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制度及具體辦法;擬定監管範圍內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檔案;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黨員管理和領導班子、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依照法定程式和管理許可權對監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罰;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考核、審計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監管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產權交易機構(依法應由專門部門或機構監督的除外),並依法對國有資產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
(六)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
(七)依照規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資的部分企業派出監事會和財務總監,並負責其日常管理。
(八)負責與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委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委機關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委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承擔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幹部科
承擔市屬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推薦、考核、任免及企業後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市屬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承擔考察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含外部董事)、監事人選的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承擔市屬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教育、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承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檔案的工作;承擔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有關法律問題的工作;承擔指導與監管企業法制建設和法律風險防範的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承擔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全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四)業績考核與分配科
擬訂並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承擔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的工作;提出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並擬訂考核標準;牽頭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年度經營計畫的審核與管理工作;承擔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的工作,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意見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的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案;承擔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標準並報相關部門備案的工作。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科
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財務監督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和日常動態監測的有關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有關工作;承擔管理和協調所監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工作;承擔全市國有資產統計分析的工作;承擔指導所監管企業總會計師履職管理的工作。
(六)產權管理科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國有(集體)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工作;承擔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的工作;承擔建立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承擔組織所監管企業產(股)權合作的商務談判工作;承擔授權範圍內市直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市屬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監管企業引進戰略性投資者、產權(股權)和資本合作的政策措施及具體方案;承擔指導和監管企業招商引資與資本合作工作。
(七)改革改組與規劃發展科
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承擔指導所出資企業結構調整的工作;承擔所出資企業範圍調整和名單管理的工作;承擔所出資企業的章程管理工作;承擔審核所出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工作;承擔對所出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承擔監管企業項目投資的管理工作;承擔聯繫新型工業化的工作;承擔指導所出資企業自主創新和節能減排的工作;協調解決所出資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公司企業的建議,承擔指導企業集團組建的工作;承擔指導國有企業制度建設的工作;擬訂所出資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擔指導所出資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下崗職工的安置及維穩工作;擬訂所出資企業機制轉換、加強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承擔市企業改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科
承擔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的工作;承擔所出資企業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和內部審計的工作。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主任1名,黨委書記1名,副主任3名,紀委書記1名,科長(主任)9名(含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科長(副主任)8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在委機關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撤銷原市國資委內設的資本合作科,將其行政職能劃入市國資委的相關科室,將其技術性、服務性職能劃入市資本合作處。
(二)調整後,市國資委領導和管理的事業單位有:
1.市資本合作處(加掛市央企對接辦公室牌子),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6名。
2.市機械工業研究所,正科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5名。
3.市二輕集體工業聯社,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6名。
4.市建築材料研究所,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0名。
5.市化工研究所,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6.市電子研究所,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三)市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
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四)市國資委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職責分工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工業經濟的綜合管理,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負責研究發展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指導企業實施戰略性改革和重組,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兼併破產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配合。企業行業管理、聯繫協會、下崗職工就業的有關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市國資委配合;在經濟運行方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工作,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運行狀態的綜合研究;企業維護穩定工作方面,在市維護穩定工作辦公室的指導下,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工業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的市屬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在幹部教育培訓方面,市國資委黨委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系統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
(五)市國資委與市財政局的職責分工
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省、市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政策規範草案的擬訂要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市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六)市國資委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分工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資委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關問題紀要的通知》(國資廳分配〔2003〕34號)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履行政府對全市各類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職能,擬訂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和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有關政策,依法對企業工資分配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對包括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的收入分配和工資分配政策進行指導。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監管企業的收入分配工作,並對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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