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

《成都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在1994.08.1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19
  • 實施時間:1994.08.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業和審批,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合法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經營旅館業,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切實落實防範措施。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館,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飯店、賓館、招待所(包括在蓉機關、團體、部隊、廠礦、外地駐蓉辦事機構等單位開設的對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貨棧、車馬店、浴室、酒店、渡假村等(以下簡稱旅館)。
第五條 旅館業應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對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協助公安機關查控違法犯罪,做好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第二章 開業和審批

第六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報當地區(市)、縣公安公安機關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開業。
申請開辦涉外旅館,應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局審查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開業。
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併、遷移、改變名稱、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三日內,向原批准同意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經營旅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旅館的開設地點要遠離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庫房等場所。
(二)旅館的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應符合消防安全。
(三)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其內部的電器、消防、通訊、通風設備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
(四)旅館營業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休息、生活和環境衛生。
個體、私營經營旅館的,除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符合以上要求外,其客房面積不得少於100平方米。
第八條 旅館登記員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公安機關進行安全防範業務、戶口登記管理等培訓後,方準上崗工作。
定點接待外國人的旅館,應配備懂外語的登記、服務人員。
第九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等娛樂場所的,應遵守本辦法和我市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條 旅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旅館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職工進行治安防範知識的教育培訓。新進入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購置安全防範設備。完善登記、保管、門衛、會客、值班、查房、報告等制度,負責落實治安責任制;
(四)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工作人員核查通緝、通報、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贓物,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
第十一條 旅館工作人員在旅館治安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和通報查找的財物,以及行跡可疑人員,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做好控制工作;
(二)旅館內發生案件或事故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並保護好現場,如實反映情況,協助調查處理;
(三)發現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聽候處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指導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
(三)依法查處旅館內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旅館工作人員協助查緝犯罪分子和查尋贓物;
(四)對旅館進行安全檢查、驗證(或換證),保障其合法經營,對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法規的責任人員及旅館負責人進行查處,對已成為違法活動場所的旅館,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查驗居民身份證。按規定項目逐人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卡或旅客登記簿。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屬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港、澳、台同胞,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對外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手續,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臨時住宿登記表。
如發現了上述人員所持證件已過期或者有偽造、塗改等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對擬住宿一個月以上的外來人員,旅館應當按《成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派員到當地派出所申報登記,辦理《暫住證》。租用旅館客房設立常駐辦事機構的,必須持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常設機構人員擬住宿一月以上的按本條第一款辦理《暫住證》。
長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館客房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留宿其他人員居住的,應當辦理旅客住宿手續。
第十五條 旅客攜帶的貴重財物,應當交旅館保管,旅館對旅客的財物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驗證、登記、領取和交換班制度,嚴防錯發、冒領、丟失、被盜。
因旅館的責任。致使旅客財物丟失、被盜的,由旅館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旅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接受旅客財物,為其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
(二)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賣淫;
(三)製作、販賣、出租、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相帶、錄音帶、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
(四)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五)販賣、吸食、注射、製作或窩藏毒品;
(六)銷贓、窩贓和進行流氓活動,以及造謠、煽動鬧事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
(七)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八)在旅館內酗酒滋事、打架鬥毆、大聲喧譁、播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九)未辦理登記手續,私自轉讓床位或留宿客人等;
(十)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逐件登記,妥善保管,並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後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
第十八條 軍、警、司法等人員因公攜帶槍枝彈藥住宿旅館時,應將攜帶的槍枝彈藥交旅館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軍事部門暫存。
第十九條 旅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旅館工作人員)有權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事。執行公務過程中應秉公執法,文明禮貌待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凡執行《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辦法,治安管理制度落實,維護旅館治安秩序,保障旅館、旅客安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或旅館給予表彰獎勵。
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案件,抓獲案犯,或維護旅館秩序成績顯著的,可由區(市)、縣公安機關授予旅館業治安積極分子稱號,成績特別顯著的,予以記功嘉獎。
第二十一條 違反辦法第六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私自開業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成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的行為之一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關於禁毒的決定》、以及《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四川省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旅館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在旅館經營中,不盡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條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提出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