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檢驗:是指企業為了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監督和判定,委託具有法定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依據標準或契約約定對產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給委託人,檢驗結果一般僅對來樣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檢驗
- 對象:企業
- 目的: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判定
- 特點:僅對來樣負責
- 常見品牌:基理科技、儀器控
背景
1993年,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出台,我國確立了以監督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管政策,這項政策在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對保障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產品的豐富程度和人民的消費要求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使得以監督抽查為主的國家質量監管工作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財政困難等原因,並未對監督抽查工作給予專項資金支持,使得質量監管工作很難實施到位。一方面是政府、企業、人民民眾對於產品質量的要求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另一方面,地方財力等原因使得以監督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管體系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在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各種委託檢驗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在一段時間內,這些檢測機構的出現,為保證政府監管、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高企業質量意識找到了一個很好的契合點,既保證了產品質量,促進了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又避免了政府質量監管方面財政投入不足的尷尬。其實質是國家在質量監管政策、方式方法上的一個嘗試,希望質量責任由政府監管監督抽查為主轉向以企業自覺委託檢驗為主。
委託檢驗不同於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是企業的自主自願行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對於產品的要求已不僅僅限定於外觀和耐用性,而是將環保、健康、節能等作為選擇產品的主要依據。以紡織品服裝為例,人們的關注點已逐漸從款式、耐用轉移到產品的舒適、環保和功能上來,對面料化學殘留以及功能性的檢測需求越來越強烈。企業迫於政府監管和社會關注,從自身發展的需要出發,希望通過第三方委託檢驗從源頭把好產品原料質量關,保證其產品的安全、環保、可靠。另外,隨著科技的發展,新的、具有特殊性能的功能性面料不斷出現,例如像現在市場上已經出現的防靜電、吸濕快乾、抗菌防臭等面料,需要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來為產品的特性提供可靠、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委託檢驗不僅有效地利用了政府資源,提高了儀器設備利用率,也為企業加強質量控制、促進科技研發、增強產品競爭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成為當前商品貿易過程中企業規避風險經常採取的手段和做法,是產品質量檢驗的一種重要方式。
從這幾年國家監督抽查和北京市監督抽查的情況來看,與委託檢驗批次節節攀升相對應的是紡織品服裝監督抽查的質量狀況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國家質檢總局近年對紡織服裝產品的抽樣數量保持在350~400批次,抽樣合格率已經從2006年的73.2%上升至2008年的96.6%(不包含產品標籤合格率綜合判定情況);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近年對本市生產的紡織品、服裝產品的抽樣數量在350種左右,抽樣合格率從2005年的46%上升至2009年的89%。從國家和北京市的抽樣情況來看,產品抽樣合格率總體呈上升趨勢,與企業委託檢驗的增長呈同步趨勢,說明企業自主委託檢驗對產品的質量控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現存的主要問題
在開展委託檢驗業務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消費索賠盈利現象頻出、部分標準嚴重滯後等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某個檢測機構自身的力量是很難解決的,往往需要立法、檢測機構監管、質監、工商、標準管理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現僅從紡織品委託檢驗的產品特點出發,將委託檢驗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整理梳納如下:
- 部分檢驗報告缺少嚴肅性和準確性
檢測報告是生產廠家將產品推向市場的一個重要憑證,也是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重要依據。2000年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特別是從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的檢驗測試市場也逐步放開,各地成立了許多新的檢測機構。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北京就有大大小小的紡織品服裝檢測機構13家之多,有計畫經濟時代服務生產工廠遺留下來的檢測機構,有作為保障政府行使監督職能的公益性檢測機構,也有純粹以盈利為目的的民營檢測公司,還有進入中國市場不久對中國檢測市場虎視眈眈的外資檢測公司。這些檢測機構構成複雜,雖然實驗室建設上大部分由質檢總局指導,但行政關係上隸屬於不同的上級部門;財政來源上雖然有些是由國家財政統一撥款,但絕大部分為自收自支。既然檢測機構隸屬於不同的上級部門,收入上自收自支,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農夫山泉前期不同檢測機構出具完全不同檢測結果的問題了。由於個別檢測機構以短期逐利為目的,技術實力薄弱,導致在市場出現了不規範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的整體形象大打折扣,檢測報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嚴峻挑戰。這些不規範的報告結果極易誤導客戶和消費者,給市場經營帶來質量隱患,同時也擾亂整個行業與市場秩序。
- 檢驗只對來樣負責和部分檢測結果具有時效性導致糾紛不斷
委託檢驗的性質決定了檢驗機構不可能對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進行深入了解,只是單純地負責質量檢驗,無法對樣品的真實來源進行調查。生產者如果合格產品送至檢測機構進行委託檢驗,卻拿著合格的檢測報告將不合格產品送至市場銷售,檢測機構根本就無從知曉。
- 同一項目的檢測結果在不同檢測機構中可能存在較大差異
在客戶的委託檢驗中,有些檢驗項目由於項目本身的特點,導致檢測結果的再現性較差。比如,在國家強制性標準《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中有關於甲醛含量的限定。甲醛具有可揮發性,檢測數據在不同時間的檢測數據會有偏差,不具有再現性,往往會出現同樣的樣品前後時間檢驗數據不一致的情況。有些檢測項目,由於方法標準不完善或者檢驗儀器精度問題也會出現再現性差的現象,對紡織品PH值的檢測方法就有待完善。此外,同樣的標準,不同檢測機構有不同的理解,往往導致各地執法檢查結果與委託檢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發生。
思考和建議
- 明確各檢驗機構的職責定位,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管理,避免不正當競爭
- 加強對重點產品、重點項目的監督抽查力度,推進驗貨把關制度的制定和落實
- 加快檢測機構內部制度建設和機構間技術交流,提高檢測人員的職業素養
- 加強檢測機構意識轉變,重視服務對於提升檢測機構實力的重要作用
委託檢驗不僅僅是企業與檢測機構之間的協定,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產品質量,關乎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在經濟大潮的衝擊下,如何建設質檢機構,正確處理好經濟利益與事業發展的關係,從而樹立質檢機構的公信力成為了擺在各檢測機構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