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作業事故
- 外文名:Port operation accident
有關規定
一、港口作業事故處理幾項規定
1、適用範圍
(3)國際過境貨物;
(4)船舶的船體、船具。
2、責任劃分
(1)不可抗力;
(2)包裝不固、不良;
(3)標誌欠缺、不清或不當;
(4)貨物本身的特性或內在的缺陷;
(6)船舶配載或積載不當;
(7)由船方負責開關艙作業,未及時關艙造成貨物雨濕;
(8)船舶設備或屬具的缺陷;
(9)非港口過失發生的火災;
(10)預先不能發現的影響港口作業的潛在因素和其他非港口責任的損失。
3、賠償
由於港口責任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事故,按下列規定賠償:
計件的貨物按件賠償,不能計件的貨物按港口裝卸計費單位(噸)賠償。
4、貨損賠償
屬於港口責任的貨物滅失損壞事故,港口按下列規定處理賠償:
(1)計件的貨物按件賠償,不能計件的貨物按港口裝卸計費單位(噸)賠償。
貨物滅失的賠償按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按受損前後貨物價值的差額計算。進口貨物的價值按外貿到岸價格計算,出口貨物的價值按國內調撥價格計算。每案(按同一提單計算)損失不足人民幣XX元的,免除賠償。
(2)對人民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貨物滅失、損壞,港口在下列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損失總額在人民幣XX萬元(按到岸價格外匯牌價折合計算,下同)以下的案件,港口對每件貨物的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人民幣X X元;對每裝卸計費單位(噸)的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人民幣X X元;對一艘船每一航次所載貨物在港口的全部作業過程中其賠償總額最多不超過下列限額:501噸(按載重噸計算,下同)以上船舶,人民幣XXX元;500噸以下船舶,人民幣XXX元。
對損失總額超過人民幣X X X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應進行專案處理。按照損失總額(或各方同意的估損總額),由港方賠償20%,但最多不超過人民幣XXX萬元。
(3)國外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貨物滅失、損壞,由貨方同國外保險公司索賠,港口按本規定對國外保險公司處理賠償。
5、船損賠償
屬於港口責任的船體、船具損壞事故,由港口負責修復。港口不能修復,需進廠修理或由船方自行修理的,港口應負責賠償修理費用。需到香港或國外修理的應徵得港口同意。船損在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港口根據本規定中所規定的賠償限額以內承擔賠償。不屬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港口應賠償全部修理費用。船損賠償均以人民幣支付(外匯修理費按當日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
6、索賠及理賠程式
屬於港口責任造成的貨物或船舶損失,索賠單位應憑港口出具的貨運記錄或船損記錄,並隨附提單、發貨票或修理費用賬單等有關單證,向港務局索賠。港務局應在60天內答覆。索賠單位和港務局對賠償案件的處理有分歧意見時,應實事求是,協商解決,對於有爭議的重大事故,必要時可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查處理。
7、賠償外匯請求手續
港口按照規定對國外索賠單位賠付的外匯以及按照本補充規定對國內索賠單位賠付的外匯,應填制“港口作業事故賠償外匯清單”。屬於部直屬港口發生的,報部審批;屬於地方港口發生的,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由當地外代公司向口岸銀行請撥外匯,從港口服務收入項下支付。
8、索賠時效
索賠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時效,從港口編制貨運記錄或船損記錄的次日起,不超過180天。
二、港口作業事故處理幾項補充規定
1、適用範圍
本補充規定只適用於規定第1條所列4個方面的滅失、損壞事故。
2、責任劃分
(1)不可抗力;
(2)包裝不固、不良;
(3)標誌欠缺、不清或不當;
(4)貨物本身的特性或內在缺陷;
(5)艙單、裝貨單記載的或貨物外包裝標明的貨物名稱、重量與貨物實際不符;
(6)船舶配載或積載不當;
(7)由船方負責開關艙作業,未及時關艙造成貨物雨濕;
(8)船舶設備或屬具的缺陷;
(9)非港口過失發生的火災;
(10)其他非港口責任的損失。
3、記錄的編制
港口作業中發生貨物滅失、損壞事故時,港口應向貨方出具貨運記錄,必要時應保留現場,立即會同外貿、物資、保險等部門聯繫商品檢驗部門進行鑑定,取得商檢證書。港口作業中發生船體、船具損壞事故時,港口應會同船方分析原因,編制船損記錄,必要時應聯繫船舶檢驗部門進行鑑定,取得船檢證書。
由於港口責任造成的船體、船具損壞事故,按下列規定賠償:
原則上由港口負責修復。港口不能修復需進廠修理或由船方自行修理的,港口應負責賠償修理費用,但到香港或國外修理的應徵得港口同意。對一艘船舶每一航次在港口的全部作業期間內損壞船體、船具的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下列限額,501噸以上船舶,人民幣XXX元;500噸以下船舶,人民幣XXX元。
4、索賠和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