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

《清遠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已經八屆第22次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橋樑安全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城市橋樑養護技術標準》(CJJ 99)等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樑,是指城市範圍內連線或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樑。
  第三條 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護和管理並重”的要求組織開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確保城市橋樑運營安全。
  第五條 政府投資(含貸款建設)的城市橋樑,養護管理經費由縣(市、區)屬地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城市橋樑的管理養護工作,以保障城市橋樑安全運營。
  收費城市橋樑、由政府投資建設但已經出讓經營權的城市橋樑、由社會力量投資修建的非公益性城市橋樑,在經營期限內,城市橋樑的養護管理經費由獲得經營權的企業負責。
  第六條 城市橋樑監管單位是指主管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各級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橋樑管養單位是指承擔城市橋樑養護管理任務的各級橋樑管理機構、國有企業、收費橋樑經營單位等相關部門。
  第七條 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築打樁、修建地下結構物、盾構頂進、管線頂進、(架)埋設管線、爆破、基坑開挖、大面積堆載或減少載荷量超過20kN/m2、降水工程和其它可能影響城市橋樑安全的作業,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城市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和監測措施工作方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橋樑結構檢測,編制檢測報告,並根據檢測結果採取相應的加固措施。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按下列要求劃分:
  (一)橋樑垂直投影外邊線外側30m內;
  (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m內;
  (三)跨江橋樑、過江隧道外邊線外側100m內。
  城市橋樑的施工控制範圍與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一致,在施工控制範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築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的作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過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嚴格按照通過的安全保護和監測措施工作方案予以實施。
  第八條 公安、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管理、氣象、水利、生態環境、財政、交通運輸、消防救援、航道、海事等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城市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管單位具體承擔城市橋樑技術狀況的抽查與監督、養護計畫的指導或批覆、重要城市橋樑大修和改建工程方案的組織審驗等工作。
  市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橋樑管理養護的行業指導、監督、協調統籌工作。
  各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是其行政區域範圍內城市橋樑的監管單位,負責其行政區域範圍內城市橋樑管理養護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十條 城市橋樑管養單位具體承擔城市橋樑檢查檢測實施、養護計畫的編制、養護工程及其竣工驗收的組織、養護技術信息檔案的補充完善等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訂城市橋樑管理養護年度工作計畫,並及時報城市橋樑監管單位批准後實施。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各項城市橋樑檢測、日常養護和維修加固等工作。
  (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城市橋樑承載能力評定工作,規範設定相應的限制功能使用措施,保持其完好、清晰。
  (四)針對屬於城市橋樑附屬結構的電梯、扶梯等特種設備,應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範,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並落實其經費投入。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含貸款)建設的城市橋樑,其養護維修由縣(市、區)屬地人民政府委託的管理部門負責,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具備通車條件,但未完成竣工驗收並辦理移交的城市橋樑,責任缺陷期內的養護維修、日常養護及保潔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收費橋樑、政府投資建設但已出讓經營權的城市橋樑或由社會資本投資修建的非公益性城市橋樑,在經營期滿並辦理完整的移交手續之前,由其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城市橋樑的監督管理工作。
  社會資本投資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橋樑,其養護維修由縣(市、區)屬地人民政府委託的管理部門負責,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城市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應明確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及養護管理人員,並向上級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城市橋樑監管單位對城市橋樑管理養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深入城市橋樑管理養護工作現場。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等檔案的執行情況;
  (二)人員、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城市橋樑檢測、評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養護計畫執行和養護工程管理情況;
  (五)城市橋樑基礎數據維護以及檔案管理情況;
  (六)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城市橋樑安全防護設施和標誌標牌設定情況;
  (八)跨越航道橋樑的橋區專用航標設定情況;
  (九)其它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城市橋樑監管單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有關單位當立即採取措施,限期排除危險。
  對有安全隱患的城市橋樑未按要求立即採取措施及時維修加固或改建的,監管單位可按照《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在城市橋樑上架設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電信線等,應當先經原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報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在城市橋樑上設定大型廣告、懸掛物、掛浮物等輔助物的,應當出具相應的風載、荷載實驗報告以及原設計單位的技術安全意見,報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當橋樑跨越航道時,相關單位應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範,設定並維護橋區專用航標。
  第十八條 城市橋樑橋下空間管理工作應由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應及時聯合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利用橋下空間堆放物品、搭建設施、增加外觀裝飾、設定違規綠化等可能影響城市橋樑管養和檢測、危及城市橋樑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城市橋樑檢測與評定
  第十九條 城市橋樑檢測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
  第二十條 城市橋樑經常性檢查是指對城市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檢,應由管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當場按規定填寫檢查記錄表,登記所檢查項目的缺損類型、缺損程度、缺損位置等,估計養護工作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樑養護(小修保養)計畫提供依據。經常性檢查應按城市橋樑的養護類別、養護等級、技術狀況分別制定巡檢周期,對重要橋樑,或遇惡劣天氣、汛期、雨季等特殊情況,應宜縮短巡檢周期。巡檢周期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I等養護的城市橋樑應每日巡檢。
