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證書

商檢證書

商品檢驗證書(Commod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進出口商品經過商檢機構進行檢驗或鑑定後,由該檢驗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稱為“商品檢驗證書”。此外,在交易中如果買賣雙方約定由生產單位或使用單位出具檢驗證明,則該證明也可起到檢驗證書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檢證書
  • 外文名:Commod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作用:進出口商品經過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 對象:糧食、藥物
簡介,作用,種類和主要用途,商品檢驗知識,檢驗機構簡介,

簡介

在國際貿易中,由國家設定的檢驗機構或由經政府註冊的、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鑑定機構,對進出口的商品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檢疫、包裝、數量、重量、殘損以及裝運條件、裝運技術等所進行的檢驗、鑑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進出口商品檢驗是貨物交接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經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證書,出口方即可報關出運;檢驗不合格的,可申請一次復驗,復驗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作用

商檢證書關係到有關各方的經濟責任和權益,其作用表現為:
1、作為賣方所交付貨物的品質、重量、數量、包裝及衛生條件等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依據。
2、作為買方對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等提出異議、拒收貨物、要求賠償的憑證。
3、作為賣方向銀行議付貨款的單據之一。
4、作為出口國和進口國海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5、作為證明貨物在裝卸、運輸中實際狀況、明確責任歸屬的依據。
商品檢驗證書起著公正證明的作用,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結算貨款和處理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也是通關納稅、結算運費的有效憑證。

種類和主要用途

商檢證書,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鑑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商檢證書的種類和用途主要有:
1.品質檢驗證書,是出口商品交貨結匯和進口商品結算索賠的有效憑證;法定檢驗商品的證書,是進出口商品報關、輸出輸入的合法憑證。商檢機構簽發的放行單和在報關單上加蓋的放行章有與商檢證書同等通關效力;簽發的檢驗情況通知單同為商檢證書性質。
2.重量或數量檢驗證書,是出口商品交貨結匯、簽發提單和進口商品結算索賠的有效憑證;出口商品的重量證書,也是國外報關徵稅和計算運費、裝卸費用的證件。
3.獸醫檢驗證書,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或食品經過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於凍畜肉、凍禽、禽畜罐頭、凍兔、皮張、毛類、絨類、豬鬃、腸衣等出口商品。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進口國通關輸入的重要證件。
4.衛生/健康證書,是證明可供人類食用的出口動物產品、食品等經過衛生檢驗或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於腸衣、罐頭、凍魚、凍蝦、食品、蛋品、乳製品、蜂蜜等,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通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5.消毒檢驗證書,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經過消毒處理,保證安全衛生的證件。適用於豬鬃、馬尾、皮張、山羊毛、羽毛、人發等商品,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國外通關驗放的有效憑證。
6.熏蒸證書,是用於證明出口糧谷、油籽、豆類、皮張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與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經過熏蒸滅蟲的證書。
7.殘損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口商品殘損情況的證件。適用於進口商品發生殘、短、漬、毀等情況;可作為受貨人向發貨人或承運人或保險人等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有效證件。
8.積載鑑定證書,是證明船方和貨櫃裝貨部門正確配載積載貨物,作為證明履行運輸契約義務的證件。可供貨物交接或發生貨損時處理爭議之用。
9.財產價值鑑定證書,是作為對外貿易關係人和司法、仲裁、驗資等有關部門索賠、理賠、評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據。
10.船艙檢驗證書,證明承運出口商品的船艙清潔、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術條件是否符合保護承載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完整與安全的要求。可作為承運人履行租船契約適載義務,對外貿易關係方進行貨物交接和處理貨損事故的依據。
11.生絲品級及公量檢驗證書,是出口生絲的專用證書。其作用相當於品質檢驗證書和重量/數量檢驗證書。
12.產地證明書,是出口商品在進口國通關輸入和享受減免關稅優惠待遇和證明商品產地的憑證。
13.艙口檢視證書、監視裝/卸載證書、艙口封識證書、油溫空距證書、貨櫃監裝/拆證書,作為證明承運人履行契約義務,明確責任界限,便於處理貨損貨差責任事故的證明。
14.價值證明書,作為進口國管理外匯和徵收關稅的憑證。在發票上籤蓋商檢機構的價值證明章與價值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15.貨載衡量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出口商品的重量、體積噸位的證件。可作為計算運費和制訂配載計畫的依據。
16.貨櫃租箱交貨檢驗證書、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鑑定證書,可作為契約雙方明確履約責任和處理費用清算的憑證。

商品檢驗知識

包裝檢驗是根據外貿契約、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對進出口商品的外包裝和內包裝以及包裝標誌進行檢驗。
包裝檢驗首先核對外包裝上的商品包裝標誌(標記、號碼等)是否與進出口貿易契約相符。對進口商品主要檢驗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襯墊物等是否符合契約規定要求。對外包裝破損的商品,要另外進行驗殘,查明貨損責任方以及貨損程度。對發生殘損的商品要檢查其是否由於包裝不良所引起。對出口商品的包裝檢驗,除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必須符合外貿契約、標準規定外,還應檢驗商品內外包裝是否牢固、完整、乾燥、清潔,是否適於長途運輸和保護商品質量、數量的習慣要求。
商檢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包裝檢驗,一般抽樣或在當場檢驗,或進行衡器計重的同時結合進行。
品質檢驗亦稱質量檢驗。運用各種檢驗手段,包括感官檢驗、化學檢驗、儀器分析、物理測試、微生物學檢驗等,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等級等進行檢驗,確定其是否符合外貿契約(包括成交樣品)、標準等規定。
品質檢驗的範圍很廣,大體上包括外觀質量檢驗與內在質量檢驗兩個方面:外觀質量檢驗主要是對商品的外形、結構、花樣、色澤、氣味、觸感、疵點、表面加工質量、表面缺陷等的檢驗;內在質量檢驗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種類含量、有害物質的限量、商品的化學成分、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工藝質量、使用效果等的檢驗。同一種商品根據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樣、定量、密度、包裝類型等而有各種不同的規格。
衛生檢驗主要是對進出口食品檢驗其是否符合人類食用衛生條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維護國家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上款所列產品,由國境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熏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海關憑國家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證書放行。”又規定:“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的證書放行。”
安全性能檢驗是根據國家規定和外貿契約、標準以及進口國的法令要求,對進出口商品有關安全性能方面的項目進行的檢驗,如易燃、易爆、易觸電、易受毒害、易受傷害等,以保證生產使用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目前,除進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設備材料和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檢驗,根據國家規定分別由船舶檢驗機構和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外,其他進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項目,由商檢機構根據外貿契約規定和國內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檢驗,以維護人身安全和確保經濟財產免遭侵害。

檢驗機構簡介

國際上的檢驗機構,有官方的,也有民間私人或社團經營的。
官方的檢驗機構只對特定商品(糧食、藥物等)進行檢驗,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檢驗主要由民間機構承擔,民間商檢機構具有公證機構的法律地位。比較著名的有:瑞士日內瓦通用鑑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貨物檢驗株式會社(OMIC)美國保險人實驗室(UL)、英國勞合氏公證行(Lloyd'sSurveyor)、法國船級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證化驗行等。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主要由官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此外還有各種專門從事動植物、食品、藥品、船舶、計量器具等官方檢驗機構。1980年成立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國家委託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我國商檢機構和一些國外檢驗機構建立了委託代理關係(如SGS)或合資檢驗機構(如OMIC)。外國檢驗機構經批准也可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在指定範圍內接受進出口商品檢驗和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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