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目的是運用科學的檢驗技術和方法,正確地評定商品質量。任務是從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條件出發,分析和研究商品的成分、結構、性質及其對商品質量影響,確定商品的使用價值;擬定商品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運用各種科學的檢測手段評定商品質量,並確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的要求;研究商品檢驗的科學方法和條件,不斷提高商品檢驗的科學性、精確性、可靠性,使商品檢驗工作更科學化、現代化;探討提高商品質量的途徑和方向,促進商品質量的提高,並為選擇適宜的包裝、保管和運輸方法提供依據。在進出口貿易中尤為重要。
內容依據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契約(包括
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準。
類型
按檢驗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為生產檢驗、驗收檢驗和第三方檢驗等三種
1、生產檢驗:又稱第一方檢驗、賣方檢驗。是由生產企業或其主管部門自行設立的檢驗機構,對所屬企業進行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產品的自檢活動。目的是及時發現不合格產品,保證質量,維護企業信譽。經檢驗合格的商品應有“檢驗合格證”標誌。
2、驗收檢驗:又稱第二方檢驗、買方檢驗。是由商品的買方為了維護自身及其顧客利益,保證所購商品符合標準或契約要求所進行的檢驗活動。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反饋質量信息,促使賣方糾正或改進商品質量。在實踐中,商業或
外貿企業還常派“駐廠員”,對商品質量形成的全過程進行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要求產方解決。3.第三方檢驗:又稱公正檢驗、
法定檢驗。是由處於買賣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專職監督檢驗機構),以公正、權威的非當事人身份,根據有關法律、標準或契約所進行的商品檢驗活動。如公證鑑定、仲裁檢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等。目的是維護各方面合法權益和國家權益,協調矛盾,促使商品交換活動的正常進行。
接受檢驗商品的數量不同,可分為全數檢驗、抽樣檢驗和免於檢驗 1、全數檢驗:又稱全額檢驗、百分之百檢驗,是對整批商品逐個(件)地進行的檢驗。其特點是能提供較多的質量信息,給人一種心理上的放心感。缺點是由於檢驗量大,其費用高,易造成檢驗人員疲勞而導致漏檢或錯檢。
2、抽樣檢驗:是按照已確定的抽樣方案,從整批商品中隨機抽取少量商品用作逐一測試的樣品,並依據測試結果去推斷整批商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檢驗。它具有占用人力、物力和時間少的優點,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是比較經濟的檢驗方式。但檢驗結果相對於整批商品實際質量水平,總會有一定誤差。
3、免於檢驗:即對於生產技術水平高和檢驗條件好、質量管理嚴格、成品質量長期穩定的企業生產出來的商品,在企業自檢合格後,商業和外貿部門可以直接收貨,免於檢驗。
按商品內、外銷售情況,有內銷商品檢驗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兩種
1、工廠簽證,商業免檢:工廠生產出來的產品,經工廠檢驗部門檢驗簽證後,銷售企業可以直接進貨,免於檢驗程式。該形式多適用於生產技術條件好,工廠檢測手段完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健全的生產企業。
2、商業監檢,憑工廠簽證收貨:商品監檢是指銷售企業的檢驗人員對工廠生產的半成品、成品及包裝,甚至原材料等,在工廠生產全過程中進行監督檢驗,銷售企業可憑工廠檢驗簽證驗收。該形式適用於比較高檔的商品質量檢驗。
3、工廠簽證交貨,商業定期不定期抽驗。對於某些工廠生產的質量穩定的產品,質量信得過的產品或優質產品,一般是工廠簽證後便可交貨,但為確保商品質量,銷售企業可採取定期不定期抽驗的方法。
4、商業批檢:商業批檢是指銷售企業對廠方的每批產品都進行檢驗,否則不予收貨。此種檢驗形式適用於質量不穩定的產品。
5、行業會檢:對於多個廠家生產同一種產品,在同行業中由工商聯合組織行業會檢。一般是聯合組成產品質量評比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行業產品進行檢驗。
6、庫存商品檢驗:倉儲部門對貯存期內易發生質量變化的商品所進行的定期檢驗,目的是及時掌握庫存商品的質量變化狀況,達到安全貯存目的。
7、
法定檢驗:是根據國家法令規定,對指定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執行強制性檢驗。其方法是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經濟契約或標準進行檢驗,對合格商品簽發檢驗證書,作為
海關放行憑證。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商品,不準出口或進口。
8、公證檢驗:公證檢驗是不帶強制性的,完全根據
對外貿易關係人的申請,接受辦理的各項鑑定業務檢驗。商品檢驗機構以非當事人的身份和科學公正的態度,通過各種手段,來檢驗與鑑定各種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貿易雙方鑑定的契約要求或國際上有關規定,得出檢驗與鑑定結果、結論,或是提供有關數據,以便簽發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等。
9、委託業務檢驗:委託業務檢驗是我國商檢機構與其他國家商檢機構,開展相互委託檢驗業務和公主鑑定工作。各國質量認證機構實行相互認證,大大方便了進出口貿易。
工作概況
商品檢驗的產生和發展
商品檢驗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髮展而逐漸形成的一門套用技術學科。但商品檢驗正式成為一門科學,正式成立商品檢驗機構,則是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我國的
對外貿易活動有悠久的歷史,但是,現代化的
貿易方式直至19世紀才逐漸發展起來,首先,在我國沿海開放口岸和城市出現了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洋行、輪船公司、銀行等專門機構,一些專門檢驗機構也陸續產生。
1901年上海成立了棉花檢驗所,專門檢驗我國出口的棉花,以後天津、寧波相繼成立棉花檢驗機構,上海成立出口肉類檢查所、萬國生絲檢驗所等。
