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采捕海洋和內陸水域的魚、蝦、蟹、貝類等經濟動植物所使用的各種工具。
分類
一般可分為網漁具、釣漁具、其他漁具。
有的還包括利用聲、光、電、氣泡幕等裝置在捕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工具。
國際漁具標準:
1980年
世界糧農組織(FAO)制訂的漁具統計分類國際標準(ISSCFG)
中國漁具標準:
1985年開始正式頒布實施《漁具分類命名及代號》國家標準(GB/T5147-85),並於2003年完成修訂(GB/T5147-2003)
最小網目尺寸
農業部關於實施海洋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為加強捕撈漁具管理,鞏固清理整治違規漁具專項行動成果,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農業部決定實施海洋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
自2014年6月1日起,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全面實施海洋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
主要內容有:
(一)根據現有科研基礎和捕撈生產實際,海洋捕搜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分為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兩大類。準用漁具是國家允許使用的海洋捕撈漁具,過渡漁具將根據保護海洋漁業資源的需要,今後分別轉為準用或禁用漁具,並予以公告。
(二)主捕種類為顎針魚、青鱗魚、梅童魚、鳳尾魚、多鱗鱚、少鱗鱚、銀魚、小公魚等魚種的刺網作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此次確定的最小網目尺寸標準實行特許作業,限定具體作業時間、作業區域。拖網主捕種類為鯷魚,張網主捕種類為毛蝦和鰻苗,圍網主捕種類為青鱗魚、前鱗骨鯔、斑鰶、金色小沙丁魚、小公魚等特定魚種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捕撈生產實際,單獨制定最小網目尺寸,嚴格限定具體作業時間和作業區域。上述特許規定均須在2014年4月1日前報農業部漁業局備案同意後執行。各地特許規定將在農業部網站上公開,方便漁民查詢、監督。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本通告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標準基礎上,根據本地區漁業資源狀況和生產實際,制定更加嚴格的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並報農業部漁業局備案。
測量辦法:
根據GB/T 6964—2010規定,採用扁平楔形網目內徑測量儀進行測量。網目長度測量時,網目應沿有結網的縱向或無結網的長軸方向充分拉直,每次逐目測量相鄰5目的網目內徑,取其最小值為該網片的網目內徑。三重刺網在測量時,要測量最裡層網的最小網目尺寸;雙重刺網要測量兩層網中網眼更小的網的最小網目尺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制定出簡便易行的測量辦法。
有關要求:
(一)2014年6月1日之前,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捕撈漁具所有者、使用者須按上述標準儘快調整和更換,執法機構仍按國家已有網目尺寸規定進行執法。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進行捕撈。沿海各級漁業執法機構要根據本通告,對海上、灘涂、港口漁船攜帶、使用漁具的網目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進行捕撈的,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予以處罰,並全部或部分扣除當年的漁業油價補助資金。對攜帶小於最小網目尺寸漁具的捕撈漁船,按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漁具處理、處罰。
(三)嚴禁在拖網等具有網囊的漁具內加裝襯網,一經發現,按違反最小網目尺寸規定處理、處罰。
(四)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請或者換髮《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須按照本通告附屬檔案所列漁具名稱和主捕種類規範填寫。同時,對農業部公告第1100號、第1288號關於《漁業捕撈許可證》樣式中“核准作業內容”進行適當調整,詳見附屬檔案3。
(五)本通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實施海洋捕撈網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第2號)同時廢止。
材料
一般指可直接用來構成漁具的網線、網片、繩索、浮子、沉子(見圖)、釣鉤等其他屬具。廣義而言還包括製作以上各種材料的原材料,主要有纖維材料以及竹、木、石、玻璃、陶瓷、金屬(鉛、鋁、鐵、合金等)和橡膠、塑膠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種浮子纖維材料,它是製造
漁網的原材料。要求具有較高的濕態
斷裂強度和結強力、適當的伸長率、良好的彈性、柔挺性以及抗腐、耐磨、抗光、耐熱、耐化學腐蝕等性能,吸水性、縮水性較少,比重較小,以及抵抗黴菌、水生生物附著和蟲咬的抵抗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