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單

艙單

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Manifest )指進出境船舶、航空器、鐵路列車、公路車輛等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或傳輸的真實、準確反映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物品情況的紙質載貨清單或電子數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艙單
  • 外文名:Manifest
  • 包括:原始艙單、預配艙單
  • 套用領域:海關
  • 用途:用於海關監管的物流基礎數據
包含內容,重要作用,艙單的形成,代表性國家及地區的艙單海關管理規定,新加坡,香港,美國,

包含內容

包括原始艙單、預配艙單和裝(乘)載艙單。
原始艙單:是指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的反映進境運輸工具裝載貨物、物品或者乘載旅客的信息的艙單。
預配艙單:是指反映出境運輸工具預計裝載貨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艙單。
裝(乘)載艙單:是指反映出境運輸工具實際配載貨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艙單。
亦稱“艙單”

重要作用

對外貿易中它是向海關報關時必須交驗的單據之一。

艙單的形成

是一份按卸貨港順序逐票列明全船實際載運貨物的明細表。它是在貨物裝船完畢後,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提單編制的,編妥後再送交船長簽認。
進境:載有貨物、物品的,倉單傳輸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主要數據。在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前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載有旅客的,艙單傳輸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原始電子數據
出境:預計載有貨物、物品的,艙單傳輸人應當在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以前向海關傳輸預配倉單主要數據;以貨櫃運輸的貨物、物品,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在貨物、物品裝箱以前向海關傳輸裝箱清單電子數據。出境貨物、物品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時,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以電子數據方式向海關提交運抵報告,即後可辦理查驗、放行手續。艙單傳輸人應當在運輸工具開始裝載貨物、物品前向海關傳輸裝載艙單電子數據。出境運輸工具預計裝有旅客的,艙單傳輸人應當在出境旅客開始辦理登機(船、車)手續前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電子數據。艙單傳輸人應當在旅客辦理登機(船、車)手續後,運輸工具上客以前向海關傳輸乘載艙單電子數據。

代表性國家及地區的艙單海關管理規定

新加坡

承運人在新加坡不提前申報艙單,根據新加坡進出口條例第 11 條和 12 條,對於承運人 ( 包括無船承運人) ,無論進口和出口,新加坡海關都不要求提前申報艙單,只是將艙單作為輔助手段,進行比對和核銷。作為海運或者空運承運人,承運人需要在運輸工具進境後 17 天內將 “艙單核對說明” ( 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MRS) 傳送給新加坡海關。
出口貨物信息提前申報在供應鏈安全日益受到關注的全球大背景下,新加坡作為安全可信的貿易樞紐,必須要保證進出新加坡貨物的安全,依靠信息的提前獲取可以幫助做出高效可靠的風險分析。根據世界海關組織 《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 ( 以下簡稱 《標準框架》) ,成員國應對出口貨物提前獲取電子信息以識別貨物風險。自 2013 年 4 月起,新加坡海關規定,所有出口申報必須在貨物出口之前完成 ( 提前出口申報,AED- Advance Export Declaration) ,其中包括不征關稅的貨物和不涉證的貨物。在 2013 年 4 月之前,不征關稅和不涉證的貨物可以在貨物海運或空運出境後3 天內完成申報,而在 2013 年 4 月之後,必須提前申報。提前獲取申報信息可以幫助新加坡海關做出及時可靠的風險分析,對高風險貨物做出預判,僅對重點貨物實施查驗。

香港

香港海關不要求提前申報艙單,就貨物查驗方面,海關會向由遠洋輪船載運的海運貨櫃貨物的船務代理、貨櫃碼頭經營人、倉庫經營人及收貨人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交貨物艙單供海關審核。除傳統的紙質處理方法外,海關也鼓勵承運人在貨物抵港前,通過電子方式向貨物的收貨人、船運代理、貨櫃碼頭經營人及倉庫經營人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將貨物移往收貨人、船主或船舶代理指定的場所供查驗。至於非貨櫃運輸的海運貨物,海關會調派人員到船上或裝卸貨地點,例如公眾貨物裝卸區或浮標進行突擊搜查行動。船長或船舶代理人必須應海關的要求,就進口或出口貨物遞交艙單。