1928年當時的中華民國工商部頒布了《商品出口檢驗暫行規則》,1929年成立了上海、漢口、廣州、青島、天津五個商品檢驗局,自此,我國開始有了國家設定的檢驗機構。
1932年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了《商品檢驗法》,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有了一定的發展,新中國成立之後,1949年10月成立中央貿易部,全國商檢工作歸其統一領導。
1952年,貿易部分為商業部和
對外貿易部,在外貿部內設立商品檢驗總局統一領導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1984年,國務院重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
我國內貿商品的檢驗
1、我國內貿商品檢驗的機構
我國國內市場上的商品質量,有四支力量從三個方面進行檢驗。生產企業為第一方檢驗;
商業企業及用戶、消費者是第二方檢驗;技術監督部門是第三方檢驗。
2、商品購進過程的檢驗
商品檢驗工作是起始於
生產領域,終止於消費領域,以流通領域為重點的一項工作。
(1)工業品的檢驗:對於產品質量穩定、檢測條件與檢測手段完備、在社會上享有盛譽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尤其是通過
產品質量認證的產品,商業部門可憑工廠的簽證予以免檢。對於產品質量比較穩定、檢測條件和檢測手段比較完全的企業,為了保證商品的質量和對消費者負責,可由工廠簽證,商業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檢。對產品質量不穩定、生產工藝落後、檢測技術和手段不完備的生產企業,商業部門應對其生產的每個批次的商品,按照有關標準嚴格進行檢驗,把好進貨質量關。另外,國家執法機構,如國家質量檢驗局、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及其設定的檢驗機構或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檢驗。
(2)農產品的檢驗:對於
大宗農產品的集中產區,商業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可將標準傳授給農民,組織農民自收自檢,把相同級別的農產品集中在一個批次發貨,商業部門進行抽檢。對於零星產區或者新發展起來的產區,由於農民對標準還不能熟練地掌握,商業部門在收購時應按標準對每一件商品實施嚴格的檢驗,同時要向農民宣傳如何貫徹有關標準。
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1、商品檢驗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進出口商品檢驗簡稱商檢,是由國家設定的檢驗管理機構或由經政府註冊批准的第三方民間公證鑑定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安全衛生、檢疫以及裝運條件等進行的檢驗、鑑定和管理工作。
2、我國的進出口檢驗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國家商檢局,是國務院設立的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政府機構。國家商檢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設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統稱商品檢機構)管轄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商檢局及商檢公司主要機構共有35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廈門、深圳、寧波等。中國商檢的英文名稱及代號為:China import/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CCIB。
3、進出口商品檢驗和鑑定工作程式
一般來講,大致要經過接受報檢,
抽樣制樣,檢驗擬稿,簽證放行等環節。具體就是由具有申請檢驗資格的單位,按照申請檢驗鑑定的工作項目,填寫
報驗單,提供應附的有關單證,在限定的時間內到當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商檢機構受理報驗申請後,經專業檢驗人員經過一系列的抽樣、制樣以及檢驗鑑定工作,擬制檢驗鑑定結果證稿,最後簽發相應的檢驗或鑑定證明書。
方法抽樣檢驗類型
抽樣方法大體上可分百分比遞減法和計數抽樣法兩類。百分比遞減法是歷來各國較普遍採用的抽樣方法,它是按統一規定的一定百分比例進行開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樣品,批量大的按規則減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國際上逐步推廣採用數理統計學和機率論為理論基礎的計數
抽樣法,我國從1992年開始,對部分商品採用計數抽樣法,並且不斷地擴大其套用範圍。出口商品的抽樣方法,外貿契約中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契約中的規定進行。
抽樣檢驗方法
廣泛採用
隨機抽樣,即整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機會,抽樣者按照隨機的原則、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樣品,比較客觀,適用於各種商品的抽樣,常用的揀樣方法有以下幾種:簡單隨機揀樣法、
分層隨機抽樣法、多段隨機揀樣法、系統隨機揀樣法
檢驗的方法
商品質量檢驗的方法很多,通常分為感官檢驗、理化檢驗、生物學檢驗法等幾個方面:
(一)感官檢驗法
它是藉助人的感覺器官的功能和實踐經驗來檢測評價商品質量的一種方法。也就是利用人的眼、鼻、舌、耳、手等感覺器官作為檢驗器具,結合平時積累的實踐經驗對商品外形結構、外觀疵點、色澤、聲音、氣味、滋味、彈性、硬度、光滑度、包裝和裝潢等的質量情況,並對商品的種類品種、規格、性能等進行識別。主要有:視覺檢驗、聽覺檢驗、味覺檢驗、嗅覺檢驗、觸覺檢驗。
感官檢驗法在商品檢驗中有著廣泛的套用,並且任何商品對消費者來說總是先用感覺器官來進行評價質量的,所以感官檢驗十分重要。感官檢驗法的特點:
(1)方法簡單,快速易行。
(2)不需複雜、特殊的儀器設備和試劑或特定場所,不受條件限制。
(3)一般不易損壞商品。
(4)成本較低。
感官鑑定法在商品鑑定中有著廣泛的套用,並且任何商品對消費者來說總是先用感覺器官來進行評價質量的,所以感官鑑定十分重要。因此在工業和商業的產、供、銷過程中經常使用這種方法。感官檢驗法的局限性:
(1)不能檢驗商品的內在質量,如成份、結構、性質等。
(2)檢驗的結果不精確,不能用準確的數字來表示,是一種定性的方法,結果只能用專業術語或記分法表示商品質量的高低。
