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湖南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政府制定價格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湖南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10日起《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政府制定價格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湖南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境內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景區門票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遊覽參觀服務、有明確管理界限的場所(區域),包括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科技館、動物園、植物園、城市公園等遊覽參觀場所收取的觀賞門檻費。
相關服務價格是指為遊覽景區的配套服務,包括收取的講解費、交通運輸服務(包括索道、纜車、電車、電梯、汽車、遊船等)費用等。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施管理。
第五條  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堅持公益導向,遵循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相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章 價格管理
第六條  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依照景區屬性、服務特性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依託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國家公共資源興建的景區門票價格以及景區內大多數旅遊者需要乘坐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具有同質性、或已形成有效競爭的門票價格和景區講解服務、旅遊者選擇性強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依託國家公共資源興建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審批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5A級景區、省直單位管理的景區門票價格及確需連通景區門票一併銷售的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的價格。 
(二)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景區門票價格的政策,審批轄區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4A級、3A級、市轄區內的國家2A級及以下的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以及國家5A級景區內單獨銷售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三)縣(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上級有關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的政策,審批轄區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2A級及以下其他景區門票及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價格,應統籌考慮遊覽內容、觀賞價值、投資規模、服務質量、旅遊者流量,以及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補償合理運營成本、保持收支總體平衡,實行分類定價。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景區門票價格,按照保證正常運行成本、生態維護成本、配套服務成本,考慮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原則核定。
(二)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美術館等要全部向社會免費開放;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公園要充分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從低核定票價。
(三)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要按照有利於保護資源和環境、方便旅遊者、合理收益等原則核定價格。
(四)制定和調整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充分聽取宗教事務部門、宗教活動場所代表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兼顧各方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均為最高限價。景區經營管理者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範圍內,根據旅遊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具體價格水平,並保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 
第三章 政府制定價格規範
第十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景區門票及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湖南省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式。 
第十一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景區門票及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舉行價格聽證會;制定或調整價格,不高於原門票價格的,可按有關規定採取簡易程式;景區實行免費開放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價程式。新建景區的門票及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按照定價許可權可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時間不得超過2年。試行價格期滿前,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景區試行情況,履行聽證等程式,制定正式價格。
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屬於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景區應及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景區相關資質材料;
(二)景區基本情況,新建景區應提供建設投資、運營管理等相關資料;
(三)門票價格制定或調整的依據、理由,調價額度和幅度;
(四)門票價格制定或調整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分析;
(五)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各地應當按照文旅、住建、林業、文物、宗教等部門規定的等級標準,確定合理的門票價格比價關係。原則上較低級別的景區價格應低於較高級別的同類景區門票價格。 
第十四條  對季節性較強的景區,可分別制定淡季、旺季門票價格,引導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價應保持合理比價關係。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科學合理確定景區門票價格調整期限與調整幅度。景區門票價格調整頻率、幅度和出台時間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的景區門票價格和相關服務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告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提高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第十六條  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為方便旅遊者和加強對重要旅遊資源的保護,對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旅遊資源可單獨設定門票。景區內的普通門票和特殊旅遊資源門票或相鄰的景區門票可合併成聯票,但聯票價格應低於各種門票價格相加的總和,並保留所涵蓋各景區單獨門票同時出售。不得強制購買景區聯票。
第十七條  景區內(含免費開放的)舉辦各種臨時展覽(活動、演出)原則上免費;對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較大,旅遊者自願選擇參觀的,由景區自行制定臨時門票價格,臨時門票價格需在臨時展覽開展1個月前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備並做好價格公示。與景區遊覽不可分割的臨時展覽(活動、演出),應按定價許可權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價格。 
第十八條  為方便居民休閒、健身,城市及近郊的景區可設定月、季、年票、套票、夜間票等優惠票價,並由有管理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門票價格時一併明確。景區不得對中外旅遊者、本外地旅遊者設定不同的門票價格及交通運輸等服務價格。
第四章 價格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景區對14周歲(不含14周歲)以下的兒童、65周歲(含65周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三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實行門票免票優惠,鼓勵對退役軍人憑有效證件實行票價減免優惠;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憑有效證件進入景區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 對14周歲(含14周歲)~18周歲(不含18周歲)未成年人、60周歲(含60周歲)~65周歲(不含65周歲)的老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在校學生憑有效證件實行半票優惠。
(二)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對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列的門票優惠對象實行半價優惠,對14周歲以下的兒童免票。
(三)鼓勵景區結合各自特點擴大門票價格優惠範圍。景區自行開展的優惠或促銷活動,應當向有管理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報備,並向社會公布。
(四)法律法規對門票價格優惠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相應的優惠措施並對外公示。
第二十一條  景區自主經營、可由旅遊者自行選擇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定價、單獨標示、單獨銷售。景區自主經營且與遊覽參觀無法分割、旅遊者必須乘坐的交通運輸工具價格,應計入景區門票價格合併計收,並執行景區門票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所有景區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其網站和收費場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與門票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門票減免具體範圍和標準以及單獨收費等相關服務價格和“12315”價格投訴舉報電話;執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應公示收費依據;設有通票、聯票的景區,其通票、聯票價格及與通票、聯票相關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減免具體的範圍和標準也應一併公示。境外遊客較多的遊覽參觀點,必須用中、英文或兩種以上的文字公示上述規定的內容。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二十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府管價景區目錄,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轄區內實行政府管價的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資料庫。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之前,將上年度本轄區政府管價景區目錄、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匯總上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本轄區的市(州)、縣(市)兩級政府管價景區目錄、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匯總上報省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取景區(含服務中心、配套停車場等)廁所使用費。禁止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制或變相強制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
第二十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合理確定票價水平,規範定價行為,加強價格自律。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可協調市場監管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發改價費〔2019〕143號檔案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4年3月19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2024年4月10日起《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2024年4月24日,湖南省發改委聯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湖南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並對檔案進行了解讀。《辦法》擴大了優惠群體範圍,新增對現役軍人家屬、“三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殘疾軍人實行門票免票優惠,鼓勵對退役軍人憑有效證件實行票價減免優惠。《辦法》明確,景區實行免費開放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價程式。新建景區的門票及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按照定價許可權可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時間不得超過2年。試行價格期滿前,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景區試行情況,履行聽證等程式,制定正式價格。在價格優惠政策方面,《辦法》強調,景區對14周歲(不含14周歲)以下的兒童、65周歲(含65周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三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實行門票免票優惠,鼓勵對退役軍人憑有效證件實行票價減免優惠。對14周歲(含14周歲)—18周歲(不含18周歲)未成年人、60周歲(含60周歲)—65周歲(不含65周歲)的老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在校學生憑有效證件實行半票優惠。此外,禁止收取景區(含服務中心、配套停車場等)廁所使用費。禁止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制或變相強制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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