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左官律
- 性質:漢代專門法律
- 思想:尊君抑臣
- 本質: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
自景帝時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諸侯王不得私置。漢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於淮南王劉安和衡山王劉賜“謀反”,“乃作左官之律”(《漢書·諸侯王表》)。《漢書·諸侯王表》服虔註:“仕於諸侯為左官。”應邵註:“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不經中央派任而私仕於諸侯即構成“左官罪”。《漢書·嚴助傳》記有外與諸侯私交被棄市的案例。
這不僅是有政治上歧視的意義,而且在法律上對“左官”犯罪是從重的。可見,“左官律”是孤立諸侯王的法律。
原文:皇子始立者,大國不過十餘城。長沙、燕、代雖有舊名,皆亡南北邊矣。景遭七國之難,抑損諸侯,減黜其官。武有衡山、淮南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諸侯惟得衣食稅租,不與政事。
譯文: 皇子開始封為王時,大一點的不超過十座城池。長沙、燕、代等國雖還有舊名,都沒有以前南北的邊界了。景帝遭受七國災難,就抑制削弱諸侯,減少罷黜各國官吏。武帝時有衡山、淮南二王的謀反,就設立諸侯官吏的法律,嚴懲違法之徒,各諸侯只能得到衣食稅租,不能參與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