(3)檢驗結果易帶有主觀片面性,常受檢驗人員知識、技術水平、工作經驗、感官的敏銳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再加上審美觀不同以及檢驗時心理狀態,影響結果的準確性,故使檢驗的結果有時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科學性不強。
(二)理化檢驗法
是在實驗室的一定環境條件下,藉助各種儀器、設備和試劑,運用物理、化學的方法來檢測評價商品質量的一種方法。它主要用於檢驗商品的成分、結構、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安全性、衛生性以及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性等。
理化鑑定法的特點:
(1)檢驗結果精確,可用數字定量表示;(如成份的種類和含量、某些物理化學、機械性能等);
(2)檢驗的結果客觀,它不受檢驗人員的主觀意志的影響,使對商品質量的評價具有客觀而科學的依據;
(3)能深入地分析商品成分內部結構和性質,能反映商品的內在質量。
理化檢驗法的局限性:
(1)需要一定儀器設備和場所,成本較高,要求條件嚴格;
(2)往往需要破壞一定數量的商品,消耗一定數量的試劑,費用較大;
(3)檢驗需要的時間較長;
(4)要求檢驗人員具備紮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熟練的操作技術。因此,理化檢驗法在
商業企業直接採用較少,多作為感官檢驗之後、必要時進行補充檢驗的方法,或委託商檢機構作理化檢驗。主要有:物理檢驗法、化學檢驗法。
(三)生物學檢驗法
是通過儀器、試劑和動物來測定食品、藥品和一些日用工業品以及包裝對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等性能的檢驗。
檢驗
商品品質需採用的檢驗方法因商品種類不同而異,有的商品採用感官檢驗法即可評價質量(如茶葉),有的商品既需要採用感官檢驗法,也採用理化檢驗法(如搪瓷),有的商品需以理化檢驗的結論作為評價商品質量的依據(如鋼材)。要使商品檢驗的結果準確無誤,符合商品質量的實際,經得起復驗,就要不斷提高檢驗的技術和經驗,採用新的檢驗方法和新的檢測儀器,隨著科技發展,使理論檢驗方法向著快速、準確、少損(或無損)和自動化方向發展。
內容品質檢驗
是根據契約和有關檢驗標準規定或申請人的要求對商品的使用價值所表現出來的各種特性、運用人的感官或化學、物理的等各種手段進行測試、鑑別。其目的就是判別、確定該商品的質量是否符合契約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條件。包括外觀品質和內在品質的檢驗。
1、外觀品質檢驗:是指對商品外觀尺寸、造型、結構、款式、表面色彩、表面精度、軟硬度、光澤度、新鮮度、成熟度、氣味等的檢驗。
2、內在品質檢驗:指對商品的化學組成、性質和等級等技術指標的檢驗。
規格檢驗
規格表示同類商品在量(如體積、容積、面積、粗細、長度、寬度、厚度等)方面的差別,與
商品品質優次無關。如鞋類的大小、纖維的長度和粗細、玻璃的厚度和面積等規格,只表明商品之間在量上的差別,而商品品質取決於品質條件。商品規格是確定規格差價的依據。
由於商品的品質與規格是密切相關的兩個質量特徵,因此,貿易契約中的品質條款中一般都包括了規格要求。
數量和重量檢驗
它們是買賣雙方成交商品的基本計量和計價單位,直接關係著雙方的經濟利益,也是
對外貿易中最敏感而且容易引起爭議的因素之一。它們包括了商品個數、件數、雙數、打數、令數、長度、面積、體積、容積和重量等。
包裝質量檢驗
商品包裝本身的質量和完好程度,不僅直接關係著商品的質量,還關係著商品數量和重量。一旦出現問題時,是商業部門分清責任歸屬、確定索賠對象的重要依據之一。如檢驗中發現有商品數(重)量不足情況,包裝破損者,責任在運輸部門;包裝完好者,責任在生產部門。包裝質量檢驗的內容主要是內外包裝的質量。如包裝材料、容器結構、造型和裝潢等對商品貯存、運輸、銷售的適宜性,包裝體的完好程度,包裝標誌的正確性和清晰度,包裝防護措施的牢固度等。
安全衛生檢驗
商品安全檢驗是指電子電器類商品的漏電檢驗,絕緣性能檢驗和X光輻射等。商品的衛生檢驗是指商品中的
有毒有害物質及微生物的檢驗。如食品添加劑中砷、鉛、鎘的檢驗,茶葉中的農藥殘留量檢驗等。
對於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內容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
海損鑑定、貨櫃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殘損檢驗、出口商品的裝運技術條件檢驗、貨載衡量、產地證明、價值證明以及其他業務的檢驗。
我國加入WTO後,可直接參與對WTO成員國在制定新的
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徵求意見的全過程,對我國的商品檢驗工作既面臨新的機遇,也帶來更大的挑戰。
重要性進出口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對買賣雙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對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安全、衛生以及裝運條件等進行檢驗並對涉及人、動物、植物的傳染病、病蟲害、疫情等進行檢疫的工作,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通常簡稱為商檢工作。
商品檢驗意義
1.商檢工作是使國際貿易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即商品檢驗是進出口貨物交接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
2.它是一個國家為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保護動物、植物和環境而採取的
技術法規和行政措施。
3.為了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我國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該法規定,我國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部門應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凡未經檢驗的進口商品,不準銷售、使用;凡未經檢驗合格的商品不準出口。
商品檢驗作用
商品檢驗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 作為報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2. 買賣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
3. 計算運輸、倉儲等費用的依據。
4. 辦理索賠的依據。
5. 計算關稅的依據。
6.作為證明情況、明確責任的證件。
