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除了自行對貨物進行必要的檢驗外,還必須由某個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境或入境。這種根據客戶的委託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進出境商品進行檢驗、鑑定和管理的機構就是
商品檢驗機構。
國際上的商品檢驗機構名稱各異,有的稱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稱實驗室(Laboratory)等。
機構分類
檢驗機構類型有:
1.官方檢驗機構: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投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對出入境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的機構。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檢驗機構:有一定權威、由國家政府授權、代表政府行使某項商品檢驗或某一方面檢驗管理工作的民間機構。如美國擔保人實驗室(UL)。
3.非官方檢驗機構:由私人創辦、具有專業檢驗、堅定技術能力的公正行或檢驗公司。如英國埃勞氏公正行。
中國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中國出入境商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設立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負責;
進出口藥品的監督檢驗、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船舶和貨櫃的規範檢驗、飛機(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的適航檢驗、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檢驗、核承壓設備的安全檢驗等,分別由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歸口實施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
1、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998初,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由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衛生部衛生檢疫局和原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共同組建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歸口國家 海關 總署領導,這標誌著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三定”方案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的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有關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督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貫徹執行。
(2)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驗證管理;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
(3)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的檢驗、監督和管理工作。
(4)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和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
(5)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及對外註冊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和組織實施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6)負責涉外檢驗檢疫和鑑定機構(含中外全資、合作的檢驗、鑑定機構)的審核認可並依法進行監督。
(7)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8)負責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和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9)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檢疫技術情報。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1)開展有關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按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執行有關協定。
(12)承辦國務院及 海關 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執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2、國家技術監督局
進出口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下屬的計量器具檢定部門負責。我國《計量法》規定,“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後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進口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後,方準銷售”。經檢驗不合格,需向國外提出索賠的,由省、市、自治 區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對外出證。如需憑商檢證書對外索賠的,商檢機構任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明換髮證書,有關計量檢定的技術問題,由出具檢驗證明的計量行政部門負責。
3、藥品檢驗機構
藥品檢驗機構由衛生部歸口管理。按照國家《藥政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發布的《進口藥品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凡進出口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和藥材),一律列為法定檢驗,由各地藥檢機構實施檢驗。
4、船舶檢驗局
船舶檢驗局是國家船舶技術監督機構,成立於1956年,總部設在北京,負責對船舶執行法定的監督檢驗,同時辦理船級業務。其主要任務是:制訂船舶檢驗的規章制度和船舶規範;在全國主要 港口 設立辦事機構,執行監督檢驗;對船舶、海上設施及其材料、機械設備實施監督檢驗和試驗,使船舶和海上設施具備正常的技術條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設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環境不受污染;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 代表政府簽發公約要求的船舶證書;辦理船舶入級業務;擔任公證檢驗。