  (二)Ⅱ等養護的城市橋樑巡檢周期不宜超過3日。
  (三)Ⅲ等養護的城市橋樑巡檢周期不宜超過7日。
  第二十一條 城市橋樑定期檢測是指對城市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可靠性等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分為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城市橋樑檢測評估機構,按《城市橋樑養護技術標準》(CJJ 99)相關規定執行。常規定期檢測應每年一次,以目測觀察並結合儀器觀測進行,可根據城市橋樑實際運行狀況和結構類型、周邊環境等適當增加檢測次數。結構定期檢測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Ⅰ類養護的城市橋樑間隔宜為3-5年,關鍵部位可設儀器監控測試;Ⅱ-Ⅴ類養護的城市橋樑宜間隔為6-10年。
  第二十二條 城市橋樑特殊檢測是指當城市橋樑遭遇地震、洪水、颱風等自然災害或者車船撞擊等人為事故後所進行的可靠性檢測評估,應按《城市橋樑養護技術標準》(CJJ 99)相關規定執行,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樑和大橋應設立永久控制監測點,並定期進行觀測,其它普通城市橋樑可根據實際技術狀況進行設定。應設但沒有設定永久控制監測點的城市橋樑,應在定期檢測中按規定補設。
  新建城市橋樑交付使用前,城市橋樑管養單位應事先要求建設單位在竣工前設定便於檢測的永久控制監測點。
  第二十四條 城市橋樑檢測評估工作,應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可結合多平台多渠道手段提高城市橋樑經常性檢查、維修計畫制定等工作的效率,依託廣東省城市橋樑信息化監管系統,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城市橋樑養護維修
  第二十五條 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分為日常保養、針對性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工程及改擴建工程。
  第二十六條 對技術狀況等級為合格級的I類養護城市橋樑,以及A級、B級的Ⅱ—Ⅴ類養護城市橋樑,應及時進行日常保養或保養小修。對技術狀況等級為C級的Ⅱ—Ⅴ類養護城市橋樑,應進行針對性小修或中修工程。對技術狀況等級為不合格級的I類養護城市橋樑,以及D級、E級的Ⅱ—Ⅴ類養護城市橋樑,應在檢測評估後及時進行中修、大修、加固或改擴建工程。
  第二十七條 城市橋樑管養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並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城市橋樑養護、維修技術規範,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城市橋樑監管單位應當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作業單位應按規定設定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導向牌,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並配合交通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橋樑的應急管理應按相關預案執行。對已實施限載(行)等交通管制的城市橋樑,在維修加固改建等措施未完成之前,管養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制措施。
  第五章 城市橋樑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橋樑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橋樑管養單位應按“一橋一檔”的要求建立檔案,及時在廣東省城市橋樑信息化監管系統上錄入和更新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樑的檔案信息,積極推動城市橋樑檔案的電子化管理。建立的城市橋樑檔案中應包括技術資料,施工竣工資料,養護檔案,巡查、檢測、測試資料,地下構築物、橋上架設管線等技術檔案及相關資料,並根據檢測結果和養護維修情況及時更新檔案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全市城市橋樑信息化監管系統中的有關數據資料,並進行審核、匯總,建立隱患城市橋樑的處置情況台賬。縣(市、區)屬地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橋樑技術檔案、城市橋樑信息化監管系統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並定期將檔案材料匯總報送至市城市橋樑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於新建橋樑,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過程中收集檢測、監測、施工和竣工圖紙等資料,並在竣工驗收後向接管單位移交橋樑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第三十四條 城市橋樑檔案缺失的應逐步完善,對重要檔案數據可安排專人或專業單位進行集中補充完善。
  第三十五條 既有城市橋樑移交前,城市橋樑接管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或前管養單位配合移交城市橋樑檔案資料。若城市橋樑檔案資料確有客觀原因導致缺失的,應由建設單位或前管養單位在移交前進行資料補齊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橋樑管養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對城市橋樑進行養護管理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近些年我市城市橋樑的建設步伐持續加快,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較大體量,更成為了疏通城市路網、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設施。為了更好地發揮城市橋樑為交通服務的主要功能,規範和加強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並不斷促進本市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必要出台政策檔案《清遠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規範和指導我市城市橋樑的依法管理。
  二、工作目標
  更好地發揮橋樑為交通服務的主要功能,規範和加強我市城市橋樑管理工作,對橋樑養護管理的管理職責、檢測與評定、養護維修、檔案管理、安全隱患橋樑處置等工作提出更明確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城市橋樑養護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保障轄區內橋樑安全運營。
  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或參考以下政策檔案制定:
  (一)《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二)《關於加強城市橋樑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1]202號)。
  四、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管理職責、城市橋樑檢測與評定、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城市橋樑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重點規定:
  (一)關於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城市管理的橋樑、隧道,供車輛、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橋、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涵洞、車行隧道、人行隧道、下沉隧道等建(構)築物,不含鐵路橋、公路橋等
  (二)關於城市橋樑的管理要點。本《辦法》明確了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各自的職責、工作任務及工作要求。其中,城市橋樑養護管理的監管單位具體承擔城市橋樑技術狀況的抽查與監督、養護計畫的指導或批覆、重要城市橋樑大修和改建工程方案的組織審驗等工作,管養單位具體承擔城市橋樑檢查檢測實施、養護計畫的編制、養護工程及其竣工驗收的組織、養護技術信息檔案的補充完善等工作。
  (三)關於城市橋樑的檢測維修工作重點。橋樑檢測工作需根據養護類別、養護等級、技術狀況等級等一項或多項要素確定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的檢測頻次,對大橋、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樑實施永久監測,並通過信息化管理檢測結果。城市橋樑管養單位應根據橋樑技術狀況等級落實養護維修工作,在未完成維修前落實好交通管控工作。施工作業單位做好施工現場交通疏導工作及安全工作。實施維修工作時,監管單位應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四)關於城市橋樑的檔案管理要求。城市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應做好橋樑檔案管理工作,完善缺失檔案,收集齊全新建橋樑檔案,建立台賬,並及時在廣東省城市橋樑信息化監管系統上錄入和更新城市橋樑的檔案信息,積極推動城市橋樑檔案的電子化管理。
  (五)不履職的規定。本《辦法》規定橋樑管養單位或受管養單位委託承擔具體養護責任的專業養護單位不按要求進行檢測評估、維修加固等工作時,由市、縣(市、區)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