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是為了規範和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組織
第三章 監督職責
第四章 監督實施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範和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
第三條【監督原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客觀公正、依靠職工、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劃分】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鄉鎮(街道)工會、開發區(產業園區)工會、社區(村)工會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等負責本區域或者本行業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用人單位工會負責本單位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五條【政府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與同級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與健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法律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勞動關係矛盾預防預警和源頭治理。
第六條【政府有關部門協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可以邀請同級工會參加;在處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案件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意見。
第七條【用人單位義務】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事項進行協商,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
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教育職工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引導職工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第二章 監督組織
第八條【監督機構】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未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應當配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在該用人單位聘請職工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所在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九條【監督委員會組成】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組成,設主任一名,主任由同級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擔任。縣級以上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監督員由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鄉鎮(街道)工會、開發區(產業園區)工會、社區(村)工會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等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監督員從工會工作者和職工民眾中推選產生。用人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監督員從本單位工會會員或者職工代表中推選產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性。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等擔任特邀監督員,也可以通過聘請律師、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任期與本級工會任期相同。
第十條【監督員的條件要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奉公守法、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不得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辦理的監督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職工或者用人單位認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迴避的,可以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本級工會提出。
第十一條【監督員的上崗條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實行先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制度。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負責培訓,經考核合格,頒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因其任職期滿或者勞動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原因,不再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第十二條【監督員管理】工會應當建立有關制度和信息檔案,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實名制管理。
第三章 監督職責
第十三條【工會監督內容】工會對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平等就業情況;
(二)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情況;
(三)集體協商和集體契約的訂立、履行情況;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執行情況;
(五)工資報酬規定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情況,對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等處理情況;
(七)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保護規定執行情況;
(八)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和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九)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規定執行情況;
(十)職工保險、福利待遇規定執行情況;
(十一)支持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有關規定執行情況;
(十二)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情況;
(十三)制定、修改勞動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情況;
(十四)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有關規定執行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法律監督事項。
第十四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
(三)依法參與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
(四)提出意見要求依法改正;
(五)提請政府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六)支持和幫助職工依法行使勞動法律監督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法律監督職責。
第十五條【“上代下”監督】上級工會應當加強對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上級工會交辦的勞動法律監督事項,下級工會應當及時辦理並報告。
涉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大事項,或者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有困難的,下級工會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上一級工會應當及時給予指導幫助。必要時,上級工會可以代行下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職責。
第十六條【新業態監督】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平台企業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業依法建立的工會,應當重點加強對平台企業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平台企業、平台合作用工企業違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反映對企業勞動管理的意見建議。工會收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意見,並及時向企業反饋。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收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意見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十七條【風險預防】工會建立勞動關係隱患排查、風險研判和預警發布等制度機制,加強勞動關係矛盾的預防和化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發現的重大勞動關係風險隱患,應當通過同級工會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第十八條【參與執法檢查、視察】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經同級人大、政協同意,參加其組織的勞動法律法規執法檢查、視察。
第四章 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監督方式】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勞動法律監督投訴舉報制度。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公布工作地點和聯繫方式,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工會採取實地調查、風險排查、法律服務等方式,實施日常勞動法律監督;發現問題線索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監督程式】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登記。對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向實名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對不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或者已經由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不予受理,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相關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調查,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核查事實。
第二十一條【“一函兩書”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經協商溝通解決不成的,由基層工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就本區域勞動用工普遍性問題,公開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提示或者溝通無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也可以由基層工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發出意見書的工會作出書面答覆。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並移交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辦結後十五日內向發出建議書的工會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調查工作要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開展調查時,應當不少於二人,必要時,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派員參與調查。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開展調查時,應當表明身份,做好調查筆錄,經用人單位核閱後,由調查人員和用人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用人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上註明。
