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市農業局(市鄉鎮企業局)、市委農村工作部(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2.將市畜牧獸醫水產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3.將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畜禽水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4.將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5.將市農村經濟管理處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6.將市牲畜屠宰管理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市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我市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政策性檔案、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五)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和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和監管“菜籃子”工程。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按規定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工作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的生產、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負責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實施農機惠農政策。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七)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後勤服務等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宣傳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牽頭協調委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三)財務科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委機關和委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參與對農業專項資金的監管和審計工作。
(四)綜合調研科
承擔全市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市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工作的考核評價;承擔農業農村工作動態與信息的收集、綜合、反映。
(五)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性檔案、規章草案;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落實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農村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配合組織實施農業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複議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指導與服務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委機關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六)發展計畫科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全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和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配合做好行業扶貧、援藏、援疆等有關工作;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的有關事宜,參與接受農業援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農產品出口事務。
(七)新農村建設科
指導協調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抓好新農村建設示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考核工作;參與指導農村全面小康建設、農村“兩型”社會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參與擬訂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參與擬訂和指導實施有關農村能源建設技術和產品標準,指導、協調全市沼氣生態農業建設。
(八)縣域經濟發展科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域經濟年度考核工作,抓好縣域經濟情況綜合和典型推介;參與(新型城鎮化規劃)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業勞動模範管理工作。
(九)農村經營管理科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
(十)市場信息科
對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提出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農村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科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業教育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創業)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經營審批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
(十二)糧油作物科
擬訂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災後生產恢復,承擔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市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三)經濟作物科
擬訂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組織全市經濟作物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的工作。
(十四)農業產業化指導科
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農業產業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指導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和管理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人才引進交流工作;擬訂促進我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參與指導農產品物流業發展。
(十五)休閒農業指導科
擬訂全市休閒農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扶持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休閒農業項目資金扶持和監管工作;承擔組織休閒農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市休閒農業(農家樂)的管理與指導工作。
(十六)蔬菜生產與監管科
擬訂蔬菜生產、科研和加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和保護工作;承擔蔬菜科技的開發、引進、推廣和人員培訓工作;指導食用菌產業發展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監督管理全市蔬菜基地質量安全工作;承擔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收取、使用和監管工作;承擔菜地徵用的初審工作;參與擬訂商品蔬菜專業批發市場建設發展規劃和布局的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承擔實施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八)耕地質量保護科
擬定全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治理的規劃措施及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治理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