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1.24由北京市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市政府
《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1.24由北京市市政府頒布。
《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1.24由北京市市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樑的管理,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近郊區行...
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以及1988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1年8月27日修改的《關於加強人行過街橋...
4、拆毀過街橋、道工程主體結構、護欄通道門和雨水抽升設備等設施的,由市政工程管理處責令修復或賠償損失,並按《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處罰。損毀上述設施及交通、照明設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城市交通規則》,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廣場、停車...
本項所列的各類區域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劃定。市區規劃和各類區域規劃範圍以外地區的農村建設管理辦法另定。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築、人防工程、...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是北京市為了加強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的設定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改善交通狀況,方便民眾生活制定的辦法。 中文名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施行 2007年9月1日...
第八條 市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執行。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的確定辦法,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制定。第九條 公路年度建設計畫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本市公路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胡同、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包括道路範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橋樑、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第三條 下列臨時占用道路事項,必須先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對直接責任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屬於違章建設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處理;(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公路管理...
本條例履行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據《城市規劃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處理;本條例施行後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據《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處理。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7日市八...
第九條 對保護城市河湖水資源、水環境和設施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城市河湖建設規劃應當服從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北京市城市防洪規劃,並與全市水利規劃相銜接。第...
北京市城市建設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城市建設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年1月17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十五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定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六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
第八條規劃、住建管理、公安、水利、財政、執法等部門協助實施本辦法。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橋樑監管單位是指主管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管理養護工作的各級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一)市交通運輸局是全市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
負責制定環境綜合考評標準及日常監督檢查辦法;負責全市環境綜合檢查、考評工作並定期提出考評報告;督促各區縣、市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整治任務。(二十五)城市綜合管理協調辦公室 (北京市城市綜合管理協調辦公室)① 負責市屬城市管理部件和...