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漁業中的
經濟活動和
經濟關係。各國漁業經濟的發展不僅取決於本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漁業資源量等社會、自然條件,還取決於各國的漁業政策和漁業管理制度。其中,
信貸、保險、流通形式、
價格政策、
稅收以及國際漁業經濟合作等手段的正確運用,對於擴大漁業
再生產、增加
國民收入、維持漁業生產
秩序,以促進漁業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漁業信貸
通過
低息、微息、無息或
貼息漁業
貸款幫助漁業經營者發展生產和流通是國家和
信貸組織對漁業支持的重要形式。漁業
信貸反映了國家金融信貸組織和漁業生產者之間在
資金融通上的互助合作關係,也是國家管理、調節漁業生產的重要
經濟槓桿。在社會主義國家,漁業
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每年從有關收入中撥交銀行或信用組織的有關基金,各企事業單位存入銀行或信用組織的閒置資金以及漁民個人
儲蓄等。
信貸的發放主要由國家
金融部門負責,在用途上分為生產費用
貸款、生產設備貸款和其他貸款。在許多發達
資本主義國家,國家銀行、私人銀行和
信貸組織乃至國外基金組織的基金或資金都是漁貸的來源。有基層漁業組織的中、小漁業生產者的
信貸,可以直接由漁協、漁會這樣的產、供、銷
經濟組織提供,或由這些組織承保向專門的信貸組織借貸。對於漁業生產分散而又缺乏組織的漁民的
信貸,則主要視借款人的需求而定。
漁業保險
通常指漁業經營者按契約規定向保險法人交納一定
保險費,保險法人按契約規定負責對投保人進行
損失補償的互助合作事業。它不僅是漁業經營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漁業生產資料和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企業、
個人所得收入的重要保障。為了維護漁業經濟
秩序和防止意外
損失,一些國家實行強制保險,規定漁業生產者必須對其人身、財產、
生產資料進行保險後方能生產。世界各國的漁業保險在
項目上不盡一致,一般內容有:①人身保險,承保漁工、漁民由於疾病、殘廢、死亡或意外事故的經濟補償;②生產資料保險,承保
漁船、
漁具和各種生產資料的
損失補償;③生活資料和非生產性財產的保險,主要指對房屋、生活用車、各種衛生福利等方面的保險。
漁業保險事業的發展主要取決於國家經濟政策、保險費收入、漁業的發展狀況、保險者的經濟狀況以及經濟管理水平。漁業保險的承保組織一般有官辦、民辦和官民合辦 3種形式。社會主義國家以興辦國營保險公司為主。
中國介紹
中國的漁業保險始於1951年,由國家興辦,主要在沿海進行
漁船、漁民的人身保險。日本漁業保險始於20世紀30年代,其人身保險由官方負責;從事漁民生產、生活資料的保險主要由官民合辦,即由漁業組合和
漁船保險協會等辦理。此外,還有漁業自願共濟保險由民間組辦,主要分為
漁船保險和漁業生產共濟保險兩大類。參加共濟的漁民出海遇難,家屬除可從國家保險機構領取一筆保險金外,其妻子還可得到漁協的寡婦保險金,子女在18歲前得到救濟。在一些漁業不太發達的國家,漁業保險常簡化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即把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統一折價加以保險),期限一般根據承保項目由雙方協商或依據條例確定。
水產品
為了促進漁業生產發展,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許多國家都採用多渠道少環節的流通形式,水產品供銷渠道單一化的現象正在逐步改變。蘇聯在經濟管理改革以前,漁業的產、供、銷由漁業部和各加盟共和國漁業局共同管理,企業權力較少,集體漁莊的漁獲物和產品全部交售給國家,通過國營商業經行銷售。在經濟管理改革中,由於大型企業化生產和聯合經營得到提倡、發展,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從事產、供、銷經營,增加了流通渠道。日本主要實行市場調節,利用在產地和集散地建立靈活而有秩序的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並充分利用通訊、運輸發達的優勢;並已形成高度靈活機動,能迅速集中批發,迅速分散零售的水產品流通體系。除大公司外,漁民一般不直接參與銷售產品,而是通過委託,或部分或全部銷給漁協,由漁協在批發市場經售。參與市場交易的大批發商包括大公司和漁協,須由農林水產大臣批准,參加第一次批發的中間商,須由知事批准。第一次批發採用拍賣的方式。中間商從大批發商處購進魚貨賣給零售商或大批量消費者。美國也以市場調節為主,由於水產品消費品一直變化不大,而且很少出售新鮮水產品,供銷形式比較單一。漁民和漁業公司獲得漁獲後在
漁港直接自由交售給私人加工廠、公司或大企業所屬的加工廠,再由加工廠加工成罐頭或冷凍魚塊後,或自行銷售,或賣給超級市場銷售。從發展情況看,減少中間環節以鼓勵消費和刺激生產已成為進一步完善水產品流通的關鍵。世界水產品流通總的是向縮短流通周期、增加流通品種、提高產品質量方向發展,並充分運用價值規律的調節作用使生產者、加工者、銷售商的經營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
相關改革
