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專項監督檢查辦法

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專項監督檢查辦法

《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專項監督檢查辦法》是由湖南省國資委印發的辦法,於2023年5月29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專項監督檢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9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國資委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3年5月29日,《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專項監督檢查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範系統性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湖南省國資委強化防範系統性風險雙監管體系實施方案》(湘國資〔2023〕28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監督檢查是指省國資委組織的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流動資金使用情況、重大風險問題等方面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企業及其獨資、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專項監督檢查內容
第四條  專項監督檢查分為定期專項監督檢查和不定期專項監督檢查。
(一)定期專項監督檢查。是指對上一年度竣工的重大投資項目、流動資金使用情況中的重點問題進行抽查。
(二)不定期專項監督檢查。是指對在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和外部線索提供的重點問題進行檢查。
第五條  重大投資項目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執行過程和實施效果,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決策及立項情況、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績效管理情況、項目三年跟蹤審計開展情況等,檢查企業投資機制是否健全完善、投資項目決策是否科學規範、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投資是否取得預期收益。
第六條  流動資金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流動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墊支、庫存占用、信用政策和資金集中管理等,檢查企業流動資金使用是否科學規劃,流動資金占用額是否合理控制,資金周轉效率是否有效提升。
第七條  企業重大風險問題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上級批示交辦的國有資產監督問題;
(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等揭示的重大風險問題;
(三)企業外部董事、總會計師反映的重大風險問題;
(四)企業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
(五)省國資委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
(六)其他重大風險問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組織實施方式。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由省國資委組織實施,採取抽調機關人員或企業審計人員、聘請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組成工作組,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所需經費從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由省國資委牽頭提出安排方案的資金中解決。
第九條  編制年度計畫。省國資委於每年4月底前制定專項監督檢查年度計畫,確定監督檢查項目。原則上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實施、本年度正在實施的國家審計項目或已納入國家審計計畫項目的,不再重複檢查。
第十條  下達檢查通知。省國資委在組織實施檢查前5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企業,告知檢查相關事項。被檢查企業接到通知後,應按通知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組採取調取賬簿、查閱資料、現場盤點、個別談話等方法實施檢查。
被檢查企業應積極配合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真實、全面提供相關資料,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組應根據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真研判分析,編制檢查工作底稿,做到事實清楚,證據有力,材料齊全;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出具檢查報告。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組檢查完成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提交專項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  下達整改要求。省國資委綜合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企業充分溝通,向被檢查企業下達整改要求。
第十四條  督促問題整改。省國資委督促被檢查企業壓實整改主體責任,認真落實整改要求。專項監督檢查問題整改納入省國資委國有資產監管問題整改閉環管理。
第四章  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被檢查企業應根據省國資委要求進行整改,並制定或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對檢查中發現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省國資委對在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監管規定,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七條  專項監督檢查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隱匿不報、玩忽職守、泄漏秘密以及違反廉潔自律等情形的,依法依紀依規給予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專項監督檢查人員中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職業操守和工作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向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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