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章 獎 懲,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關於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監管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健全完善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引導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們對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後的《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的經營業績: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廠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廠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二)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職工董事和外部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三)國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國資委推薦擔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鈎的考核制度。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由省國資委組織實施,採取由省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產保證增值、股東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不斷提高戰略管理、價值創造、自主創新、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發展水平,引導促進企業轉變增長方式,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權責對等原則。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薪酬掛鈎。推動企業層層落實國有資產經營和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全員績效考核制度,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負責人以及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要進行內部績效考核,並將考核辦法和結果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和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包括目標考核和行業對標考核。
第九條
年度目標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重點工作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考核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和營業收入總額指標。
1、考核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考核利潤總額計算可加上經核准的當年消化以前年度潛虧,但應部分扣除對當期損益影響較大的政府補助和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淨資產收益率是指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與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考核利潤總額調整因素影響母公司淨利潤和所有者權益的部分,相應調整淨資產收益率完成值。
3、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淨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餘額。
4、營業收入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併報表營業收入。
(二)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中需要改進的重點問題,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分類指標原則上應設定2-4個,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三)重點工作指標。指企業在年度內圍繞發展戰略在市場占有、技術創新、重大投資、管理最佳化等方面實施的重點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條
行業對標考核是指對企業淨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增長率、營業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率和成本費用利潤率等關鍵考核指標實施對標管理,引導企業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為標桿,持續改進經營管理水平。具體年度對標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一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企業應按照省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預算,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和重點工作目標,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同時抄送省政府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上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巨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後確定。企業年度考核利潤總額目標值低於上年實際完成值的,最終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相比仍處於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
(三)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由省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應依據省國資委要求,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同時抄送監事會。
(二)省國資委利用企業月度財務快報、季度經濟運行調度分析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手段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控。
(三)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省國資委確定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和業績考核專項報告,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同時抄送監事會。
(二)省國資委依據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報告、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和企業所處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企業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目標完成情況和行業對標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1),形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和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包括目標考核和行業對標考核。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增值保值率和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省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任期內三年營業收入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八條
任期考核行業對標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
第十九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按照省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目標建議值,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並徵求監事會的意見後加以確定。
(三)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由省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省國資委,同時抄送監事會。
(二)省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省國資委確定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及企業所處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企業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目標完成情況和行業對標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年薪兩個部分。績效年薪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等於基薪與績效年薪倍數的乘積,績效年薪倍數根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得分計算,計算公式為:
績效年薪=基薪×績效年薪倍數
績效年薪倍數=〔(考核分數-60)÷10〕×0.75
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倍數為0。
第二十五條
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年薪。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年薪,具體扣減績效年薪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年薪=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年薪×(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六條
年度經營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D級和E級,以及任期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於年度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質量事故、嚴重違規經營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的企業負責人,由省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擔省委省政府和省國資委重大戰略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省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視任務完成情況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導致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省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節調整年度或追溯調整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的當年績效年薪或者延期績效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瞞報財務狀況以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成果嚴重不實的;
(二)發生較大以上國有資產損失,依據《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應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或重大不穩定事件,或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四)發生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考核期內,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對企業考核目標值產生重大影響時,省國資委可適當調整、修正或重新審定其目標值:
(一)企業上年財務決算結果與自報目標值時上年預計完成情況差異重大的;
(二)重大政策變化;
(三)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四)企業重組、上市及會計準則調整等不可比因素;
(五)省國資委認可的企業結構調整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企業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工會主席、內設監事會主席等其他負責人,由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依據其分工、責任、貢獻等具體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參股企業中由省國資委推薦擔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建設試點企業負責人的考核,由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省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董事會和董事進行考核評價,對董事會業績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董事會建設試點企業董事會、董事考核評價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正常生產經營的監管企業的負責人。對因改制、重組、搬遷等原因,企業處於非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的企業負責人,由省國資委另行考核,具體考核事項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國資委,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