中國的水產品供銷體制近年來進行了重大改革。在1956年以前,水產品供銷最初是實行產銷直接見面,自由購銷和自由貿易,以市場調節為主。在由國家接管水產品交易市場,建立國營水產運銷企業和組織漁業供銷社後,將過去的拍賣方式改為在公定價格範圍內的議價形式,並規定第一次魚貨交易必須在市場進行。從1956年到60年代末,對部分水產品實行派購,由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1959年規定21種水產品為二類產品,由國家統一收購。到70年代初仍有兩個市場、兩種價格,並有國家和集體兩條供銷主渠道。以後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獨家經營的水產供銷體制,對水產品實行統一收購、全國調撥。70年代國家對除漁民自食外的水產品全部加以收購,水產品供銷由國家經營。1978年以後,針對水產品統得過多、魚價偏低的情況,首先調整了收購價,減少派購品種,降低派購比例,實行多渠道經營。1983年派購品種由21種減為8種,派購比例降為50%。1984年將派購的 8種海水魚逐步放開。到1985年水產品全部實行市場調節,水產品供銷實行國家、集體、個體多渠道經營。
產品價格
漁業生產商品率高、產品鮮活易腐、產銷季節性強,因此價格合理與否關係到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在實行市場調節為主的國家,水產品價格的形成主要取決於生產中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和供求關係,價格的特點是具有波動性、非計畫性、自發調節性、商定性和契約性,一般隨成本、社會平均利潤率和供求關係而波動。但國家有時也進行干預,實行國家定價。在對水產品流通實行計畫調節的國家,水產品價格一般由國家定價,其形式主要是計畫價格,又可分為固定價格和浮動價格。中國的水產價格與水產品供銷體制的變動有密切關係,經歷了一個由非計畫價格→計畫價格與非計畫價格相結合→計畫價格為主→計畫價格與非計畫價格相結合→非計畫價格為主這樣一個變化過程。
漁業稅
國家以法律形式向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徵收的實物或貨幣,是國家參與漁業分配、積累資金的重要形式。它和其他稅收一樣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在徵稅主體上,凡是從事漁業項目經營並獲得一定限額以上的經營收入的企業和個人都是徵稅對象。中國的漁業稅目主要有:①貨物稅,有些地方稱農林特產稅,多按售出漁獲物重量從價計征,一般水產品按收購量的一定比例徵收;②漁業建設費,按總收入或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徵收;③營業稅,按魚商、魚販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徵收;④
漁船牌照稅,按噸位徵收。
漁業稅的徵收形式以
貨幣稅為主。但有些國家也利用以實物折價代稅的形式,作為國家有計畫地掌握一定量水產品的重要途徑。
經濟合作
作為各國漁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70年代以來有較大發展。一些漁業大國通過輸出資金、設備、技術等,以取得在其他資源國管轄水域內利用交稅捕魚以及以
合資經營或
補償貿易等方式獲得水產品的權利。而一些漁業資源豐富的國家則由此取得所需的技術力量和資金等。國際漁業合作的形式主要有
合作經營、
補償貿易、
合資經營、項目承包、
勞務輸出、
配額捕撈等,近年來尤以合資經營聯合企業以及配額捕撈兩種形式最為普遍。漁業聯合企業有“契約性企業”和“股份企業”兩種類型,目前多數為股份企業。該類企業又可分為
船邊交貨、雙邊聯合經營、國際貿易企業和國內聯合經營 4種經營形式。各種形式的國際漁業聯合企業至80年代初已達350多個,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大西洋中部和南部沿海國家,中東、東南亞、大洋洲也是興辦漁業聯合企業的重要地區。
配額捕撈即利用
技術貿易合作在各沿岸國取得配額進行捕撈並繳稅,一直是漁業
已開發國家發展本國漁業經濟的重要途徑,如日本、蘇聯每年就從美國水域購買漁獲配額。對於資源國來說,它們在向外國
漁船提供漁業資源而採取這種合作方式時,實際上是實行了一種不需要繁瑣監督的
配給制。但資源國一般都禁止外國
漁船捕撈具有很高
經濟價值的魚蝦類,如
對蝦、
龍蝦等。
國際漁業合作中較引人注目的形式還有國家間或
世界經濟組織與各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資金、技術援助。其內容主要是國際經濟組織或一些已開發國家向
開發中國家提供用於漁業的
低息、
無息貸款或國際
贈款。如1978~1983年國際組織對
第三世界國家的漁業特許援助達22億多美元,其援助
項目涉及水產科學研究、工業性捕撈、養殖、
漁港建設、水產品銷售、
計畫經濟、人員培訓等許多方面。國際贈、
貸款機構主要有世界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各地區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系統、歐洲經濟共同體、石油輸出國組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