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理由,是指行政活動的程式規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必須說明理由,即作出行政處理的法律原因和事實原因。法國於1979年7月11日制定“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機關和公民關係法”。明確規定兩種行政決定必須說明理由:(1)對當事人不利的具體行政處理,如限制當事人的公民自由,給予懲戒制裁以及取消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等。(2)對一般原則作出例外規定的具體決定。但不適用以下幾種行政決定:(1)普遍性行政決定,如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2)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行政決定。(3)適用一般原則,不構成例外的行政決定,因為這幾種例外情況不影響公民的權利和利益。
另外,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暫時不說明理由或者不說明理由:(1)情況緊急,沒有時間說明理由。(2)不說明理由認為是拒絕當事人的請求時,也不需要說明理由。(3)法律規定保密的事項,如國防機密等,行政機關可以不對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