水廠的運行管理。各鄉鎮(街道)總表以上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縣供水單位負責管理,負責按貿易結算供水總表和縣物價局規定的水價向各鄉鎮(街道)收取水費。
(二)各鄉鎮(街道)成立城鄉供水一體化專門管理機構,可依託鄉鎮(街道)水利站、用水者協會等組織,負責本轄區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負責轄區內村莊、單位和企業的水費收繳工作。
(三)用水村、用水單位、企業負責本村和單位、企業內部的用水管理,負責村莊、單位、企業內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水費收繳工作。
第十七條用水戶申請用水按照不同級別申請:
(一)村(居)民申請用水向縣供水單位申請用水立戶,並簽訂用水契約書,用水契約書應交村(居)管理單位備案。村(居)內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由村(居)用水管理機構負責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二)村(居)級申請用水向縣供水單位申請用水立戶,並簽訂用水契約書,用水契約書應交鄉鎮(街道)用水管理單位備案。鄉鎮(街道)內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由鄉鎮(街道)用水管理機構負責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三)鄉鎮(街道)申請用水向縣供水單位申請用水立戶,並簽訂供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辦理相關手續,由縣供水單位負責鄉鎮(街道)用水管網的設計及施工。
(四)用水申請流程:
填寫申請→簽訂協定→領導審批→現場勘測→工程設計→繳納費用→工程施工→驗收立戶。
第十八條使用城鄉供水的單位(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時向上一級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一)用水單位(鄉鎮<街道>、村<居>)在接到水費收繳通知後,五日內到指定財務部門或銀行繳納水費(預交水費用戶可根據自己需要購買用水量)。
(二)用水單位不按時繳納水費的,由供水單位向其發出水費催繳通知,居民用戶在接到水費催繳通知後超過三十日、單位用戶超過十五日,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經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後,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對其限時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戶繳納水費和違約金後,供水企業應當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十九條城鄉供水管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土、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堆放垃圾、糞便;
(五)重型車輛通行;
(六)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