5、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檢驗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檢驗機構是標準及檢定中心。該中心按政府頒布的商品目錄,對進口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目錄所列商品,未經檢驗及檢定中心檢驗合格的,一律不得銷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對出口商品不實施強制性檢驗。
對商品檢驗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強制性檢驗、自願申請標誌檢驗、國際認證檢驗、委託檢驗和消費選擇指導性檢驗等。
除指定的檢驗機構外,香港還有私人公證行(如天祥公證行)和外國檢驗機構(如SGS)。
美國的官方檢驗機構
在美國,習慣上很少說“商品檢驗”,而稱“產品檢驗”。除產品檢驗外,還有“服務項目”檢驗。聯邦政府設立的產品檢驗機構基本上都 是進口、出口、內銷產品檢驗三位一體的主管機關。
1、檢驗機構設定
在美國,官方檢驗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的許可權實行專業化分工,分別由14個部、委、局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1)衛生和人類服務部
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藥品(包括獸藥)、醫療器械、陶瓷餐具、化妝品以及電子產品的監督檢驗;產品在使用或消費過 程中產生的離子、非離子輻射影響人類健康和安全基礎上的測試、檢驗和出證。根據規定,上述產品必須經過FDA檢驗證明安全後,才可以在市場 銷售。FDA有權對生產廠家進行視察,有權對違法者提出起訴。
(2)農業部
動植物檢疫局主管:動物、植物的檢疫。
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主管:豬、牛、羊、兔和禽類屠宰產品加工、衛生檢驗和出證。
農業銷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菸葉、新鮮蔬菜水果、加工過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產品的質量分級檢驗和出 證。
聯合穀物檢驗局(FGIS)主管:小麥、大麥、燕麥、黑麥、玉米、高梁、亞麻籽、大豆、混合穀物等產品的質量、重量檢驗和出證。
(3)商務部
國家海洋大氣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魚類、貝類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國家標準局(NBS)主管:衡器、計量器具的校正檢驗和出證。
(4)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
主管:家庭、學校、娛樂場所、個人使用的消費性產品(如兒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刺激性、易產生壓力的公演有害物質 的測定,服裝面料和內襯纖維耐燃性能的測試、檢驗和出證。
(5)環境保護署(CRA)
主管:空氣、水處理設備、飲用水、農藥、零售汽車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檢驗和出證。
(6)核管理委員會(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裝設計審核、測試、鑑定和出證。
(7)運輸部
國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機酒精攝入量測定儀校正檢驗、機動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出證。
聯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飛機、引擎、螺旋槳、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檢驗和出證。
研究與特殊基礎上管理局危險品管理辦公室(OHMR/RSPA)主管:運輸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蝕等各種液態、氣態、固態危險 品的包裝容器、管道、鋼瓶及火車糟車等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聯邦鐵路局(FRA)主管:火車尾部碰撞標誌印表機的檢測和出證。
海岸警衛隊(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遊艇防污染設備、船舷航行救護設備、 海運 貨櫃等檢驗和出證。
(8)聯邦通訊委員會(FCC)
主管:無線電器材檢驗和出證。
(9)房屋和城市發展部(DHUD)
主管:建築材料檢驗和出證。
(10)勞動部
礦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礦井用電子設備、柴油動力機械設備的檢驗和出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 海運 貨物裝卸搬運設備、通風、消防、勞動保護材料、設備及焊接工具等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11)內務部
礦產管理局(MMS)主管:礦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閥門裝置的檢驗和出證。
(12)財政部
主管:電子資金調撥驗證儀的檢驗和出證。
(13)國防部
主管:軍用產品檢驗。
(14)部務管理局(GSA)
主管:《聯邦統一規格產品目錄》列明產品(約80種)的檢驗和出證。
2、嚴格立法,各項檢驗有章可循
美國政府將產品和服務基礎上檢驗、出證的法律、條例和規定均載入《聯邦法規彙編》( CFR ),每年修訂補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門 依照執行。《聯邦法規彙編》由政府書店統一經銷。每一主管機關實施的法律、條例和規定都有一個特定的卷號,查閱極為方便。
3、分類管理,強制性檢驗與監督檢驗相結合
美國聯邦法規規定,政府主管檢驗、出證的產品有200多種,實施檢驗出證的項目,概括起來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完全實施強制性檢驗(即法定檢驗)。如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電視機和路燈輻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鉛、鎘限量,民用飛機 和航空器材、船用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險品包裝檢驗等,都實施強制性檢驗。
第二類,部分實施強制性檢驗。為避免每次採購都進行重複的檢驗或試驗,政府允許經銷商或生產廠可以不持有政府簽發的檢驗證書在市場 上公開銷售其產品,但是,如果這類產品系政府部門採購或與政府提供資金擔保採購的,仍須實施強制性檢驗。如美國國防部主管的《合格產品 目錄》列明的產品即屬此類。
第三類,基本為非強制性檢驗。這類產品由政府主管機關制訂統一分級標準,在政府實驗室或其認可實驗室內,由政府檢驗人員或經其 培訓 發給執照的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測試、檢驗及辦理生產廠(場)的設計審核、批准及/或註冊。允許生產廠或經銷商參與部分檢驗、出證工作,但必 須接受政府主管機關檢驗人員的監督。
日本的官方檢驗機構
