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湄江風景名勝區條例

婁底市湄江風景名勝區條例

婁底市湄江風景名勝區條例,於2018年9月30日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婁底市湄江風景名勝區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18/12/2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湄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湄江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湄江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湄江風景名勝區由大江口、仙人府—香爐山、塞海—龍泉峽、觀音崖—藏君洞、仙女寨等景區組成,分為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外圍劃定保護地帶。
湄江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範圍與界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湄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突出湄江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風貌和文化內涵,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婁底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湄江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漣源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將湄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考核機制。
第五條 婁底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湄江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漣源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農業、水利、林業、公安、民政、文化、旅遊、安監、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湄江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漣源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湄江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並具體實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組織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工作,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
(四)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風景名勝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五)負責風景名勝區旅遊業發展、市場秩序、旅遊安全和環境衛生等工作;
(六)審核、監督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和有關活動;
(七)依法處理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行為;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湄江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引導、支持村民因地制宜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和旅遊服務業,推進鄉村振興。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湄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於法律法規授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事項,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對於法律法規未授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事項,漣源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對於法律法規未授權、漣源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委託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事項,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發現相關違法行為後,應當予以勸阻並告知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第九條 因建設、保護和管理湄江風景名勝區對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漣源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湄江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勸阻、檢舉破壞湄江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在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湄江風景名勝資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批准後的湄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規劃設立界碑、界樁,標明各級保護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湄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非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或者變更。
第十三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內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旅遊區、生態旅遊示範區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或者修改應當與湄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鄉鎮規劃和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村莊規劃應當與湄江風景名勝區規劃相協調。
編制或者修改湄江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鄉鎮規劃、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村莊規劃時,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徵求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景區規劃,不得污染環境、影響觀瞻、妨礙遊覽。
第十六條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從事下列建設活動: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設立各類開發區;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建設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釀造、製藥和其他污染環境的企業;
(四)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退出。
第十七條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居民住宅,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湄江風景名勝區規划進行改造或者遷出;禁止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其他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湄江風景名勝區規劃遷出。
第十八條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
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選址、布局、造型、風格、色調、高度、體量等,應當與湄江風景名勝區的景觀相協調。
經批准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九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地質遺蹟保護主管部門做好十二拐峽谷、湄峰湖、攬月古道崩塌遺蹟、天生橋、仙人洞、一石八景石林、香爐山峰林、天彈待發危岩景觀、長壽瀑、十里畫廊崖壁、三道岩門崖壁、塞海湖、塞海崖壁、恐龍山崖壁、蝙蝠崖、石炭系與二疊系分界面剖面、龍泉峽峽谷、飛龍瀑、龍泉峽溪流跌水、龍泉線瀑、蓮花湧泉、觀音崖、藏君洞等重要地質遺蹟的調查、監測、建檔等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婁底市白馬灌區管理機構、漣源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湄江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嚴格保護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水資源水環境,對大江口水庫、湄水河、塞海湖、蓮花湧泉等水體水景應當重點保護。
除村(居)民生活用水、農田灌溉用水和搶險救災用水外,開發、利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水資源,不得影響景區水體景觀用水需要。
第二十一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保持湄江風景名勝區良好的生態環境。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因林相改造、撫育更新等原因確需採伐林木的,應當徵求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千年古棕、姐妹棕、猴家托古樹群、金錢松、銀杏等古樹名木,應當登記建檔,掛牌保護。
第二十二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湄峰湖濕地等重要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與編目,構建生物多樣性監測網路體系,提高生物多樣性預警和管理水平,加強對外來有害物種的防治,維護湄江風景名勝區區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第二十四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紫華庵、仙麓亭、仙麓古墓、海潮墓、應文墓、龍學鑒夫婦合葬墓、讓德堂、仝五山墓群等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點進行嚴格保護,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湄江風景名勝區內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不可移動文物點但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遺蹟、遺址等,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公示目錄,作出標誌說明,建立檔案,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第二十五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塞海煨魚、萬壽貢米、桃溪貢茶等地方物產的傳統製作技藝,挖鑼鼓土、板凳龍、儺文化、湄江山歌、嘗新節等地方特色文化進行挖掘、整理、保護、保存。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湄江風景名勝區內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鼓勵湄江風景名勝區內村莊、旅遊景區、經營場所等優先使用電能、太陽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七條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拍攝電影電視,舉辦大型遊樂、節慶、演藝、攀岩等活動;
(三)以圍、填、堵、截等方式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
(四)拓碑、刻石;
(五)採集地質遺蹟標本和化石;
(六)在核心景區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
(七)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掘坑、填塘、開窯、圍墾、開荒、采砂、取土、修墳立碑、毀損溶洞資源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垃圾、土石以及其他廢棄物;
(三)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禁用方法或者迷魂陣、扳罾等禁用漁具捕撈;
(五)砍伐、損毀或者移植古樹名木、珍稀植物;
(六)在非指定區域露天燒烤食品、進行汽車穿越等活動;
(七)燃放許願燈、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燃放煙花爆竹,在禁火區戶外吸菸、生火、燒薪炭、燒香點燭;
(八)損毀界碑、界樁、標誌、標牌等公共設施;
(九)進入未開發或者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探險等活動;
(十)攀折、釘栓樹木,損壞花草、綠地;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裝袋和其他雜物;
(十二)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湄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禁止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同時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區域放牧;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垂釣、游泳;
(三)攜帶犬類等可能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條 漣源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健全和完善湄江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項目建設、經營服務、應急救援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對湄江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湄江風景名勝區內以下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二)遊客服務中心和供水、供電、公共廁所以及垃圾分類收運、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
(三)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和母嬰等旅遊服務設施。
第三十二條 進入湄江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嚴格按規定行駛和停放。
除景區遊覽車輛、施工車輛、執法車輛、應急車輛以外,其他車輛未經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批准,不得進入湄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和二級保護區範圍。
第三十三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為景區內村民的生產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
景區內的單位、村民、經營者和遊客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的各項管理規定,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不得私帶遊客進入景區。
第三十四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餐飲、住宿等服務項目,應當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湄江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在確定的地點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五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門票價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或者新增收費項目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湄江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於湄江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以及對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優惠。
第三十六條 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湄江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旅遊線路、遊客容量、天氣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或者建設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釀造、製藥和其他污染環境的企業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湄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居民住宅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湄江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拍攝電影電視,舉辦大型遊樂、節慶、演藝、攀岩等活動,以圍、填、堵、截等方式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拓碑、刻石以及從事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分別實施下列處罰:
(一)開山、採石、開礦、掘坑、填塘、開窯、圍墾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進行開荒、采砂、取土、修墳立碑、毀損溶洞資源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非指定區域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非指定區域進行汽車穿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燃放許願燈、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燃放煙花爆竹,在禁火區戶外吸菸、生火、燒薪炭、燒香點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損毀界碑、界樁、標誌、標牌等公共設施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進入未開發或者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探險等活動的,責令改正,對景區造成破壞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八)攀折、釘栓樹木,損壞花草、綠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裝袋和其他雜物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
(一)在非指定區域放牧,對景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垂釣、游泳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攜帶犬類等可能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動物,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漣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批准湄江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建設活動的;
(二)擅自批准應經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置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湄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漣源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二)未設定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確定經營者的;
(六)擅自提高門票價格的;
(七)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八)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九)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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