第二十三條【與司法監督協作】工會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和司法監督協作機制,推動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共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協助仲裁和訴訟】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經費保障】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活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工會預算。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統籌用好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的經費補助,支持基層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監督員履職保障】工會應當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職創造必要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需要的條件和時間,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無正當理由不得以扣減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調整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解除勞動關係等方式,減損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監督評價機制】工會應當健全勞動法律監督評價機制,將勞動法律監督結果作為企業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配契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守法激勵、違法懲戒配套機制和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第二十八條【獎勵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總工會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
(四)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其他法律責任】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實施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財產侵害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法律責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免除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省委對支持工會參與立法和民主監督作出了具體安排。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規範和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出台《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十分必要。
一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始終高度重視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強調工會要認真履行維權服務基本職責,著力解決關係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和落實直接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直接、有效的手段。近年來,我省工會聯合法院、檢察院、人社等部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共調處涉及勞動法律法規執行的爭議案件3.1萬件,反映出部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仍然存在。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將爭議化解向事前監督、風險防控延伸拓展,有效推動勞動關係矛盾源頭治理,為更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需要。當前,我省勞動關係總體和諧穩定,但仍面臨著許多新挑戰、新問題,比如勞動關係趨於多元化、複雜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不到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問題亟待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尚未根治等。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統籌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有利於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更好激發廣大職工的勞動熱情和創造潛能,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近年來,湖北各級工會積極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在勞動用工法律服務、勞動爭議預防化解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為條例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為工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能、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推進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法治化的需要。《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全國已有12個省(區、市)頒布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鑑。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將上位法賦予工會的監督職責進行細化、補充,解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剛性不足、規範性不夠等問題,進一步提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今年年初,成立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劉雪榮為組長的立法項目領導小組,組建由省人大社會委、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省總工會和相關專家學者參與的立法工作專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起草條例草案初稿,組織論證。2月下旬至3月上旬,劉雪榮同志率調研組赴貴州,省人大社會委聯合省總工會赴雲南就條例立法工作考察學習,並結合考察學習情況,對條例草案稿進行修改。4月,省人大社會委、省總工會分別就草案稿徵求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人社廳,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大常委會及總工會,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縣(市、區)總工會的意見建議;5月7日,省人大社會委赴武漢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社會委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進行收集匯總,認真研究分析,再次修改條例草案稿。5月8日,劉雪榮同志主持召開立法項目領導小組暨立法專班會議,集中研究並逐條修改條例草案稿。5月13日,省十四屆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總體思路與主要內容
條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四個原則:一是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為指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二是堅持法制統一,條例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與有關法規相銜接。三是體現湖北特色,將我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實踐成果充分轉化為地方立法的制度供給。四是堅持務實管用,把上位法原則性規定進行補充細化,增強條例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結構框架上設立章節,條例分為七章,分別是總則、監督組織、監督職責、監督實施、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33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總則部分,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監督原則等。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作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目的(第一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第五條)。強化部門協作,將建立並完善政府與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發揮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作用等,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五條、第六條)。
二是監督組織部分,明確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並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作出具體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細化監督員的條件要求,強調“監督員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實行“先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和實名制管理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是監督職責部分,明確工會監督內容,創新性地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納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內容(第十三條);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職責(第十四條),明確“必要時,上級工會可以代行下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職責”,針對性地解決基層工會監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第十五條)。適應勞動關係發展新形勢,將“對平台企業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作為監督重點,並對監督方式作出細化規定(第十六條)。
四是監督實施部分,明確工會受理投訴舉報、實施日常勞動法律監督的方式(第十九條);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登記、調查、反饋等程式作出細化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提示函、意見書、建議書)制度的主體、對象和適用情況(第二十一條);對監督員開展調查的方式、要求等作出規定(第二十二條)。固化湖北實踐,體現地方特色,明確“工會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和司法監督協作機制”(第二十三條)。
五是監督保障和法律責任部分,從經費保障、履職保障、表彰獎勵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活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工會預算”(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監督員履職的條件和時間(第二十六條)。工會將勞動法律監督結果作為企業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並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第二十七條)。為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實施,對用人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