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旅館業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維護旅館、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湖南
  • 實施時間:2009年8月1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旅館業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維護旅館、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渡假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旅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對經營場所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二)選址、房屋建築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員財物保管設備設施符合國家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衛負責人身份證明,其他從業人員名錄;
(二)經營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台、安全和消防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旅館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電、治安案件等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決定。經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書面決定,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旅館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
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

旅館應當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機關傳送住宿人員信息。住宿人員住宿時,旅館應當指定人員查驗住宿人員本人身份證件,如實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房間號,並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措施,將住宿登記信息及時傳送到公安機關。旅館新招用工作人員的,應當將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及時傳送到公安機關。

第九條

旅館服務台、安全保衛、監控室必須建立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安全保衛人員應當掌握旅館進出人員情況。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事先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旅館應當保障按照規定安裝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全天24小時運行,並將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錄入的圖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十條

旅館必須建立住宿人員財物保管制度,並注意查詢和發現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第十一條

旅館應當加強所屬餐飲、娛樂場所的管理,維護住宿人員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旅館的所屬餐飲、娛樂場所獨立經營。

第十二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保守住宿人員信息和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配合旅館服務台登記本人身份證件;(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不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五)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塗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符;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三)住宿人員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旅館指定或者變相指 定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對旅館傳送給公安機關的住宿人員信息和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錄入的圖像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當地派出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執法機構以上負責人批准,並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並及時向前款所指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

旅館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和旅館從業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旅館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服務台、安全保衛、監控室未全天24小時值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泄漏住宿人員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2002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修訂的《湖南省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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