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法律制度

漢朝法律制度

漢朝法律制度是秦末農民大起義,推翻了秦王朝。秦滅以後,劉邦項羽進行了奪取全國政權的鬥爭。公元前202年,劉邦打敗項羽。統一全國,定都長安,建立了西漢王朝,西漢末年,外戚王莽奪取政權,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權僅存17年就被農民起義推翻,以劉秀為代表的豪強地主集團奪取了農民起義的果實,於公元25年重新恢復了漢朝的統治,定都洛陽,史稱“東漢”兩漢歷經四百餘年的統治,封建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與此相適應,封建法制也進一步完備,在秦律的基礎上有了顯著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朝法律制度
  • 指導思想1: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 指導思想2: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 原因:秦末農民大起義
指導思想,法律形式,立法活動,西漢初期,西漢中後期,東漢時期,刑制改革,改革背景,改革內容,改革意義,法律內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機構,訴訟審判制度,春秋決獄,錄囚制度,

指導思想

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漢朝統治初期,統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確立了黃老學派的無為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漢初經過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到漢武帝時期,封建統治已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採納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將“禮法並用”、“德主刑輔”作為法制指導思想。漢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確定了“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等刑罰適用原則。

法律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調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關係。漢律六十篇指的是蕭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孫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張湯所定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漢律還有一個名稱,“三尺法”,因為漢律是用三尺竹簡書寫的。
⒉令(臨時發麵的詔令):又叫做“詔”,是皇帝根據形式變化及時發布的。“令”可以用於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為以後修訂法律的根據。
⒊科(單行刑事條例):又叫做“科條”或“事條”,是從秦朝的“課”發展而來的,據劉熙的《釋名》記載:“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科是關於考核,以及處刑標準的具體的法律形式。據《後漢書》記載:“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可見,漢朝的“科”作為法律形式已經被廣泛使用。
⒋比(決事比,又叫決事比,即可以用來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為一種靈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補充法、令的不足,在漢朝的時候被廣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斷案成例。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型案件)。
.⒌《春秋》經是漢代的“憲法”,具有凌駕於各種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立法活動

西漢初期

公元前206年,劉邦攻入鹹陽,宣布廢秦苛法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這是西漢立法的開端“約法三章”。
建立西漢王朝以後,面對新的形勢,劉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漢律.蕭何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為九章,稱《九章律》。《九章律》是漢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個漢律的核心和主幹部分.
為了維護皇帝的尊嚴,補充《九章律》的不足,劉邦還命令叔孫通制定了有關朝儀方面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韓信制定“軍法”,張蒼定“章程”。漢初的立法,直到漢武帝即位時,沒有大的變化,法律保持了相對的穩定。

西漢中後期

西漢初年,由於統治者貫徹了“無為而治”的方針,法律相對較為省簡。也比較穩定,自劉邦漢武帝期間法律無大變化。漢武帝即位以後,連年對外戰爭,從而使社會矛盾與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為了加強司法鎮壓,開始大規模增修法律。漢武帝張湯制定了《越宮律》27篇,這是有關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又命趙禹制定了《朝律》6篇,這是有關朝賀制度的專門法律。這兩部法規連同《九章律》,《旁章律》總計60篇,後人統稱為漢律
為了加強對農民起義的鎮壓,漢武帝時期還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飲食法》。為削弱和打擊諸侯王的勢,,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還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強對思想言論的控制。至此,漢律的內容大量增加,體系龐雜,刑罰也相當嚴苛。
漢武帝以後直到西漢滅亡,西漢的法律基本上無大變化。後因“律令煩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約簡法律之舉,但也只是稍加刪節,沒有大的變化。

東漢時期

西漢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廢除了西漢的法律,但並沒有改變法律的煩苛狀況。
劉秀建立東漢王朝以後,廢止王莽政權的法律,恢復了西漢的舊律,所謂“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同時發布了許多釋奴法令和弛刑詔書,想以此緩和社會矛盾。但由於西漢舊律的龐雜,煩苛,再加以東漢歷代君主不斷增加新的律令。因此,東漢的法律仍是科條無限,龐雜煩苛。章帝廷尉陳寵的建議下,準備對律令進行一次大的刪改,但旋即陳寵被免職,此事也未施行。
東漢末年,董卓之亂使舊律湮滅。應劭於建安六年對漢律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整理與修訂。但具體內容,無從考察。
從兩漢的立法活動中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劉邦廢秦苛法,法律呈現由繁入簡,由苛轉輕的趨勢,漢武帝時改變了這種發展趨勢,後來雖有要求約簡法律的呼聲,但基本沒有實現,東漢以後的法律又出現出煩苛入輕簡的發展趨勢。這種發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於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和立法思想的影響。

刑制改革

改革背景

西漢建立後,重視總結秦亡教訓。漢文帝時鑒於當時繼續沿用、斬左右趾等肉刑,不利於政權的穩固,開始考慮改革肉刑。文帝開始刑罰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緹縈上書請求將自己沒官為奴,替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所動,下令廢除肉刑

改革內容

黥刑墨刑)改為、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景帝繼位後,在文帝基礎上對肉刑制度作進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景帝又頒布《垂(音)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

改革意義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儘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內容

刑事法律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矯制矯詔罪、廢格詔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左官罪阿黨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飲食罪、篡囚罪。④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見知故縱罪 。
刑罰:死刑(梟首腰斬棄市)、徒刑笞刑、徒邊、禁錮(終身不得為官)、贖刑
刑罰適用原則:(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①上請原則,官貴犯罪可以請示皇帝給予優待。② . 恤刑原則,對老幼婦女以優待。③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民事法律

主要內容有 ①維護封建家長制(父為子綱)。②維護封建婚姻關係(夫為妻綱)。③維護封建繼承關係(實行嫡長子繼承爵位,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平分。女子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皇帝交辦案件“ 詔獄 ”)。重大案件實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級官吏共同審理制度稱為雜治。漢朝中央負責法律監督的長官,西漢御史大夫東漢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同時是司法長官。

訴訟審判制度

告訴,舉劾(官吏代表國家糾舉)。漢朝時審訊被告稱為“鞫獄”,為防止翻供,須實行“復傳”。

春秋決獄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魯國的一部編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依據。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錄囚制度

錄囚是指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覆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督和檢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滯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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