根據日本國家行政體制,政府各部門在自己分工許可權範圍內,對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行分工管理。通商產業省(分管全國所有工業生產和商業、外貿等事務),負責進出口工業品的檢驗管理;農林水產省(分管全國農林牧漁和食品等的生產),負責全國進出口農林水產品和食品的檢驗和檢疫管理;厚生省(分管全國醫療衛生事務),負責進出口食品、醫藥品等衛生方面的檢驗和管理;運輸省(分管海、陸、空客貨運輸事務),負責進出口商品運載計量和安全方面的檢驗管理。
日本政府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主要有三個方面:
1、通過國家立法進行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視發揮法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陸續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出口檢查法》、《食品衛生法》、《工業標準化法》、《出口設計法》、《產品責任法》等等,通過立法形式建立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的依據。這些法律明確規定進出口生產、加工、經營、銷售單位以及商品檢驗、 海關 等執法部門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對違法者進行法律制裁。
2、對重點進出口商品實行強制性檢驗
根據《出口檢查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日本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規定了若干必須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間檢驗機構檢驗的商品種類, 亦稱法定檢驗商品種類。凡被列為法定檢驗範圍的商品,有關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報檢 驗,經這些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發給檢驗合格證書,並對商品加附BESST標誌,經海關審核驗證後予以通關放行。如發現違反檢驗法律的行為,海關即將情況通知政府有關部門,由政府的檢驗機構負責復驗、調查核實,提交地方法院,由法院視情對違反法律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3、對民間檢驗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為了使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順利實施,日本政府十分重視組織和利用社會檢驗力量。日本國內的一些民間檢驗機構由政府主管當局根據 《出口檢驗法》的規定批准營業,代表政府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承擔著“法定檢驗”的任務。為了保證檢驗工作的公正準確,這些民間機構在政府的嚴格控制下進行工作,日本政府對有關民間檢驗機構的檢驗技術水平、檢驗設備手段、檢驗範圍和能力以及組織結構進行考核認證。對具備條件的授權代表政府執行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政府部門對所指定的民間檢驗機構的檢驗業務和檢驗結果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查,如發現問題可撤銷授權。政府有關部門還對指定檢驗機構的領導人實行任命,如委派剛退出現職的農林省次長或糧食廳長擔任日本穀物檢定協會的會長和理事長;由運輸省大臣確認日本海事檢定協會的理事以上幹部,並發給確認書等;對其一般官員和雇員的聘用、解僱和處罰,都有嚴格的規定,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註冊。
日本政府委託官方和民間檢驗機構對指定的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所謂“指定商品”,是指由日本“出口商品檢驗和設計促進委員會”提出指定出口商品目錄建議,由內閣發布命令加以指定。日本《出口檢驗法》規定,每一種指定的出口商品都由行政法規規定其檢驗標準,一旦出口商品質量達不到這些標準規定,不管出口商或進口商擔保與否,都不準出口。指定的商品未經法定檢驗而出口的,將對出口人簽發制止令,並處以罰款。偽造或塗改檢驗機構證書的,將被視為特別嚴重的“偽造公文罪”,其受到的處罰遠遠重於一般的偽造公文罪。
歐盟的官方檢驗機構
歐洲聯盟國家的官方檢驗機構,其組織形式與美國類似,也是按商品類別,由政府各部門分管,按有關法律授權或政府認可實施檢驗和監督 管理。如德國技術檢驗代理機構網(TUV)獲得官方承認並主管市場的商品質量;英國標準協會(BSI)負責制訂標準和實施檢驗、認證等工作; 荷蘭衛生部主管藥品和食品,經濟部主管電器和計量器具、農漁部主管水產品和農產品,環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險品,運輸部主管車輛和 飛機,社會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各部下設相應的檢驗機構,如衛生部下設食品檢驗局,肉品檢驗局;農漁部下設農產品檢驗局 等。
歐盟為監控所有的技術法規而建立了一個官方/私人機構聯合體系。官方機構負責制定法規,並按產品類別定義其標準及樣品審查制度。私 人或半官方機構負責制訂強制性及非強制性標準,並執行大部分測試、檢驗、管理任務。
法定範圍的活動主要有測試、檢驗及認證、認可。
1、制訂標準
歐盟層次的技術協調及標準制訂有兩種方法:第一是制訂某類產品所有的有關規定,即“完全強制協調”,該方法主要涉及與安全、健康有 關的產品,如藥品、食品及車輛;第二是只制訂某類產品的關於安全、健康項目的基本要求,然後由歐洲三個標準制訂機構(歐洲標準化協會CEN、 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歐洲通訊標準化委員會ETSI)制訂自願性技術規範,再將此技術規範定為歐洲標準或協調檔案。
歐盟各成員國都有自己的制訂標準機構,如法國的AFNOR,德國的DIN,義大利的UNI,西班牙的AENOR,英國的BSI等。這些機構同時也參與 上述歐洲三個標準化機構工作。
歐盟各成員國約定,新制訂的國家標準在生效前應通知歐盟主管標準管理的單位。
2、認可檢驗認證機構
歐盟在測試及認證領域的權威組織是CEOC。這個組織的成員大部分屬於非盈利性質,服務項目涵蓋許多設備的檢測和認證。例如:
英國:AOTC,檢驗可運送的瓦斯容器;Lloyds' Register; National House Building Council.
德國:TUV,為公共機構及私人提供不同的管制服務。自成體系。
法國:Groupement des Apave,負責蒸汽壓力設備、電氣設備、建築物等的強制管理;Bureau Veritas;CEP;Socotec。
比利時:AIB-Vincotte 等公司。
丹麥:Arbejdstilsynet 等。
荷蘭:Directoraat General van de Arbeid 等。
葡萄牙:Direccao-Geralde Energia 負責強制性檢驗工作。
義大利:ISPESL 測試及檢驗壓力容器和升降設備。
盧森堡:Luxcontrol,為國家檢驗機構。
西班牙:ATISAE,配合工業部執行相關強制性管制;Instituto Tecnico De Materialesy Construcciones,負責檢驗建築產品。
歐盟認可下列機構的技術能力及其公正性,賦予其進行認證活動的權力。
英國:NACCB;
荷蘭:RVC;
德國:TGA;
法國:AFAQ。
系列標準制訂以後,歐盟國將其納為歐洲標準EN29000,並以此為依據,指定各國上述認證機構對廠家進行質量體系認證,以保證 產品質量。
3、辦理其他檢驗鑑定業務
對工廠、鐵路、電信網路的設計及建設的技術管制輔導,二手設備的品質檢驗,對環境、安全、衛生的評估。
對遭受損害的貨物、建築物進行損害調查以及應僱主要求對員工賠償請求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