7.作為仲裁、訴訟舉證的有效檔案。
商品檢驗範圍
(一)對列入<<種類表>> 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二)對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三)對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鑑定和使用鑑定:
(四)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貨櫃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五)對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六)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商品檢驗
商品檢驗是 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
一、商品檢驗的內容和依據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中,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以買賣契約(包括
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準則。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程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係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鑑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契約,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鑑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契約(
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
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契約、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籤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法律釋義
【釋義】 本條是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機構的設定、職責範圍的確定和管理職權的劃分,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落實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管理體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我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規定其各部門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二、為了適應我國加快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1998年,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將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和衛生部衛生檢疫局合併,成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由海關總署管理,實現了“三檢合一”,解決了多年來存在的重複檢驗、交叉管理的痼疾,提高了通關效率。2001年,根據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成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屬國務院,對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行垂直管理。根據本法和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即國家商檢部門)“三定方案”的規定,其在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起草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商檢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布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商檢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管理國家實施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工作;審批法定檢驗商品免驗,組織辦理復驗;組織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認證管理;組織和管理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衛生註冊;審批並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機構(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檢驗鑑定機構);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設立了585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即商檢機構),其中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35個,分支局278個,辦事處272個,人員共3萬多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進出口商品認證認可工作;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衛生註冊登記;實施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證單、標誌及簽證、標識、封識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把關、做好服務。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