美國

提前 24 小時申報制度,美國 “9·11”事件發生之後,美國海關根據 “貨櫃安全倡議” ( CSI) 計畫,提出了有關裝船前 24 小時申報貨物艙單的法案。對所有停靠美國港口的貨櫃船舶,美國海關單方面強制要求貨櫃班輪運輸公司和無船承運人 ( NVOCC) 在境外港口裝船前 24 小時,必須向美國海關的 “自動艙單系統”( AMS) 預先申報貨櫃內所裝載貨物的艙單資料。在實行艙單申報制度後,美國海關不斷致力於整合 AMS 系統,2015 年前海運貨物和陸運貨物艙單申報已由 AMS 轉入 “自動化商業環境 ( ACE) ”系統。2015 年 5 月 1 日,空運貨物艙單申報也由 AMS 轉入 ACE 系統,至此,所有貨物艙單申報全部由 AMS 轉入 ACE 系統。根據美國海關有關貨物裝運前 24 小時艙單預申報的規定,對於每一票進入美國的貨物,承運人都必須以 EDI 的方式向美國海關的 ACE 系統提供四大類 14 項的艙單信息。這十四項信息分別是: ( 1) 運輸工具到達美國前所停靠的最後一個口岸; ( 2) 承運人的標準數字編碼( SCAC) ; ( 3) 承運人航次編號 ( 航班號或汽車牌照號) ; ( 4) 運輸工具抵達第一個美國口岸的日期; ( 5) 承運人海運提單號 ( 空運提單號) 及提單總數、主單和分單; ( 6) 承運人接獲輸往美國貨物的第一個外國口岸; ( 7) 包括重量在內的貨物的詳細描述 ( 空運貨物要求提供件數) ; ( 8) 託運人全稱、地址及 ID 號碼; ( 9) 收貨人及貨主代表的全稱、地址及 ID 號碼;( 10) 船名、船籍及 IMO 編號 ( 航空公司名稱) ; ( 11) 貨物裝船的外國港口 ( 空港) ; ( 12)危險品國際標準代碼; ( 13) 貨櫃號; ( 14) 貨櫃鉛封號。
10+2 安全申報制度提前 24 小時艙單制度實行五年後,美國對進出口及過境貨物的反恐安全管制進一步強化,2008 年 1 月 2 日,美國海關公布了醞釀已久的 《進口商安全申報及對承運人額外要求》 的管理規定初稿 ( 以下簡稱 “安全申報規定”) ,並向公眾徵求意見。因安全申報規定中要求美國進口商向美國海關申報 10 項內容,要求船公司提供 2 項內容,亦被美國業內人士稱為 “10+2”安全申報規定。美國海關在發布安全申報管理規定的通知中稱: 2008 年以來,在美國港口卸下的貨櫃中貨物的信息主要來自船公司和 NVOCC 的申報,為了能更有效和更有力地對貨物風險進行評估,需要有關方提供更多的貨物資料; 在提前 24 小時艙單申報的基礎上,提供更多的貨物資料能夠幫助美國海關提高對高風險貨載的識別能力,對防止走私、防止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偷運到美國和保證貨物安全都是合理和必要的。根據安全申報管理規定中的要求,對於從其他國家運往美國的貨物,美國進口商或其代理須至少在貨物裝船之前 24 小時提供下列內容 ( 如隨後出現變動,則需在裝運船舶抵達美國港口之前向美國海關提出更改申報的要求) : ( 1) 製造商或供貨商的名稱和地址,即商品的最終製造者、組裝者、生產者或種植者的名稱和地址,或是出口國成品供貨商的名稱和地址; ( 2)賣方的名稱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銷售商或同意銷售該商品的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如貨物以非購買的方式進入美國,則必須提供貨物所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 3) 買方的名稱和地址,即最15新所知的購買方或同意購買該商品的購買商的名稱和地址。如貨物以非購買的方式進入美國,必須提供貨物所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 4) 接受貨物方的名稱和地址,即貨物由美國海關放行後,計畫接受貨物實物交付,也就是第一個接受貨物人的名稱和地址; ( 5) 貨物的裝箱地,即貨物在實際上裝入貨櫃之具體地點的名稱和地址; ( 6) 裝箱人的名稱和地址,即將貨物裝入貨櫃的人或安排貨物裝箱人的名稱和地址,如是大宗散貨,則提供貨物所在的準備發運地的地址和名稱; ( 7) 進口商編號,即美國國內稅號 ( IRS) 、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 EIN) 、個人社會安全號碼 ( SSN) 或 CBP 註冊號碼; ( 8) 收貨人編號: 最終貨物收取方的 IRS、EIN、SSN 或 CBP註冊號碼; ( 9) 原產地國; ( 10) 美國協調關稅稅則中六位數字的商品編號,品名號前6 位是必須要的,也可以申辦完整的10 位品名號,如果是用來在美國海關清關,必須申報10 位完整的品名號。安全申報管理規定中要求船公司提供的兩項信息分別是: 船舶的裝載位置計畫資料( Stowage Plan,也稱為船舶貝點陣圖) 和裝載貨櫃的狀態信息 (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貨櫃狀態信息) 。船舶的裝載位置計畫資料須在船舶離開最後一個外國港口後 48 小時內通過美國海關認可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美國海關,包括船名 ( 含國際海事組織編號) 、船舶經營人和航次編號,以及貨櫃經營人、箱號、箱子尺寸及類型、裝載位置、聯合國危規編號、裝貨港和卸貨港等。對於運往美國的貨櫃貨物,船公司在自己的設備追蹤系統中出現下列情況後 24 小時內,須向美國海關提供貨櫃狀態通知: 確認接受訂艙、進入堆場大門、進出碼頭、堆場和其他場地、裝上或從各種運輸工具上卸下、裝運船舶離開或抵達某一港口、在碼頭堆場之內的移動、通知裝箱或拆箱、裝箱或拆箱完畢、進廠做重大修理等。通知中須包括: 狀態標準代碼、箱號、狀態發生的日期和時間、空/重箱狀態、狀態發生地點、與此有關的船舶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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