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請又稱“先請”。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皇室宗親、貴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審理,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起源於漢代,範圍逐漸擴大,先由三千石官後下延至六百石官,進而又擴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東漢時幾乎所有官員不論犯何種罪行,均可享受此種待遇。南北朝時又規定:凡屬人議範圍的官吏、貴族犯十惡以外之罪,均須“上請”皇帝定奪。唐律專列請章。規定:“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殺人,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議·名例》)此外,對於事關重大,但情節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專決,也須上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