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笞刑

簡介

【詞語】笞刑

【讀音】chī xíng

【詞性】名詞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箠令》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笞刑
  • 讀音:chī xíng
  • 詞性:動詞
  • 來源:《棰律》
  • 始於:戰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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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五刑

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1)笞刑——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大腿。
越南笞刑越南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遷刑、謫刑(適用於官吏犯罪)
(4)杖刑——指用荊條或大木板拷打犯人
(5)死刑——棄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戮(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再殺之);磔(裂其肢體而殺之);腰斬;車裂;吭(即坑,活埋);定殺(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梟首(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族刑(夷三族或滅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 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如今笞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馬汶萊、伊朗、約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蘇丹史瓦濟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葉門辛巴威及新加坡。

司法套用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於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較輕的,打十至五十下的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臀、腿。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針對中國人,英國人因此而經常濫用,犯人受罰的過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圍觀,有人因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內仍繼續執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
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朝鮮每次打屁股不能超過30下。
台灣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由於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當今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在馬來西亞,笞刑主要懲治毒犯、強姦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網上流傳甚廣的“大馬笞刑”短片中,推使馬來西亞的8000名律師要求政府廢止笞刑,但政府仍堅稱是合法的刑罰。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論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懲治對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監獄中觸犯規定,不論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

笞刑案例

1993年,一名美國青年麥克·彼特·費爾因為在新加坡境內塗鴉而被判入獄、罰款和笞刑。費爾為首位被判處笞刑的美國公民,且此事後演變為國際事件,最終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傳出外國人被判處鞭笞的事件。一名來自瑞士的IT顧問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當地做出塗鴉和破壞等行為,被新加坡初級法院判處監禁五個月和鞭笞3下。這件事也演變為國際間所矚目的事件。
2010年起,陸續有台灣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討債,遭判鞭刑,根據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聯合早報》報導,一名30歲陳姓台灣男子,因生意失敗,2010年7月被朋友介紹到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並招聚3名台灣人一同作討債小弟,結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討債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兩名姓吳及姓蘇的台灣男子,較早前亦分別被求處21及24個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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