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31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併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 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 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台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 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製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於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 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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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了解到,《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此次即將施行的該辦法,細化了之前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對於旅館的保全人員從業資格的審核,旅館各層安裝視頻監控的數量以及要求,為預防突發事件旅館客房內設定緊急疏散圖,更重要的是對於未按該規定執行的旅館,公安部門可以最高對其進行萬元處罰。
據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治安大隊負責人旺堆介紹,該大隊在以往對旅館的例行檢查當中,多次發現部分旅館將視頻監控作為擺設,同時,也沒有按照規定來安裝視頻監控,因為之前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對於旅館內安裝視頻監控沒有明確的要求,因此,一些旅館的業主存在鑽空子的情況。此次即將施行的《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第四款中規定,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根據此規定,旺堆表示,旅館的出入口、通道以及電梯等處需要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這樣分析來看,旅館根據規模,每層至少安裝不少於兩個視頻監控,如果走廊較長的旅館,則需要安裝更多,確保旅館的視頻監控沒有盲區。另外,一些旅館存在一機兩用的情況,業主將上網的電腦和負責監控視頻的電腦混用,這樣一來,電腦上網的同時,視頻監控則不能正常工作。因此,業主必須將上網和監控的電腦分開,並且保證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為了預防小旅館出現火災等突發事件,房客可以及時逃生,旺堆說,公安部門將要求所有旅館的房間內設定一個緊急疏散圖。該圖要求掛在每間客房內,房客住宿時,可以一目了然地看清自己所處旅館的哪一個具體位置,並且要求該圖上醒目地標出旅館應急出口的位置。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房客可以根據緊急疏散圖的提示,迅速找到應急出口逃生。
旺堆表示,《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第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因此,旅館的業主即可依據該旅館的內部平面圖來製作緊急疏散圖,然後根據要求在旅館的每個房間內懸掛。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如果規矩沒有一定的處罰作為約束,那么再多的規矩也只會成空話。即將施行的《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對於未按要求執行該辦法內容的旅館,處罰力度也隨之加大了。以前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對於違反規定的旅館多數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旺堆介紹,新辦法中細化了處罰標準,並且根據情節的輕重來進行處罰。《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於30日的等情況,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旺堆表示,8月1日將施行的《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化了許多對旅館業的管理要求,並明確了公安部門以及旅館業主的職責,讓公安部門執法時,有法可依,更便於對拉薩市旅館業進行有效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