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農業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株洲市農業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機關,根據《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結合株洲市農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於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株洲市農委政策法規科是本委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委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委法律事務。
市農委鼓勵符合條件的在職公務員申報公職律師。市農委的公職律師是本委的專職法律顧問。
市農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一至兩名社會律師擔任兼職法律顧問,協助處理市農委法律事務。
第四條 擔任市農委兼職法律顧問的社會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專家學者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從事法律教學、研究5年以上或者從事立法、法制、司法審判工作5年以上;律師應具有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四)熟悉行政法及農業相關法律法規,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實際處理過一定數量的與農業有關的訴訟和非訴訟業務。
(五)熱心社會公共事業,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六)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五條 株洲市農委與受聘社會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應當包括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契約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六條 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農委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市農委重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論證;
(三)參與市農委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株洲市農委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四)為市農委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市農委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就維護株洲市農委合法權益事宜簽發律師函,發表律師聲明等;
(七)協助市農委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八)株洲市農委委託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法律顧問在辦理市農委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市農委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四)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八條 法律顧問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市農委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簽署姓名,並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第九條 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守在辦理市農委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市農委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市農委法律顧問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市農委有利害關係的法律事務;
(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農委應當解除聘用關係: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
(二)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市農委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受所在單位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市農委認為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處理涉法事務涉及機關各部門的,各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派員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株洲市農委辦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委託法律顧問出庭的,還應當有承辦相應涉法事務工機構派工作人員出庭。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要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日誌,對市農委交辦或委託的法律事務及其辦理過程,處理意見和建議,辦理結果等情況予以詳細記錄。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法律顧問費、非訴代理費、培訓費、複議、訴訟、仲裁代理費、差旅費等),由市農委列入財政預算。市農委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五條 市農委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法律顧問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定,造成市農委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農委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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