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經2010年9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公布。該《辦法》共29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第184號
  • 時間: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發布時間,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

第184號
《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吳新雄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築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台、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於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 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條 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定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 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在旅客入住後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 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三)為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或者為明知其持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台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並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旅館業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員流動量增多,旅館業也得到較快發展。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賓館、酒店、旅社等大小旅館7037家,床位24萬餘個,從業人員9萬餘名,每天接待旅客10萬餘人。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我省各級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了旅館的經營秩序和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但是,近年來旅館內違法犯罪案件仍時有發生,2009年全省旅館內發生刑事案件442起,治安案件1540起,治安管理狀況還需要進一步改善。為有效防範和減少旅館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發生,促進旅館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審查經過
《辦法》送審稿由省公安廳起草,於2009年9月7日報省政府。我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商務廳、旅遊局、監察廳、安監局、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廳、建設廳等部門及11個設區市政府、部分縣級政府的意見。2009年10月,會同省公安廳先後到上饒市、信州區、廣豐縣、鷹潭市進行調研。2010年3月12日,召開了部門協調會。2010年5月17日至22日,會同省公安廳到廣東、海南進行學習考察。根據調研、協調中各方提出的意見,會同省公安廳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7月2日,我辦召開辦務會進行討論,並再次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8月3日,又組織相關人員對文稿逐條進行了推敲,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核發是國務院第412號令保留的一項許可。為有效實施這項許可,《辦法》主要補充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規定了開辦旅館,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應當提供的材料(第四、五條)。二是為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創業環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於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第六條)。
(二)關於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在旅館內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於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中違法犯罪人員的查控能力,提高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效率,防範和減少旅館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發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9年我省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抓獲網上逃犯322人,但落後於周邊的湖南(1512人)、安徽(1577人)等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為此,《辦法》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規定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第九條第一款)。二是規定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在旅客入住後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第十一條)。三是規定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給予處罰(第二十四條)。
(三)關於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的職責
為規範旅館的經營管理行為,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辦法》明確規定了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治安管理職責,主要有:一是規定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第八條)。二是規定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第十、十二條)。三是規定了旅館的財物和機動車保管制度(第十三條)。四是規定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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